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给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就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它的出现,开辟了依法化解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 一 乡镇司法调解中心是代表党委政府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乡镇常设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具有法律权威的实体性组织。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面貌日新月异。同时,也带来了农村社会结…  相似文献   

2.
于青 《中国司法》2001,(9):51-52
山东省青岛海源集团坐落于进出青岛市的北大门,系一高新技术为主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现有职工400多人,平均年龄26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94%,净资产1.5亿元,2000年实现产值1.08亿元,上缴税金290万元。自去年5月份公司成立调解中心以来,在公司的支持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指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化解职工内部、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较好地维护了职工、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充分认识调解组织建设在私企发展中的重要性  …  相似文献   

3.
王旭 《证据科学》2003,10(2):126-127
  相似文献   

4.
司法调解的契约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调解的契约化是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司法调解处于合同领域和诉讼领域的交汇处,所以它的契约化是当前我国私法领域中强调合同自由和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必然发展趋势.司法调解的契约化发展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司法调解原则金字塔式结构体系的形成,自愿原则处于金字塔之顶端,保密、对等、诚信三项原则的共同运作以保障自愿原则的实现;二是司法调解中主持人的多元化引起法官角色的重整,以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愿自由交换.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个工作在司法系统的专家证人和一个司法心理学家 ,我已经在不同领域充当调解人达 2 0年之久 ,那时候 ,这一行当还远没有流行起来 !我感觉 ,在怎么样让调解工作行之有效方面 ,确实有很多的技术、程序和策略在里面。统计我参与的调解案例 10 8起中 ,其中婚姻关系冲突84件 ,工业的 (管理层间的 )和劳资纠纷案件 15起 ,其他案件 (邻里纠纷、父子纠纷等等 ) 9起。其中调解非常成功的为 77起 ,适度的改善者为 19起 ,暂时改善者为 6起 ,没有改善的为 6起。以上的结果看上去调解取得了相当好的业绩 ,然而 ,合理的选择调解的案例才是成功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台湾地区乡镇市之民案调解近年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调解成功率上看,与刑案调解相比,都呈显萎缩迹象。实证研究表明,影响民案调解成功率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情绪;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当事人对主要事实的认识;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诚意;调解人的作用等。虽然民案调解的萎缩在理论上与以刑逼民现象有一定关联,但乡镇市调解在调解人资格、调解人伦理、当事人行为等方面缺乏规制,才是构成民案调解走向萎缩的真正原因。  相似文献   

7.
韩伟 《法学家》2020,(3):56-70,192,193
司法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则是当代中国司法调解的主要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调解,不止是一项司法制度或者新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它实质上更是一种治理模式,辅助革命政策的推行。通过荣誉、身份等象征资本重塑调解人,不断将革命伦理、法制融入新型调解规则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借助司法调解,较好地实现了革命根据地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有效消解了革命法制与社会旧俗之间的紧张关系,增进了普通民众对共产党政权的认同度。革命时期的调解尽管存在制度缺漏、行政导向等缺陷,但它对社会文化、习俗的娴熟运用,对社会组织、地方权威人物的组织吸纳,以及注重消弭社会冲突、维护邻里和睦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变革在法治中的生动体现,也成为当下司法与社会治理可资取鉴的历史资源。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建立经济模型分析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一是当事人模型,这个模型可以展现当事人诉讼行为决定及各种因素;二是主持人模型,这个模型可以展现调解主持人动因等因素.经济分析可为我们的法学研究、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思维的进路,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制度社会法律工具作用.  相似文献   

9.
调解制度要在理论和实务中加强完善,应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调解应有的作用,使调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如在法院调解中,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移送相关审判庭审判。先行调解的程序可在立案庭立案后,由调解人员或法官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  相似文献   

10.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太环境下,调解工作越来越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全国上下皆以调解为重的氛围之下。如何时待司法调解工作更能体现法治精神,本文对司法调解有关观点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11.
周建华 《时代法学》2008,6(5):73-77
调解保密原则的诠释,从形式上而言,调解程序保持封闭状态,即不公开进行;从实质上而言,调解程序中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即使是在诉讼程序中。这种诠释部分缺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调解中。司法调解保密原则的确立在于保障调解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的公正。但是,考虑到调解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司法调解的信息将被划分为“事实”信息和“行为”信息。前者被允许披露于诉讼程序中;只有后者,即调解程序中人们基于对调解的信任以自己的意愿追求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信息,将始终处于保密的范畴。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成功经验。经济合同案件,主要是法人之间的权益争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案件着重进行调解,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  相似文献   

13.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人民法院系统面临的重点课题。在我国司法领域中被实践了数千年而历久弥新,逐渐成为社会调整的固有成份和特有标志而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机制,因其独特的灵活、简便、和谐、经济、高效等优势,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官诉讼调解能力如何,直接影响到这一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6,(2)
几年来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民间纠纷应否有裁决权问题,意见各异。本文就此谈点初步看法和设想。司法行政机关应有裁决权司法行政调解是司法行政机关(包括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参与和主持的调解。司法行政调解裁决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那些不够立案标准,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15.
伍洲 《政府法制》2013,(25):50-51
契约是一种历史悠久广泛存在的可感知的社会现象。在传统民事法律上,契约是债的一种发生方式或者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规范的人的行为方式之一。而随着社会发展,契约法也逐渐产生变化,不再困顿于单一的私法领域,而是焕发出新的别样光彩。  相似文献   

16.
刘中华  孙杰 《山东审判》2007,23(6):52-55
民间调解作为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不被重视和司法指导不恰当等原因,其作用逐步弱化.为了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从规章制度设立、人员培训、法律宣传等方面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司法指导,实现司法与民间调解的互动.  相似文献   

17.
在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方式中,司法调解具有各种优势和条件,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重要选择。几十年来我国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在不断探索、借鉴的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调解经验和制度。当前,我们的司法调解工作正处于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阶段和过程之中。对此,我们应构建一种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二阶段结合的制度,从而实现司法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8.
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既不能一味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也不能片面强调及时判决而忽视调解工作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申诉上访较多、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和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收到最佳办案效果。湖北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注重调解较早。2000年初,省高院党组针对民商事案件上诉、上访、申诉问题突出的状况,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改革审判方式,提出了民事审判要注重调解、执行工作要注重和解的办案要求。六年来,全省法院十分注重诉讼调…  相似文献   

19.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如果所有案件不分大小难易,一律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势必难以承受,而延误案件的审理。同时一些当事人不愿对薄公堂,希望由人民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也就应运而生,并很快显示出强大的活力。其好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一起经济纠纷,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相似文献   

20.
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五年前面世后,现在几乎在全国各地区法院普遍开花.不可否认,调解中心在某些地方、在某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在大力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调解中心蜂涌而上,适用某些“准程序法”是不妥的.它弊大于利,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严肃执行,干扰了法院依法办案的正常秩序,主要原因如下:1.“调解中心”扰乱了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极其重要内容,是法院内部分工及权限.只有按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来受理案件,才能使诉讼活动繁而不乱、有序进行,并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益.现许多调解中心受理经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