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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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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式之战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缔约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合同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混合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时,照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仅对扩张或改变要约内容的"承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未对格式之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何解决格式之战问题因而引起学界关注。由于格式之战属于由特殊缔约方式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并且由于"最后一击"规则存在极其明显的弊端,所以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学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以及像德国这样的国家关于处理格式之战问题的法律变迁,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与第39条分别规定的法律地位平等、实质公平原则,将"击倒"规则确定为解决格式之战问题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解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制定背景、内涵和适用范围,然后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判定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当代国际商事交易的特点,就《公约》第19条和受其影响的中国合同法中涉及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的判定规则的发展和改造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3.
通说认为:关于要约生效,大陆法采到达主义;英美法采发信主义,但后来规定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调和了两者的观点,我国《合同法》采《公约》和《通则》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要约经承诺生效,采对价主义,自规定例外后,实质上已采到达主义。在要约生效问题上,两大法系表面上需“调和”,实质上无需“调和”。《公约》和《通则》文义上采对价主义加例外,实质上采到达主义。而我国《合同法》第16、17条采到达主义,第14、18、19条采对价主义加例外,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4.
在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判决与仲裁中,应尽量保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自身独立性,原则上不能引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承诺方式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可将默示承诺(《合同法》第22条后半句)划分为"积极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后者亦可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承诺意思的"到达"。《公约》要求承诺须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完成,且能够"到达"并适用"到达主义",限制了非履行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在解释《公约》时,可将非履行行为适用于《公约》第18条第3款而非第1款,以放宽须对特定行为予以通知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柯卿 《法制与经济》2008,(8):121-1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还可由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这样就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6.
本文将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75条的规定研究公约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还可由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这样就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8.
《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可见,当事人双方表示自己真实意思需要有一个过程,即经过一定的步骤、阶段,这个过程就是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由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着合同是否成立,因此,许多国家在合同法律规范中,对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都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较为详细地对要约与承诺的程序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已在该公约上签字并承担公约的义务,从1988年1月1日起,这部公约正式生效。在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中,我国已经确认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货物买卖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订立,就是针对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其提供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准绳。《公约》第35条就是具体规定了作为合同的卖方应如何满足交付货物的要求。《公约》第35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规定了货物与合同的相符,是判断货物合乎要求的最初条款;第二款是在当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同意的情况下适用,明确了一系列设想问题的解决;第三款则规定了卖方的对存在交付不符的免责。  相似文献   

10.
刘瑛 《法学》2007,(5):78-8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离不开解释。作为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的重述性法律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原则和理念上的承继关系,在法院和仲裁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和解释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则解释和补缺中都得到了运用,但在规则解释中的运用是很有限的,在补缺中运用的实践相对丰富,但也存在范围上的局限。考虑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性质和通过解释促进统一适用的目标,在二者就特定事项秉承相同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解释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1.
电子要约的特殊性要求在其发出时间、生效时间和地点、撤回、撤销及输入错误等方面确立适当的法律规则。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UECIC)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我国《合同法》应借鉴UECIC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之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和第110条都对实际履行制度做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合同法》对于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仍不完善。本文将从实际履行的性质入手,分析两大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应否撤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9,(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均简称《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成员国,1981年9月30日签署该《公约》时,对上述条款作...  相似文献   

14.
承诺一词(Acceptance)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常被译为“接受”,它是与要约相对应的一种行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8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它行为表示对一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可见承诺的实质是被要约人以声明或其它行为作出的接受一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5.
本文提出新《合同法》的买卖合同形式规定已经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规定相吻合,因而,应撤销基于旧合同而对《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声明保留的内容。此外,文章还对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四种关系模式及我国立法的取向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6.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卖方一项重要义务,它关系到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涉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2002年修订的德国新买卖合同法体现了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又一次认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同时又有其特点;而中国《合同法》中关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的规定更是填补了公约相关规定的空白。  相似文献   

17.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国际法律文件,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非具有“软法”性质的示范法.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大量借鉴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公约虽然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一部国际法律,但由于其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因而其无法有效地应对当下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也无法适用于服务贸易.公约亦回避了合同的撤销和无效等基本法律规则,这导致公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何修改公约成为目前争论的焦点,有人提出了修改模式、示范法模式以及新法模式,然而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事实上,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公约修改模式更为科学.公约对我国两岸四地合同法制的统一具有启示作用,在现阶段,制定一部共同适用的合同示范法有必要提上历史的日程.  相似文献   

18.
何亚婷 《法制与社会》2010,(36):102-10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除可采取实际履行等补救办法外,还可要求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作了基础规定,其中第74条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规则。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第74条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称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共有五个条文(第66条-第70条),确立了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的基本制度。风险转移问题被认为是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下称ULIS)起草者们遇到的需要“最为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20.
丁小巍 《政法学刊》2004,21(4):12-15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它关系到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和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卖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前三者的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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