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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刑能力是罪犯接受刑罚惩罚的能力。对一个具备完整服刑能力的罪犯实施惩罚是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的,但是对于一个服刑能力有缺损的罪犯实施强制性改选则是非人道的、非正义的。对服刑能力应当予以必要的关注。服刑能力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以及服刑能力受限者的法律处置方法在《监狱法》应当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王林林 《法制与社会》2010,(11):291-291
罪犯的服刑能力是指罪犯接受刑罚的生理或心理能力。我国法学界对罪犯服刑能力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其缺乏系统的探讨,而现行法律对此也存在诸多空白,致使服刑能力成为我国刑罚改造实践中的一个盲点。为了能全面理解罪犯服刑能力的价值所在,切实救济罪犯的缺损权利、捍卫刑罚的公正,本文简要分析了罪犯服刑能力的概念,针对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挖掘罪犯服刑能力内涵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3.
“罪犯服刑能力”一般指罪犯适应监狱环境、承受刑罚惩罚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罪犯认知能力与行为能力。从实践看,它是影响罪犯安心服刑的重要因素,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潜在要素,是影响监管改造质量的内在因素。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却十分不够。因此,加强对罪犯服刑能力的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4.
监狱行刑客体与监狱行刑对象既密切联系,又有着原则区别。监狱行刑对象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他是监狱行刑客体的载体。而监狱行刑客体是指对于正在狱内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的具体指向。具体又分为惩罚客体和改造客体。监狱行刑的惩罚客体是罪犯的人身自由,某些罪犯还包括政冶权利。监狱行刑的改造客体是导致罪犯个体犯罪的主观恶性。...  相似文献   

5.
减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施减刑有利于激励服刑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但少数服刑罪犯减刑后,不认真接受改造,有的甚至出现抗拒改造的情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设立罪犯减刑考验期,使减刑裁定成为附条件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裁定。  相似文献   

6.
根据《监狱法》的界定,狱政管理主要是负责罪犯的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和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等管理性工作。狱政管理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维护监狱安全、准确执行刑罚,提高改造质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建国以来,特别  相似文献   

7.
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8.
监狱性质和职能由主观意志和客观要求相结合而定位。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主、客观因素,我国监狱的性质和职能的定位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狱性质由异化到纯化。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的机构。国家赋予监狱的职能应是准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  相似文献   

9.
罪犯的减刑同社会支持存在不同程度的正相关性。监狱惩罚制度和劳动纪律使罪犯很难建立起信任的人际关系,出于对亲人的信任感,罪犯更加倚重社会支持。建立监狱与社会支持的双向联系和沟通,改善监狱的服刑环境,让罪犯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体会到社会的人文关怀,这样会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相似文献   

10.
1.监规纪律的运用监规纪律的运用,即监规纪律的适用,是实施监规纪律规范不可缺少的方式。是有效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反映了劳改机关监管水平的高低,对改造秩序和改造环境以及罪犯的改好率都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劳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监规纪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准确,及时,兑现。(1)平等。平等是指服刑的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基本精神要求劳改干警在适用监规纪律时,对每一个服刑的罪犯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这个要求有以下含义:第一,不允许任何服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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