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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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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发布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延长劳教期限,从重或加重判刑,注销犯罪分子本人城市户口以及留场就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决定》,是针对目前社会治安情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刑法》的补充,也是政法公安机关、广大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近几年来,首都的社会治安经过不断整顿,虽已有所好转,但是还没有根本好转。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从劳改、劳教场所逃跑出来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重新犯罪的相当严重。以今年第一季度为例,这部分人重新犯罪的占了全市处理案犯总数的百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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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研(1992)68号《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岁的,应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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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对劳改逃跑后又犯罪或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劳教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罚,这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罪刑相应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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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司法信箱对劳改劳教人员逃跑或刑满释放后又犯过失罪,能否从重处罚?编辑同志:对逃跑或期满释放后又犯过失罪的劳改、劳教人员,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一律从重处罚?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9)沪高法办字第702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刑满和劳教期满留场(厂)就业人员重新犯罪后在劳改机关禁闭审查期间应否折抵荆期的问题,经我们与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当指出,对于留场(厂)就业人员重新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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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2款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第3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只有这两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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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因实施危害行为被政府收容教养,在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的,是否适用《决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不属于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又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相似文献   

8.
今后几年,在“严打”战役中判处五年以下徒刑的轻刑犯(包括被处较长徒刑后受奖减刑者)和劳动教养人员,将陆续期满返回社会,对他们的工作如不及时跟上,他们就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对社会治安将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笔者认为,从分析研究劳改犯、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需要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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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是当前社会治安秩序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统计,一九八○年,在济南市范围内这类案犯占全部案犯的百分之十七。从这种恶性循环中可以看出,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不仅重新犯罪的人数多,而且罪行也有逐步升级的趋向。他们往往一次比一次胆大,一次比一次猖狂,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比初犯严重得多。为了研究这种恶性循环的特点和规律,以便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最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力量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在分析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先后提审了三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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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是劳教人员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简称。它既是劳教人员因严重违反所规纪律而受到的处罚,又是劳动教养机关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一种手段。  受虫害侵蚀的苗木需要园丁的精心护理,受延期处罚的劳教人员更需要民警的耐心帮教。  袁某,今年26岁,浙江省余姚市人。1993年10月,因流氓罪被判2年,1996年9月,因盗窃罪错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1999年7月,因扒窃罪错又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他投教以来,改造表现尚可。2001年2月,为提高袁某改造积极性,经队部研究决定,让他参加纪律维护组维护车间纪律。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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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都有条律明文规定要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就业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法中对此“加处”问题,不仅在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理解,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加处”也颇不一致。当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加处”就是相加,即将原犯罪行判决的刑期或原判刑期中尚未执行完的刑期与脱逃罪应判处的刑期相  相似文献   

12.
劳教,又称劳动教养,是我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这是一项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轻微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是,随着现阶段劳教人员构成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的转变,我国现有的劳教法规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本文试就这一方面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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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教养期限的立法演变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初创时期,由于劳动教养在性质上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故从1956年到1961年的五年间,有关的劳动教养法规都没有对劳动教养的具体期限作任何规定。因此,在这一时期,劳动教养期限的长短并无法律限制,可以由劳动教养机关自由掌握。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它原来所具有的安置就业的性质逐渐淡化,而成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立法上没有劳动教养期限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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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场就业制度存废之争 在新的历史时期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对“两劳”释放人员实行留场安置就业制度,在我国理论界和劳改、劳教机关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即“废除论”和“保留论”。 (一)留场就业制度废除论 主张废除留场就业制度的主要理由: 1.留场就业制度所依赖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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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参与劳教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从劳教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劳教人员应当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也就是说,劳动管理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一至三年的人身自由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部分刑罚外,其严厉性是其他处罚无可比拟的。换句话说,有的刑罚的严厉性比劳动教养要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除去附加刑不谈,以主刑中的管制和拘役作比较,其严厉性是显而易见的。纵使是有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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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林  何嘉 《中国法律》2005,(1):13-14,65-68
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劳教)是中国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措施。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经常违反法律、破坏社会治安,其违法行为有的尚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轻微犯罪.但其不良的人格、心理结构和行为习惯对社会构成了威胁。由於对他们不宜施用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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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逃跑是指劳教人员为逃避行政处罚,逃避监管,非法获得人身自由的一种继续违法的行为。这是劳教人员反社会性的心理在特殊情况下的延续和发展。以去年广东省逃跑劳教人员的年龄来看,均为21~25岁的年轻劳教人员。因此,研究劳教人员逃跑的心理变化规律,对做好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实现场所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心理基础 劳教人员逃跑的心理基础,同其所处的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心理环境有紧密的联系。另外,造成劳教人员逃跑的外在因素,即逃跑的机遇,一般是由于劳教机关管理上的过失所造成的。 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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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项惩戒制度。这项制度实施四十多年来,通过劳动教养机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违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并进而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劳动教养制度不断随形势、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对被劳动教养的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期限,比我国刑法规定的短期自由刑的管制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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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劳动教养是指对那些经常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将其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40多年来,它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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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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