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正皖市监发[2020]17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  相似文献   

2.
正皖科智[2019]21号各市科技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  相似文献   

3.
正皖科智[2019]20号各市科技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  相似文献   

4.
正皖粮仓联[2020]99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为强化省级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行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对《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相似文献   

5.
正皖市监发[2020] 28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安徽高质量发展,表彰在安徽省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  相似文献   

6.
<正>京粮发〔2023〕67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21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7.
<正>SDPR—2023—0040002鲁工信人〔2023〕113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8.
<正>SDPR—2023—0120001鲁司〔2023〕10号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3月20日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9.
正吉粮检[2019]10号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苏粮法规〔2023〕2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营造良好有序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SDPR-2022-0320001鲁统字〔2022〕127号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相似文献   

12.
<正>粤粮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和储备局2022年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储备与调控处)反映。  相似文献   

13.
<正>京粮发〔2022〕66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正>杭粮〔2023〕29号各有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为加快培育粮食产业主体,推进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浙粮发〔2021〕4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127号)等文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征求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15.
<正>粤粮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16.
《陕西政报》2020,(20):41-46
<正>陕教规范[2019]22号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正鄂人社发[2018]38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各直属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9月3日  相似文献   

18.
<正>SDPR-2023-0500006鲁药监规[2023]6号各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山东省药品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0月18日山东省药品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相似文献   

19.
<正>苏粮法规〔2023〕3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涉粮企业:《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正>赣人社规〔2023〕3号2023年12月15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各处室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3年第1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