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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秉乾下岗后于 2000年 8月应聘到西安明威集团 (私企 )做司炉工 (有司炉证 ),双方口头协商试用期为 3个月,月工资为 650元,转正后月工资 750元- 800元。 8月 20日上班直到 11月 20日试用期满时,单位叫他填写了一份转正表,转为正式员工,转正表中约定每月可享受七天周休日。在随后的工作中刘秉乾未出现任何差错,但 12月 11日主管经理突然通知要终止与刘的工作合同,叫刘秉乾回家,不给任何报酬。 根据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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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我在某公司工作了近十年,九个月前的一个假日,我骑摩托车外出,与一大型货车相撞。事后经过抢救性命无忧,却瘫痪了,我再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难以胜任公司新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满后我一直在家治疗。最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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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是有着1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啊,怎么就成了实习生?"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的大货车驾驶员罗师傅向记者讲起了他近日遇到的一件郁闷事:他在某物流公司上了5天班,只拿到259元工资。罗师傅觉得不合理,便找公司交涉,结果被告知他是新到员工,只能领实习工资。因为应聘时公司未对此专门说明,罗师傅对这种"被实习"的做法很生气,他想找到相关部门讨个说法。记者走访贵阳多家人才市场时了解到,罗师傅的遭遇并非个案,不少求职者都曾在就业中遭遇用人单位“超长”试用期或试用期故意压低工资等恶意侵权现象。众多求职者迫于维权成本过高,选择了忍气吞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办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成了“试用期”劳动侵权的重灾区,而“试用合格方签劳动合同”更成了不少民办企业不成文的招聘规定,不少求职者在试用即将到期时莫名其妙遭到解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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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3,(1)
申诉人:李某,某市电器厂合同制女工。被诉人:某市电器厂。事实经过:李某于1988年7月与某市电器厂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李某以身体有病为由请求企业为其调换较适合的工作,厂方不同意,并以李某身体有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后在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厂方同意不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厂方一直没有给李某调换工作,李某也没有再要求调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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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余某从银行“内退”后,于2008年1月进入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至2008年9月被辞退,公司一直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令:支付2008年1月至9月双倍工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约定的试用期应按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计发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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