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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罪并罚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重要  相似文献   

2.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霞 《法律科学》2000,(6):118-125
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时 ,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不能超过七年。数主刑中 ,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未附加时 ,并罚问题的各种既有见解均各有其利弊 ;实际上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罪犯不应享有政治权利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另外 ,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并罚 ,应适用并科原则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3.
完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巍 《行政与法》2006,(4):63-6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法。在列举、分析其与主刑在适用数罪并罚、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时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协调情形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量刑幅度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十三个条文,这些条文从适用对象、定罪量刑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司法工作操作规范而明了.笔者要探讨的主要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量刑幅度问题.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不论处什么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还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何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何谓“在必要的时候”,目前执法人员都是按司法实践来  相似文献   

5.
剥夺政治权利既然是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主刑的,只有在主刑执行完毕和假释之后执行,才能充分发挥资格刑的功能.以"刑罚执行完毕说"作为解决缓刑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问题为妥,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刑罚理论依据.对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期限相等时"同时执行"的理解,应采纳"有始有终说"的释义观点.  相似文献   

6.
吴平 《行政与法》2010,(1):64-66
我国刑法关于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从刑罚的内容上审视,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基本包含于管制之中 从刑罚的对象上审视,管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 从刑罚的适用上审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操作上的诸多麻烦。因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取消为宜。  相似文献   

7.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缓刑制度是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处刑较轻的犯罪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而剥夺政治权利被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的。因此,从立法意图上看,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被宣告缓刑的情形是不可能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对哪些犯罪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是哪些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修订后刑法与1979年的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有明显三点区别:1.列举了6种之多的严重刑事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而这种“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视为“应当一。2.将宪法第45We具体内客列在刑法条款之中,这一做法有两个便于。门)便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自己经常对照执行;(2)便于监管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台自S3\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  相似文献   

9.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定政治权利为内容。外国刑法有称之为名誉刑或能力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如亩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享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下述权利:①选举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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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现象常有所见。对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如何进行并罚?能否认定累犯?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认识又不尽一致,这已直接影响到裁判、执行相关刑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故值得深入研究。一、对相关批复合理性的反思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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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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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初步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有反革命罪和严重刑事罪的未成年人,是否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也很少论及。因此,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为了正确执法,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个问题,从理论上加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有人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处死缓刑和无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应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其主要理由:1.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宪法规定的大部分政治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本不能享有,而  相似文献   

14.
吴平 《行政与法》2004,(4):56-58
在数个有期徒刑、拘役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仅施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而不能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执行期间并予以执行﹖本文对理论界提出的“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法和“按比例确定主刑刑期、分别执行”法予以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5.
黄力生 《法制与社会》2010,(33):282-282
本文结合刑法的相关法条就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起算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期对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法律问题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种类 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看到四种不同情况,这就是: 1.1年以上5年以下。刑法第51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终身。刑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情况,它的适用对象自应有严格限制。 3.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  相似文献   

17.
(一)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剥夺权利刑,建国初期及老解放区曾称为“褫夺公权”。“褫夺公权”这一法律名词,在我国,最早见于一九一二年旧中国的《暂行新刑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很不一致,有些国家除规定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外,还剥夺担任监护人等亲权。所以也有把这个刑名定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部分公民权利”的。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彭某于1999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A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在服刑期间减刑3次,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减刑后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B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8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C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  相似文献   

19.
<正>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刑罚,本文试对以下两个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剥夺言论自由限于政治性的言论自由是公民重要权利之一。其特征是:(1)它是自始至终受法律制约的权利。公民受宪法赋予取得它,受刑法剥夺而丧失,行使权利时还要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人民司法》1987年第3期刊登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温源和等特大贩毒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毒罪判处温源和死刑;判处戴文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上述判处,有人提出询问和异议:为什么对判处死刑的泰国籍公民温源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香港居民戴文煊却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此,笔者管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为什么对温源和不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这是因为,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其他刑罚相比较,有其特殊性。政治权利是和公民资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享有公民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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