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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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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馨 《河北法学》2000,(5):119-120
本文对台湾地区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评论,分别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背景、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的立法主义、具体的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其在立法例上采取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对登记的对抗力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及登记机关的设置上均有值得我国《担保法》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制度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由于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登记成为整个动产抵押制度核心。本文认为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各种学说均有利弊,但如果以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为前提,登记生效主义在理论上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使动产抵押成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动产抵押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体现,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动产抵押登记入手,结合该法其他部分特别是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完善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相对人登记请求权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为适应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权取得对世效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尚存不足,仍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就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权而言,最有效的公示方法即为登记。现代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一大关键是要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以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权的存在并据以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没有良好的公示制度,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必将运转不畅,无从发挥其在动产担保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权是各国担保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但却是我国担保制度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本文分别从动产抵押权的客体、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登记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便我国立法上能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在《物权法》颁布两周年之际,笔者对四川省及成都市部分地区的动产抵押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其结论是我国的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数量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笔者在分析指出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数量下降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4,22(5):43-46
我国《担保法》对动产抵押公示采取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但存在许多缺陷。应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统一登记机关 ,规范登记事项 ;并适当引入烙印或刻记、购物发票背书制度、财产目录表制度、公证制度、动产抵押查询系统等 ,形成多元化的动产抵押公示体系  相似文献   

12.
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区分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是事实上的问题,其主要的区分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有专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二是所有权变动的公信力产生方式。以此为标准,车辆、航空器、船舶等属于特殊动产,而企业的生产设备、产品等属于一般动产。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机关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进行的登记只是市场主体的一般动产的抵押登记,特别是由一般动产组成财团抵押时,其范围须明确界定;登记效力也需要明确。  相似文献   

13.
动产抵押物转让涉及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三方利益平衡,是我国《物权法》法律规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通过《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的具体内容的阐述,重点分析了已登记及未登记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对于动产抵押权利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在已登记动产或者未登记但第三人受让时为恶意的动产抵押转让时的效力方面,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太一致,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的发挥,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支持。动产抵押克服了动产质押要求转移占有的缺陷,以及传统抵押仅限于不动产的束缚,也为多动产资源少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另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效仿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电子网络系统,引进适当的私力救济以及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贷款融资中动产抵押制度,对更好地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实现银企互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16.
徐毅  鲁健 《中国公证》2012,(6):20-22
本文所谓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动产(以下简称动产)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一、探讨动产产权公证的原因,国家l丁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  相似文献   

17.
18.
试论动产抵押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利明 《法学》2007,(1):22-31
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建议采用反面列举的方法,即只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的方式,规定动产抵押的范围。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应当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制度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即已存在,但随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成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以《法国民法典》的近代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中,为保持法典逻辑体系的统一性,都将之抛弃。然现代以来,为适应资金融通的迫切需要,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立法实践,针对特定动产,以特别立法的方式,开始逐渐承认动产抵押。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也同样对动产抵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拟就动产抵押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管见。  相似文献   

20.
广季轩 《中国监察》2008,(17):20-20
本刊讯日前,湖南省公布了该省第八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至此,该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达到998项。湖南省从2008年开始进行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目前,基本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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