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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管子》法学思想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加荣 《法学杂志》2003,24(6):57-58
《管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有系统理论、体例完备的学术著作。管子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是各种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的总和。他认为法律与道德在宏观上是一体的;法律与道德都是“理”;法律与道德规范是衡量人的行为的公平尺度;法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相似文献   

2.
走入一个哲学家和思想家的精神世界是一件非常不容易,有时会很痛苦,甚至是不可能的。而要想走入其精神世界,首先要读懂其文章著述;但读懂其文章著述又谈何容易?作为存在主义的代表人物,萨特早就为我国的学者所熟知,但真正读懂了其著述的人恐怕寥寥无几,这或许也正是萨特所以能成为思想家的原因之一。作为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潘志恒律师此文,通过对萨特代表作《存在与虚无》的潜心研读和用心追踪,通过对“虚无”、“否定”、“选择”和“超越”的分析解读,对他认为是萨特存在主义精髓的“自由”的“存在”作出了个人的评价,同时也将其本人解读的“存在”的“自由”作了阐发。其所用功力显见于存在之中,其所作立论亦飘荡于自由之中。是虚无抑或存在,是选择抑或超越,读者自可断之。本刊荐之以乐见。  相似文献   

3.
法律意识的本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不同意法律意识的本原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传统观念,认为它的本原从根本上讲应是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马克思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括为“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认为它们构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思想、理论与政治等设施,其性质与状况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与法律意识的本原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作者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是一个概念,并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科学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张文珍在2004年12月6日在《学习时报》撰文认为,和谐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是以“和”的范畴出现的。较早的记载见于《国语·郑语》。史伯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与史伯相同的是晏子,他也是用举例来说理,而晏子的针对性更强,就是君主的治国理政如何才能更合理更科学。君臣之间在更高水平上达到和谐的状态。这一思想被孔子归纳提升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相似文献   

5.
伦敦奥运会上,因为羽毛球女双小组赛中消极比赛,包括中国选手于洋、王晓理在内的四对组合被取消了比赛资格。IOC副总裁、曾经担任过世界羽联主席的克雷格·雷迪对这一决定表示欢迎,他说:“体育就是竞争、如果你失去了求胜心,那这一切都变得没有意义、绝不能允许运动员在这样的比赛中出现如此恶劣的行为。所以他们这个决定很好。”媒体相关评论也认为:如此极端的“自杀”行为,是故意规避竞技比赛的游戏规则,戏弄了买票到场期待看到世界一流水平的现场观众。  相似文献   

6.
石文龙 《政府法制》2013,(18):46-46
有理走遍天下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明明自己有理,但到了法院,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这就难免使一部分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有“理”无“据”,胜诉不仅是一个“理”的问题,有“理”还得有“据”,  相似文献   

7.
<正> 朱熹一生以继承儒学为己任,被后世称为“真儒”、“大儒”。他立足于儒学,依据儒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批判地吸取佛老,以“理”为核心,构建了包括他的法律思想在内的一个庞杂的思想体系。本文不打算分析朱熹法律思想的逻辑结构,仅就他的法律思想的几个范畴谈一点粗浅看法。朱熹法律思想的最高范畴是“理”,围绕“理”又有四个基本范畴,即德、礼、政、刑。什么是“德”?他说:“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凭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朱熹在这里把“德”  相似文献   

8.
法学的去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自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正来 《法人》2006,(4):120-121
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广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我认为,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  相似文献   

9.
古人说:“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于中,不免为下”,我们在廉洁问题上应该“取法乎上”,高标准,严要求。明代著名思想家薛王宣认为“廉洁”有高低层次之分,他说,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威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威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下矣。笔者认为,这个论断很有意义,值得我们广大干部们借鉴。当今在为政廉洁方面,也存在这样三种境界。一是理想信念坚定,道德高尚,自觉地严格自律,这是最高的…  相似文献   

10.
现行的哲学教科书在批判不可知论时,指出人能够认识世界,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有的教科书则进一步指出“人能够彻底认识世界”,并认为这是科学的可知论的命题,对此,我们不敢苟同。第一,物质世界处在无限的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中,人对它的认识也永无止境。如果认为人们能够获得对仍将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的彻底认识,“就等于说客观世  相似文献   

