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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备案审查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备案并行主动审查的做法;《立法法》制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审查上转而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从实践来看,无论哪种做法均收效甚微。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建立以重新构建的被动审查制度为主、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主导的法规清理和立法评估等制度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各机关互相协作的法规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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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立法法>的出台和2004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预示着备案已经从一种程序性的登记制度演变为一种对立法的审查方式,即"备案审查".但是备案审查制度面临着不少的缺陷备案机关缺乏审查权;备案审查决定的冲突;备案审查性质的模糊;备案机关缺乏上位法解释权等等.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度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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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备案而无审查权的区域。这是因为国务院同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监督关系,而仅仅具有上位法制定主体的松散关联,不足以支撑授予审查权。不具有宪法规定的组织基础,使得立法也不宜赋予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权。但国务院的审查活动却具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结构性意义,比如,移送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由此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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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备案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监督性行政管理手段,由于规定的模糊和理论研究的欠缺,其制度含义并不确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但备案制度规定的模糊常常引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行政审判实践也因该备案规定的含混而难以把握备案制度中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此,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重分立的背景,政府对业主自治应采职扶持、指导和监督的方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应采用有限审查的原则,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进行必要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承认或限制业主委员会对外活动的主体资格以保证备案审查的监督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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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香港法院是否具有司法审查权?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据此,一些学者将香港基本法称之为"小宪法".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的这一地位,香港基本法中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即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在通过以后,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该法律违反基本法时,将其发回,该法律自发回之日起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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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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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22-28
法规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五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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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3,(17)
焦点关注 我国法规规章实现100%备案 据国务院法制办透露,去年,我国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法规 规章已全部实现报送备案,共计2026件。今年制定并已报送国 务院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现已达414件。 去年是我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实施的第一年,该条例 规定,法规规章在公布30日内必须报国务院备案,接受监督。 从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重点审查了全部报备件 中的253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 文件,发现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五类:一是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没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措施;二是在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中,违反上位法规 定或者自行设定实行地区封锁的内容;三是违反上位法规定, 或者自行设定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或者自行设定降 低或者减少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内容;四是超越本地区、本 部门的权限规定行政管理的有关事项和内容;五是法规规章 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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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度的启动程序
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落实,《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监督审查制度的启动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监督审查的对象.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审查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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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在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被使用,目的是对备案标的的审查监督,我国实施一国两制制度,中央有权通过备案方式监督特别行政区权力的行使,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备案"用语不完全等同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备案"用语,《澳门基本法》附件二中"备案"与基本法第17条的"备案"用语不同,附件二中"备案"具有批准的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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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2):69-80
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连接全国人大和其他各级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权却在制度上不明确,学术上有争议,实践中不统一。根据我国的宪制安排和合宪性审查的功能需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遵守和执行的保证者与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者,并不具有合宪性审查权,也不适宜从事合宪性审查工作。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在其职责中穷尽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提出合宪性审查报告或要求,做好有关立法事实的搜集、甄别和认定等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并及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决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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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15)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法对备案的性质和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分歧。结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史,以及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两难境地,新法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该定位为对"更严型标准"的备案,且应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审查要点在于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标准更严性。当下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是传统上"政府包干"到"适当放松加审查把关"的制度演变的残余,该制度在未来应考虑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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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我国法律文本首次明确条约与宪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以及真正在制定法规则体系中确立了“宪法至上”原则。根据《对外关系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立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职权为核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不仅使得审查对象的范围得到了拓展,更重要的是合宪性审查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可以成为合宪性审查的确定性标准。因此,《对外关系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注入了新活力,使得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制定法规则体系中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权威,有助于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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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五年里,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法规62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73件;废止法规7件,取消省法规行政许可项目20多项,批准杭州、宁波两市报批修改和废止法规32件;对报备案的94件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中3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未来五年,将完成立法项目不少于55件。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浙江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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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省级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的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规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