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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造成了刑法理论的巨大分野,其主要分歧在于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等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但在笔者看来,两者对立的实质在于对"规范违反"的不同理解。刑法应守护的是包含"市民的隐私神圣不可侵犯"等规范在内的、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并且,作为违法性阻却的违法论中的"违法性"应是,在行为有法益侵害或其目的性时,仍然能够说明该行为的正当化的原理。这种正当化原理也应源自定着于社会中的规范,对该规范的违反将有害于社会。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相似文献   

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的准确确定和规范使用对维护我国法制统一,保证正确、统一的执法有重要意义。公安部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以前及时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治安管理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名称规范使用。本文结合该意见的规定和理论界已有的对该问题的认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的概念,特征,功能,确定等问题作试探性讨论。  相似文献   

4.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3,31(1):120-128
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是所有责任法领域的问题.就其在责任法中的归属而言,应采违法性关联说,即属于损害归责的问题.在确定是否认可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时,应考虑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规范目的.而且,被告必须证明,合法替代行为必然导致同样的损害.针对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即违反告知义务的案件、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案件和违反职务上义务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确定妥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5.
戴孟勇 《法学家》2020,(1):17-31,191
法律行为的原因、内容、条件、负担以及当事人的动机等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不仅各自的表现样态存在区别,对法律行为无效性的影响也不相同。法律行为的原因或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停止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解除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上仅解除条件无效。慷慨行为中的负担违反公序良俗的,仅负担本身无效。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共同动机或者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就法律行为的内容、条件、负担和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分别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失范与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政府行政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否成功地向纵深发展。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的各种行政行为失范现象,全面分析了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并相应的提出了地方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7.
转型期政府行为失范探析: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论在任何时期,政府行为规范化的程度如何都将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与政治产生重大的影响.文章通过对转型期我国政府行为失范种种表现的概括,认为造成政府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利益驱动,二是监督乏力.政府行为失范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它一方面对政治管理的公信度提出挑战,另一方面阻碍经济可持续的高效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快市场经济的进程,改革政府审批制度,转变职能,促使政府行为规范化.  相似文献   

8.
略论我国人大监督的失范行为及其防治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人大监督工作的失范行为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督法;二是人大代表非职业化。防治人大监督失范行为的对策:一是制定监督法,强化制度约束;二是设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建立督察员制度,使人大监督工作经济化、制度化;三是规范“两评”制,开展“面对面”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王雷 《北方法学》2014,(4):18-24
婚姻家庭法较其他民法规范更具身份法属性,基于其浓厚的伦理感情底色,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将婚姻家庭领域的身份行为特别是身份协议推定为情谊行为。身份情谊行为可分为以人身权益为主的身份情谊行为和以财产权益为主的身份情谊行为,当前婚姻家庭法学理论对身份情谊行为的惯性思维判断是认定相关身份协议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而无效,这不是妥当的价值判断结论,仍属于法律中心主义特别是财产法中心主义的产物。  相似文献   

10.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多样化的冲击及制度、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及公务员自身素质的低下,造成公务员行为失范。从内因来看,主要问题来自我国对公务员个体行为自律能力培养重视不够。自律是行为的内在约束机制,加强对公务员行为自律能力的培养不失为杜绝行为失范现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我国公务员整体队伍的建设。  相似文献   

11.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相似文献   

12.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3.
行为失范。是社会转型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被社会公认为引起当前社会道德滑坡的主要力量。司法领域中的行为失范表现为司法行为缺乏规范引导、偏离司法伦理,引发公众质疑的一类现象。2006年南京发生的彭宇案件就是典型的司法失范事件,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使法院无形中背上了社会道德滑坡的恶名。在诸如此类的热点案件中,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行动,并最终形成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  相似文献   

14.
孙鹏 《法商研究》2006,23(5):122-129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在性质上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法院应遵从均衡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行为失范。是社会转型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被社会公认为引起当前社会道德滑坡的主要力量。司法领域中的行为失范表现为司法行为缺乏规范引导、偏离司法伦理,引发公众质疑的一类现象。2006年南京发生的彭宇案件就是典型的司法失范事件,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使法院无形中背上了社会道德滑坡的恶名。在诸如此类的热点案件中,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行动,并最终形成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  相似文献   

16.
论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搭售行为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对搭售行为构成要件、确认及其法律责任的分析,提出在我国通过立法规范搭售行为的建议。从而实现企业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规模经济,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从而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当代大学生失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行为范式进行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们的各种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有各种内在驱动力或外在刺激,内在驱动力或外在刺激生于需求,而需求又因内部失衡使然。基于大量调查结论,本文致力于揭示大学生失范行为的内部及外部诱因,并从内部机制和外部体系上进行了初步架构,寻找对策性思路。  相似文献   

18.
黄永秋 《法制与社会》2010,(16):225-226
社会公德教育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的公德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和形象。本文阐述了作为公共场所的高校图书馆里大学生公德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提出了高校图书馆培养大学生规范的公德行为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9.
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中外法学》2011,(5):944-957
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益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益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20.
金磊 《法制与社会》2010,(14):249-250
本文针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例所引起的关于交通违法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分争议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单独规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实质意义,认为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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