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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我国自古以来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由于其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之中,代表着中国特有的儒家法律文化,所以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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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传统调解文化,影响着法院的调解工作,中国的调解文化,决定了中国法院调解除具有现代法制国家的一般特点外,还应当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法院调解,必须注重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影响,发挥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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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纠纷发生后,由第三者主持,依据社会共识和一定的规范,进行劝解,促使发生纠纷的人协商解决争端。①调解是中国自古以来化解民事纠纷的基础性措施,具有传统性与制度性两大特点。称其传统是因为:调解不但在中国古代社会普遍适用,而且其并未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终止而消亡,直到当今,调解依然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并被广泛用于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其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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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实现和谐的途径多种多样,调解作为其中一种主要方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旨在简要介绍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类型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传统调解制度对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价值所在,期望对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能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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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216-225
法制构成要素理论认为,行动中的法制是由实体性、结构性及文化性要素共同构成的综合体,构成要素的健康发展和相互协调是法制有效运行的保证。传统调解制度不仅得益于自然经济基础、专制集权体制、宗法家族制度和儒家法律文化等外在因素,其合理性和生命力更植根于制度本身的构成。其实体性要素体现为简单而不失严密的规范,其结构性要素表现出繁杂却又有内在共性的诸相,其文化性要素体现为官、民少见的一致赞成态度。它不仅在静态构成上发育协调,在动态运行中还弥补了诉讼审判制度在法律职业人员、程序及成本等方面的缺陷,为权利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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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研究——基于美国调解程序和效力的启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引言调解起源于中国,它不但是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众所周知,儒家文化中核心的一个内容就是"和为贵",在这种理念指导下,"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因此,调解成为解决各类纠纷的主要方式。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调解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不断被传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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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独有的特色,并且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就目前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而言,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了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对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就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展开探讨,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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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当下司法调解的实践本身比各种话语表述更富创造力,然而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司法方法论、以"中国"为中心的司法调解观远远未能被我们发现或发明。这至少是因为我们如何评判司法调解与如何表述它皆成了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就是在表述:我们的司法调解不是完全经由法律适用来确认权利或利益,而是主要通过实践智慧弥合了公正问题与合法问题,亦即需要解决的争议重点不在于依据哪些法律来裁断,而是借助于转变了裁判者的身份,使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内作为调解者来促使纠纷的解决,并以此来追求某种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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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之比较法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调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作为一种"东方经验"在我国有近千年的历史。从比较法观察,强化诉讼外调解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以日本ADR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西方行政法上得以广泛适用。本文对国内外行政调解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和比较,以期促进行政调解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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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再一次被重视。为了使制度的功能最大化,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率先开始了对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实践。但是,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以及在改革中又产生的新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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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法院出面由行政机关与原告协商互让,或由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获人民法院准许结案,从而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表明,行政诉讼调解有实践需要且事实上存在.应当完整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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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内容。安徽省已初步建成体系科学合理、运转富有成效的大调解机制,文章从安徽省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出发,进一步思考其内在机理,大调解机制应当具备国家动员性、多元复合性、协调整合性、开放包容性等基本特征。大调解机制应以有利于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与自由意志的维护、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各种调解资源的整合与良性互动、有利于法治精神与和合精神的共存互补、有利于社会自我解纷能力的提升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作为价值目标。大调解机制需要在规范化、配套机制、评价标准、律师调解、调解队伍建设等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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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也促进了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构建及有效运行。而调解作为现代ADR的主要形式,它的广泛应用,尤其是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的成功应用经验,对我国调解制度特别是法院调解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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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