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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空抛物?高空抛物是指一P些人从高处抛出物品。一般来说,构成这一问题的高空抛物主要是从高层楼房中抛出物品。由于楼房高度较高,仅仅抛出一个鸡蛋,都可能会对人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因此,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越来越多、建筑高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在高层建筑居住和办公,高空抛物引发的社会风险越来越大,有关高空抛物致死、致残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治理高空抛物问题、遏制高空抛物社会风险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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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高空抛物、坠物,主要是P指高层建筑的人为抛掷物、自身脱落物、悬挂搁置脱落物等。高空抛物、坠物易对地面人与物造成巨大的伤害及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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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是一个既“老”又“新”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看似“远”实则“近”的现实话题。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经常用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形容遭遇高空抛物、坠物的风险,这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让人行走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安全感几乎为零。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针对“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多年来,专家、学者及一线司法人员从建议司法介入到呼吁加大处罚力度,呼声从未停止过。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从无到有、从宽到严、从粗到细,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探讨,正在法条中体现得越来越多。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如果不出意外,在即将召开的今年两会中,获得通过的民法典将再次明确“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届时,高空抛物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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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时间的长河里截取短短数日,便能轻而易举地搜寻到这些信息。连续几起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伤的悲剧在繁华的都市里不断上演:2019年6月13日,深圳福田区一个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被紧急送医。由于伤情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离世。2019年6月19日,南京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儿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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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35-38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此罪的违法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其客观上要求对公共秩序产生现实危险,主观上是故意。本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应当将其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故具体认定此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高度、次数等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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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常出现在公P众的视野中,如何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司法审判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起高空抛物的司法审判案件,来了解一下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定性和责任判定。砖头从天而降砸坏了车?2017年4月28日18时许,杨某的奔驰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路边,适有一块砖头从该单元楼上掉落,砸在杨某的汽车前风挡玻璃上,致使车窗玻璃破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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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1):129-140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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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现象屡见不鲜,已经从个人不文明行为升级成为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被讽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法律界人士提醒,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酒瓶从天而降致一死叫伤2015年4月19日中午,殷阿姨像往常一样,吃好午饭来到杨浦区工农公园荫凉处小圆桌看牌友打牌。突然一个不明物体"穿过"树林,不偏不倚砸在低头打牌的杨老先生头上,并顺力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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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1)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无法查找到肇事人的高空坠物导致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给予补偿的规定,由于现代城市社会的陌生人化以及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瞬时性,不可能具有该项规定支持者所设想的激励揭发真相功能。为形成预防激励,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应当废止这一法条。我国应在用保险制度兜底的基础上,对此行为加重处罚力度,加强行政监管,用严厉的刑罚震慑行为人,用严密的日常行政监控督促行为人,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引导行为人。只有这几方面内外结合,才有可能解决这一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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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但并非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因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建筑物使用人仅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注意及完善的问题是义务主体及免责事由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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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司法审判面临两难:判决由建筑物使用人分担责任,或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又将使法院面临巨大社会压力。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此类案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作者认为虽对司法审判实践有所裨益,但在理论上值得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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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在高楼林立的现代社会已成为多发性事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威胁着人民生命健康,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此类事件我们往往会认为只是意外事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会发现高空坠物也会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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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高度,它越变越快,有人出去,有人回来,身边的朋友越穿越新派,上海让我越看越爱……“几年前.某品牌啤酒的一个60秒广告述说了十几年的上海变迁,这首《喜欢上海的理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口口相传.不少上海人都觉得从歌中看到了自己,很多新上海人也倍感亲切。即将在我们这个城市举办的世博会,也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可是.看看我们周围生活的现实,却还有不少令人不如意甚至是”窝心”和苦恼的事儿。为了我们的城市“更美好”,就不怕丑、揭揭短.”解剖城市痼疾,直面市民陋习”——就从“高空抛物”,一个不大也不小的事儿说开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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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重庆天降藏獒砸瘫中学女老师一案终有结果。经过1年多的官司,2009年3月18日,重庆市五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藏獒主人晏某夫妇赔偿巴蜀中学张老师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共计95万余元,这比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总金额多出24万余元,其中判决精神抚慰金达到10万元。宣判后,张老师并没有因为获得高额赔偿而露出笑容。下半生都要在床上或轮椅上度过,再多赔偿也无法弥补对她的伤害,换不回她的幸福。这类典型的高空伤人案,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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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许某途经某专卖店门前时,被高空坠落的一块装修材料砸伤,在装饰公司拒赔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装饰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装饰公司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2303.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