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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国家国际刑事责任长期以来一直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国家是否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由此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理论界说法不一.虽然国际法理论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国家的国际犯罪的主体地位以及国家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但由国家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仍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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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之间平等独立无管辖权,没有国际法渊源适用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刑罚方式无法适用于国家以及个人犯罪与国家责任之间的界限难以划清等原因,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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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国际刑法本身的特有属性,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犯罪只能是国家实施的国家行为,即以国家名义或者代表国家实施的,侵犯和危害全人类共同生活利益的严重危害行为,不应当是个人行为,而这正是国际刑事责任的基础。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从其本质上来讲只能是国家责任而不能是个人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个人,这反映了国际刑法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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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虽然个人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之行为形式和内容有所变化,但是国际犯罪之集体属性不能阻却个人的刑事责任却不曾动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条的规定与早前的国际刑事法律文件之最大不同点,不在于重新界定国际刑法中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而是对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形式予以了系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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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各国各地区立法、司法部门以及刑法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就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包括犯罪组织内部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及犯罪组织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讨论 ,并对我国刑法关于有组织犯罪刑罚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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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刑法规范中,上级责任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衍生出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军事指挥官和其他上级人员基于其下属实施了特定国际犯罪而应承担的一种刑事责任类型.从实践价值来看,上级责任原则对指挥官和其他上级人员赋予特定的义务要求,从而将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覆盖到上级人员的不作为情形,这对于遏制国际犯罪和有效进行国际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上级责任的观念和原则逐渐形成,并充分确立在国际习惯法和主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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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已经成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从二战以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到当代的前南审判和卢旺达审判,我们都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更是将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加以详细化。这是因为国际法上的犯罪通常需要个人,至少是政府权威人士和军队的指挥者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才能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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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史发展,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观念逐渐形成,并体现在主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及国际刑事审判活动中,成为国际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然而,鉴于多种因素的考量,目前权威国际刑法规范所规定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只体现在自然人实施特定国际犯罪的情形中,并没有确认法人和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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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自由意志,不可能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从而不具备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国家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当然也不存在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从构成要件论以及国家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的区别两个方面阐明了国家不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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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65-70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摸式有三种: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全部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与自然人犯该罪同等的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单位成员承担单位犯罪的部分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应成为一个原则,并应在立法形式上进一步完善。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成员配置死刑缺乏刑罚的正当根据,单位人格刑事责任的本质决定了在单位犯罪中不应对单位成员配置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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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Hai - ying 《当代法学》2007,(6)
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国际犯罪的范围包括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等31种犯罪。在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类分时,根本立足点是国际犯罪,即以国际犯罪的自身特性为视角。由于国际犯罪是一定的主体所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在划分国际犯罪的基本类型时,可以采取如下几项标准:一是国际刑法的"两重性";二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三是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四是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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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情况的出现,而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现则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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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刑事责任能力的面纱——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排除出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无罪无罚情况的出现,而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则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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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际环境犯罪行为日益受到密切关注,而如何认定国际犯罪则是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因此,应对危害国际环境罪进行界定,有必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深入分析危害国际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为危害国际环境犯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提供依据。在解读国际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者指出了人类在应对国际环境犯罪中面临着现实的困境,以及国际环境犯罪问题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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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其理论之所以将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组织犯作为主犯进行处罚,并承担其所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一切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组织犯在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之行为支配地位,这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其刑事责任奠定了事实基础.对于实行犯实施的超出组织犯所领导、策划、指挥的犯罪范围的行为,组织犯就该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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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面扩张的背后,法人刑事责任始终无法摆脱其内在的矛盾与危机,随着团体责任不良后果的充分显现,美国近年来的法人犯罪执法策略明显向传统的个人责任回归。法人犯罪事实上是自然人个人犯罪,法人的本质只是一种法律拟制,法人犯罪和法人刑事责任的实质是自然人个人犯罪和个人刑事责任对法人的归属,是一种拟制犯罪和拟制刑事责任。法人刑事责任应坚持传统的个人责任主义原则,拟制主体实定化的倾向是法人刑事责任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