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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曹某系一企业承包人 ,96年 1 1月与某市工行信用卡部签订牡丹卡代缴电话费的协议 ,并办理有关手续。曹在使用过程中于 97年 7月出现超限额透支 ,为此工行信用卡部多次催要 ,并告知要停机 ,曹答复待有钱就缴 ,请求不要停机 ,工行信用卡部遂继续为其代垫电话费 ,至 1 1月透支 1 436 6元 ,经工行催缴仍不缴 ,97年 1 2月初工行与公安局联合发出催缴通知书并停机 ,97年 1 2月底曹外出 ,至 99年 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追回了曹透支款连本带息 2万余元。在对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认识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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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系某区公安分局民警。2008年9月以来,王某谎称其正在投资三峡旅游业务。利润可达10—20%,多次向同学朋友借钱并许以高额月息。2010年1月5日,王某与刘某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各投资20万元联合经营三峡旅游,并注明合同自2月底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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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3年1月,陈某通过熟人找到县农业银行行长寇某,称能从新疆鲁木齐弄到平价石油,寇某觉得做油生意有利可图,便介绍陈与该行动服务公司合伙做这笔生意。该行动服务公司与陈某约定,由农行提资金购平价石油2000吨,若此生做成陈某每吨提成100元,共20元;若生意做不成,则由陈某负担旅费1000元。商定后,陈某要求县业银行对此担保,该行劳动服务公经理宋某便指使会计王某于19931月31日填写了金额为20万元空头存单,加盖出纳和复核人的私后,再由宋某加盖了农行劳动服务司的行政公章,宋某在盖章时将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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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取走暂扣车辆是否构成诈骗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个体经营者张某租借两辆带司机的卡车拉运土方,在拉运土方的过程中,因车上装载的土方超过城市管理法规所允许的高度而被某城管分队暂扣。城管分队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证据物品书和物品清单后,将两辆卡车暂扣存于某停车场,同时通知张某只有在缴纳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后,才能将车取走。张某为了逃避罚款,找人伪造了城管分队的公章和取车证明,并登记假名,然后将车取走。此后,张某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要求城管分队退还车辆,直至案发。二、分歧意见围绕本案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两种对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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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蔡某,某某联通塑料公司(下称联通)法定代表人。蔡于92年承包某市申湾塑料厂(下称申湾),任法定代表人,该厂已于96年停业。98年2月,蔡将其向河南省某县沪光厂(下称沪光,开户行某县农行,下称某农行)供应塑料粒子的购销合同给某某银通公司(下称银通)经理苏某某等人看,谋求联合经销,双方遂签定一份联合经销协议。载明双方每批各提供资金200万元购进塑料粒子再销售给沪光、银通当即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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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1年农历四月间,某县某镇某村主任朱某等人建议该村南华山隐华寺主持吴某(男、53岁)修建山下至隐华寺的公路。同年农历五月初,吴某在某县县城宝福寺与赖某(男、44岁、某县统战部司机)相遇,并将欲修建公路的信息告知赖某。同年6月19日,吴某召集寺庙所在地附近三个村的主要村干部朱某、王某等人至隐华寺商议修建公路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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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3月12日,被告人王磊指使朋友刘振保冒充黄林向被害人朱敦祥借钱。并谎称黄林在本县黑石渡镇办了一家竹板厂,家中有房有车。取得朱敦祥的信任。后王磊将刘振保的身份证头像复印到黄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由刘振保冒充黄林与朱敦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注明用黄林的皖N37459号荣威轿车作抵押,向朱敦祥借款8万元,当日扣除1万元利息,王磊实得赃款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因王磊到期不还款,朱敦祥报警而案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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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只会电梯保养技术的张某谎称干电梯安装工程多年,与某电梯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承揽该电梯公司负责的部分小区电梯安装工程。期间,编造需要购买安装工具、请技术人员等谎言骗取电梯公司支付的共计6万元,并使用虚假名字签写收条。后因工程未实质开展,担心被怀疑,卷钱逃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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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存在一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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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初,涉案人王某称其认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此人并不存在,名字为王某虚构),可以把被害人化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工作,并以此为名,先后从被害人的手中骗取钱财共计30万余元。后久拖未果,引起化某怀疑,化某让王某退还被骗钱财。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2010年3、4月份王某找到涉案人李某,让其冒充副院长张某,李某在明知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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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份至2003年年初。涉案人王某称其认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此人为王某虚构),可以借此关系把被害人化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工作。并以此为名,先后从被害人的手中骗取钱财共计26.9万余元,后由于此事久拖未果,引起化某怀疑并让王某退还其被骗钱财。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2006年3月份王某找到涉案人李某.让其冒充副院长张某,李某在明知王某诈骗的情况下仍以副院长的身份先后多次会见化某及其家人.为王某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直至案发,并在第一次冒充副院长张某会见化某及其家人后收受王某现金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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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直接取得财物的方法是窃取还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自愿处分行为,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导致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松弛,从而乘机取走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