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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应菲律宾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阁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于2007年1月15日至16日对菲律宾进行正式访问。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在打击犯罪领域建立更为有效的双边合作关系, 希望缔结互相引渡罪犯的条约, 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3.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10月29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马尼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  相似文献   

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高昌礼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0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定义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相似文献   

6.
7.
马尼拉菲律宾共和国副总统萨尔瓦多·劳雷尔阁下: 在阁下就任菲律宾共和国副总统并被任命为总理的时候,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阁下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良好的祝愿。  相似文献   

8.
<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10月29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  相似文献   

9.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10.
马尼拉菲律宾共和国总统费迪南德·埃·马科斯阁下:在阁下再次当选为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的时候,我们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我们个人的名义,向阁下致以热烈的祝贺和最良好的祝愿。我们衷心祝愿阁下取得新的成就。  相似文献   

11.
通告     
《内蒙古政报》2006,(3):31-31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召开以来,理论界加强了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讨。讨论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尤其是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等劳动者的劳动性质问题,以及这些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上。现将其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为确保国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实行安全技术检查。一、严禁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带上飞机。  相似文献   

14.
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我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一元、五角、一角金属人民币。现将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分别通告如下: 一、一元币为钢芯镀镍,镍白色,圆形,边部无丝齿,直径25.00毫米,边厚1.85毫米,单枚质量6.05克。正面图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为主景,国徽上方印有汉语拼音国名,国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相似文献   

17.
经国务院批准,我行定于1995年3月1日起发行1990年版壹圆券人民币。一、1990年版壹圆券与1980年版壹圆券比较,总体设计不变,对局部图案和色调稍有调整,具有以下特征: (一)由双面凹印改为正面单面凹印;  相似文献   

18.
马尼拉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科拉松·阿基诺阁下: 在阁下就任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的时候,我谨代表中国人民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向阁下致以热烈的祝贺和良好的祝愿。中菲两国人民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建交后一直稳步发展,我  相似文献   

19.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0.
《政策》19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宜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宜传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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