11.
连续犯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岚  王丽莎 《法学评论》2006,24(3):130-136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两大法系国家在该原则的界定上存在“同罪”和“一事”的不同标准,也存在对连续犯在该原则上的不同适用。连续犯作为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所承认,同时我国的刑法理论也认同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但依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的“漏判”事实却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发生矛盾,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生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是确立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增加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2.
坚持世界本原的物质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讨论世界本原问题,应该坚持物质本体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不是实践。从本体论的原意来看,从“人化自然”、“社会存在”来看,从物质与实践的关系来看,都不能说实践是本体。因此,在世界本原问题上,必须坚持唯物主义一元论,坚持物质本体论,否定实践本体论。  相似文献   

13.
孙竽 《法制与社会》2011,(29):240-241
为使监狱警察培训能更适应复杂社会变迁的需求,有必要在培训中适当应用埃德加·莫兰的复杂性思想。通过培训采贯穿复杂性思想,进而促使监狱警察通晓“统一性和多样性融合”之理,理解唷序性和无序性交混”之理,领悟“个体与环境相互渗透”之理,明白“理解自我应先理解他者”之理,把握“整体与部分关系”之理,省察“封闭与开放关系”之理。  相似文献   

14.
右派分子梅泽濬在講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則)課时,利用我党百家爭鳴的方針,以反动的資产阶級观点来修正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犯罪产生原因的学說,进而攻击我們的社会主义制度。他說:犯罪的产生,除了阶級原因以外,还有历史原因和認識原因。接着又解釋說:历史原因是由于生产力低下,貧困現象还存在;認識原因是由于人民文化水平不高,认识不到。并引証列宁同志所說的“共产主义建設的敌人是文盲”,作为他的“理論”根据。  相似文献   

15.
张宗厚同志在《法学》杂志今年第一期上撰文,对“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提出质疑。他认为:“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需求在政治和上层建筑领域里的反映,“综观人类的全部历史,决不能把法归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因此,他对现行教科书中关于法的定义提出质疑,他认为不能把法简单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作者还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执法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在行政法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同于“法律”。“法”是先于或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存在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社会法则或习惯规则,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则“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相似文献   

17.
“法理”并不是法律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实在性。无论对“法理”作何种具体解读,从本体论上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即“法理”乃实在法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法理”是从法的实践理性中推论出来的“规范之理”,旨在评估和反思法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法理本体没有同一的存在形式,而是以“部门法学之法理”和“法理学之法理”的形式被认知。“部门法学之法理”与特定国家的实在法相连接,指向的是“法律规范/法律规整之理”,通常以法教义学的方式来提取。“法理学之法理”是在教义性法理的基础上推论出来的二阶法理,并不局限于经验的实在法之内,只能通过理性实践论辩的方式被证成。  相似文献   

18.
田文昌教授所讲的《法庭辩论技巧》(下称《田文》)是一篇不可多得的很值得一读的文章。但是,笔者认为《田文》在谈技巧的同时带有泄愤的感觉。从《田文》所举的一个行政案上看(1997年第2期第38页倒数第4行),“田”一审胜了,二审败了;但做的不服,败中认为有“理”。这只是一个标准问题,这里不讨论。要说的是《田文》在举例子的过程中泄愤的同时有贬低对方之嫌,这不符合一个学者或一个律师应有的作法。试看:一、对方代理律师举出“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对这一提法,伯文泻道:“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  相似文献   

19.
张思之 《中国律师》2002,(11):61-61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是一种职业化身份。律师作为职业,总会也最易在精确把握、周密描述身历亲经事物的基础上,“析万物之理”,从而传达他对客观世界(事物)的认识,表达自我。真理就在其表达中为人们所理解,所接受,从而体现出力量。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就是这种表达。因此,它必然地蕴涵着律师的才能、水平、风骨、品格乃至气度,集中地反映着作者的世界观。读《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会得到一种启示:律师的辩词不宜局限于或者侧重于论证执业的实践过程,仅止于表现为“我做了”;重要的是要能表现出作者的“我在想”。一个勤…  相似文献   

20.
莱因本是英国著名的精神病学家,他把传统的精神分析学与存在主义哲学结合起来,创立了存在精神病学,从而成为存在分析学的当代主要代表。他提出要将精神病患者的特殊经验置于“在他世界中的存在”的前后关系之中来理解,并由此出发,进一步考察了精神分裂性个体的内部自身世界和外部关系世界。前者探讨的是分裂的自我,后者探讨的是自我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不过,最终他走向了反精神病学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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