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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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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之预备合并是有顺位的诉讼合并方式 ,其构成有特殊的要件。预备合并又分为客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和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在大陆法系诉讼法发展的历史上 ,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经过了长期的争论与摇摆。现今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都已承认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的实用价值。但对于它的具体程度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和实际做法。对于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 ,仍有学说和判例持否定态度 ,而肯定说的观点正日益获得更多的认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预备合并之诉 ,应当解决如何判断主位请求“败诉”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并存或处于择一状态时,允许作为共同诉讼予以合并,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体权利的实现。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这一问题争议的消解,一方面,需要通过研究的深化,厘清问题之所在,辨别这些问题是否为结构性障碍;另一方面,一旦明确系非结构性问题,则需要针对其中的技术问题,在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适用要件及相应的审理规则,以尽可能消除主观预备合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缺陷,使其充分发挥预备合并的正面效应。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价值已是显而易见,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仍然处于无章可循,程序混乱的局面。因此,在理论上对这一制度加以梳理,在程序上对具体适用加以探讨变得十分必要,本文即围绕客观预备之诉的界定、一审与二审的实践等若干问题展开讨论,以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诉的合并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是非常薄弱的环节。诉的合并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上有缺失及空白,预备的诉的合并尤为如此。诉讼实务中涉及客观的预备的诉的合并问题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缺失与空白导致适用的无序、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学理研究的孱弱远不足以为修法提供理论支撑,诉的合并问题成为修法的盲点,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5.
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及其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之合并制度蕴含着基本的诉讼法理,对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此关注较少。判断是否存在诉之合并取决于诉讼标的的个数,判断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则在于诉之声明和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诉之合并是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对于我国目前的诉之合并制度,应该从诉之追加、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反诉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2001年婚姻法和后续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制度内容,但实践运行状况却并不理想。现行制度框架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的关系定位为多重关系,此种混乱定位是造成实践困扰的重要原因之一。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在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但为了审理的方便,可以用诉的合并理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审理时的竞合,并需要从诉讼要件、合并类型、审判程序等角度解释如何合并,以保证审判的正确。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诉的合并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李龙 《现代法学》2005,27(2):78-84
本文研究的是民事诉讼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客观的诉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在存在诉的客观合并的诉讼中,形式上虽然是单一的诉讼,然而实质上却包含着若干个独立的诉。以合并诉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将客观的诉的合并分为四种:即单纯的诉的合并、竞合的诉的合并、预备的诉的合并以及选择的诉的合并,不同种类的诉的合并有不同的裁判要求。  相似文献   

8.
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晋红 《法学评论》2007,25(4):94-98
诉的合并提出与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诉的合并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使之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由此导致了种种实践性的弊端。只有在理论上充分认识完善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价值,才能引起立法界应有的重视,也才能通过完善诉的合并制度使《民事诉讼法》获得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具有救济和监督功能.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元诉讼标的说和一元诉讼标的说,但一元诉讼标的说显得更为合理.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再审事由、提起期间、管辖法院等.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必须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严仁群 《法学评论》2006,24(3):75-82
现有的主体合并制度存在着可能引发多重诉讼和矛盾判决等问题。以处分原则和两大法系的传统差异为借口拒绝对有关主体实行适当的强制合并是不恰当的。德国法上的辅助参加实质上就是一种强制合并。出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之考量,我们应采较宽泛的强制合并制度。同时还必须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赋予当事人对强制合并的异议权,并容忍个别情况下诉的主旨的模糊性,且注意判决的层次性。  相似文献   

11.
张兴美 《法学杂志》2016,(6):133-140
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均较早,可以提供有益的比照和参考.  相似文献   

12.
13.
确认生父之诉是典型的身份关系诉讼,多数国家在立法上将其确立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确认生父之诉的适格原告是子女、子女的母亲或其他亲权人,适格被告通常是父亲,父亲死亡的,可以由他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承继被告资格;在证明责任方面,尽管法院对确认生父之诉实行积极的职权探知,但这不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确认生父之诉的证明方法主要有间接证明和直接证明,必要时可以采取推定来确定父子关系。  相似文献   

14.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婚姻法对婚姻之无效是否必须经法院为无效宣告之判决却毫未提及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 7条之规定 ,我国无效婚姻之诉是现实存在的。由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都对无效婚姻之诉缺乏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之诉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点探讨。  相似文献   

16.
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讼标的理论进行了诸多讨论,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成果。本文通过考察以往的诉讼标的理论和离婚之诉的特殊之处,提出选择二分肢说作为离婚诉讼以及形成之诉诉讼标的确认和识别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请求权竞合问题由来已久,产生于actio体制的分离过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表现为两种态度,一者为直面之,并寻求规范适用上的先后;一者则径直加以否认,视之为基础或规范竞合。相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围绕此问题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标的论争,最后以德国采用二分肢说,日本采用一分肢说加以解决。我国实体法径直要求当事人起诉时作出选择的方法弊端丛生,诉的选择性合并理论可以提供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韩波 《法学论坛》2016,(4):25-35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程序交叠时的特殊价值考量、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维护、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等多重因素,上述分置关系具有合理性.《民诉法解释》允许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权的请求,却留下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未解“残局”.当下案外人执行程序救济体系在其日益精密、复杂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高成本体系,应重视低成本程序用尽规则.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这样,按照一般诉的变更与合并的条件,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之间,就不能进行变更和合并。这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有冲突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因同一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婚姻诉讼,允许其变更、合并,以便使同一婚姻所发生的争执,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避免先后起诉或分别起诉可能产生的弊端。  相似文献   

20.
略论诉之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06,24(3):94-97
本文认为,诉之追加仅指诉之客体的追加,不包含当事人之追加。原告于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诉之追加虽然有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终局性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毕竟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与诉讼之正常终结。故立法关于诉之追加应有特别条件之设定,以求利益之衡平。为防止裁判抵触,受诉法院应将原告追加之诉与既有之诉予以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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