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一、我国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弊端 新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完善了抗诉再审的规定。一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二是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三是明确规定抗诉案件的裁定进入再审的期限。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抗诉事由不明确、接受抗诉法院不明确、进入再审程序时间长等问题,抗诉案件的审理进入了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再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2.
民事抗诉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Q市检察院近十年民事抗诉数据的分析发现,民事抗诉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抗诉标准存在一定的任意性,抗诉事由以实体错误为主,民事抗诉制度的实践出现了目标置换和功能变异.这与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目标多元与功能定位模糊有着内在关联性.民事抗诉应当回归再审程序的目标与功能定位,从严把握法定抗诉事由的法律解释;调整抗诉审查重点,紧扣程序规则识别抗诉理由;遵循民事诉讼规律,调整民行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相似文献   

3.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应从检察权的特征和再审程序的基本特性两方面予以定位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当前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对抗诉证据的审查认定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影响了抗诉案件质量和改判成功率。针对此种情况,文章明确提出了审查认定抗诉案件证据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以及完善抗诉案件证据审查制度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热门话题。特别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抗诉制度,引起了诉讼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一些法律类报刊和论著都针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制度提出了不少的质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观点一是民行抗诉制度是否有必要存在,二是民行抗诉制度不仅应该存在,而且应该加强。因为,民行抗诉制度的设立,是基于一种权力在行使的时候,多一个监督者,多一层审判监督程序,总比自己独立的行使会少犯一些错误,这样一个观点,它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设置无疑是重树公众对司法信任度的信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6.
民事抗诉的目的仅在于纠正法院错误的民事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是二者的统一。在此目的支配下,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抗诉权时,要注意协调民事抗诉主体的立法配置,并对民事抗诉事由进行理性限缩,适当调整和优化民事抗诉程序。  相似文献   

7.
民事抗诉制度的实用主义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不仅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需要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在,而且民事抗诉制度应该处于误判救济体制的重要地位,对于民事抗诉权应定位为改判建议权。民事抗诉制度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问题,民事抗诉制度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民事抗诉标准是民事检察的基础性问题,是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准确把握和回归制度定位的关键所在。在理论上,对于民事法律监督的性质、事项、范围、监督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提请抗诉案件支持率低、抗诉标准任意性等问题实际影响着民事检察工作的权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应当抗诉的列举情形由于相对抽象概括,而无法独立承担起确定抗诉标准的任务。在分析民事抗诉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实践需要提炼确定抗诉标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对有效可行的路径。由此形成原则加事由的框架,以法定抗诉事由为确定抗诉标准的基础,以基本原则为确定抗诉标准提供价值指引、分析路径和分析方法,纠正抗诉标准任意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应当遵循和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监督为主、统筹救济的原则。二是程序从严、兼顾实体的原则。三是重点把握法律适用、克制否认事实认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制约违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的鉴定监督形式。由于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立法上的不完善和不明确,致使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发生磨擦与冲突,进而严重影响了抗诉机制的顺畅运行。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研究,指出了其在立法价值理念和具体规定等方面的缺陷,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0.
综观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作为审判监督和执行两个重要程序制度交叉组合契合点的人民检察院抗诉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之间,却始终并未建立起必要且合理的衔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争议和适用分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知,抗诉的效力是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论启动原因如何,只要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通常情况下,其自然的伴生效力即包括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可见,依抗诉的提出而中止执行不是否定或突破再审功能与制度,而正是贯彻和彰显再审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相似文献   

11.
民事抗诉制度可能影响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权益,但并非对私权的不当干预。对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权益的影响,可以通过平衡民事抗诉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既要依法适当行使民事抗诉权,追求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又要注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努力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2.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相似文献   

13.
随着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领域中审判权与检察抗诉权之间的冲突已日益彰显,影响了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民事抗诉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拟在分析和评价当前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种主要说法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我国抗诉制度的应有品格,以期为今后民事抗诉制度之立法完善提供认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20 0 1年 9月 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从理论法理的角度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提出了明确的办案原则和执法理念。但是对民事抗诉中的案源、抗诉范围以及抗诉的审级问题的规定却还有需改进的地方。文章从民事诉讼的目的的理论分析 ,认为民事抗诉案源应主要来自当事人申诉 ,对调解应可抗诉 ,对执行中的裁定不能抗诉 ,民事抗诉应一律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5.
香港回归前后,内地民事抗诉制度开始进入香港司法界的视野。由于香港普通法强调判决的终局性,民事抗诉制度(以及整个审判监督制度)曾经影响到内地民事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然而,随着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制度上的交流与互动,香港司法界时民事抗诉制度的认识开始产生新的思维。2006年7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相关文件,表明到目前为止,抗诉制度并没有成为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的障碍。但将来的发展,还有待于进一步现察。  相似文献   

16.
对取消与弱化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观点力主取消或弱化民事抗诉制度,并以诸多的理由作为支持其观点的根据。理性地界定民事抗诉制度与司法权威、与当事人之间平等及平衡关系的冲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和终审权的关系以及与外国相应立法之间的关系,能够有助于学理正确认识取消或弱化民事抗诉制度的诸多理由及其该制度的固有缺陷,并有助于立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取舍作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提升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检察机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仍旧比较模糊,缺乏清晰的目标引导.为解决此问题,应当避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抗诉权的盲目扩张,必须细化其权力行使的方式,引导其进行角色的转换,吸纳其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特定诉讼中,使检察机关真正融入到民事诉讼中.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其中书面审查应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方式,调查取证则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有效补充。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