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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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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2.
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订立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现实中存在子女依据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协议当事人履行的案件.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此类条款的性质入手,探讨此类条款中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受赠方是否享有请求权,提出针对具体情形解决方案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离婚案件是否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持否定观点的同志认为,离婚案件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诉讼,当事人所争议的只是配偶关系是否解除,即只存在解除婚姻关系一个诉。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变更是解除婚姻关系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即使能成为诉,也只是从属于解除婚姻关系之诉,无独立存在的意义。而对于配偶关系,除婚姻当事人之外,任何人对婚姻问题不发生法律上的任何利害关系。所以,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4.
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5.
论离婚自由的限度——兼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主要通过引导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对离婚自由作出必要、合理的限制。引导性条款包括协议离婚时的限制性条款和离婚弹性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朝着婚姻成功的方向努力;保护性条款主要包括离婚保障性条款和离婚苛刻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一、离婚诉讼中第三人的提出(一)调解书的无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尤其是赠与双方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例如,丁某与王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丁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套,  相似文献   

7.
田韶华 《法学》2023,(9):111-124
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所具有的身份属性决定了《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对其不具有完全的可适用性。离婚协议违约金虽然兼具惩罚性与赔偿性,但惩罚性更为突出。其所保护的利益并非仅为财产利益,更多的是离婚后和平、良好亲子关系的维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等非财产利益,故其赔偿性不仅指向财产损害,也指向精神损害。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虽然存在效力瑕疵的可能性,但违约金过高本身不宜成为无效事由。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可通过司法酌减制度予以矫正。司法酌减的基准是守约方因离婚协议履行所获得的所有正当利益而非违约损失。离婚协议违约金的酌减程度应依动态系统论,在综合考量违约行为对离婚后秩序的破坏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债务人的认知或经济承受能力等诸项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8.
冉克平 《当代法学》2021,35(6):45-58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包含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定义务与纯粹财产属性的约定义务两种样态.前者系夫妻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配偶之间的离婚救济义务;后者系夫妻法定义务之外的部分,通常因不具有对价而属于无偿赠与条款.但是从离婚协议整体及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出发,无偿赠与条款原则上不能单独被撤销.《民法典》总则编的欺诈、胁迫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离婚合意,但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及通谋虚伪表示规范则不得类推适用.离婚股权分割与股权继承相类似,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股权分割不应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离婚协议中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既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亦非德国法上具有归属意义的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夫妻离婚不动产给与条款,但是应将无偿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9.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亦发生效力。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属于这种情况。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虽未明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其中一些条文和现实生活中许多具体合同均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本文拟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特征  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定对…  相似文献   

11.
夏江皓 《法学》2022,(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12.
离婚登记的法律性质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确认向准司法行为转化。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如婚姻登记审查不当出现错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确认登记违法同时撤消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的协议,但是不能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相似文献   

13.
当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拓展,父母为独生子女办理各类保险的情况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很多涉及到对子女保险的处理。对当事人已经为子女办理保险的各类保险费支付能否列为裁判文书主条款,法官们认识不一,实践中的做法也各异:有的在离婚调解书中,将子女的保险费单列为主条款,并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份额;有的在判决书中列明了应续保的保险费及各自负担的份额。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无疑是有益的尝试,但将子女的保险费列为裁判文书的主条款,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离婚裁判文书中确…  相似文献   

14.
离婚诉讼是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别诉讼。在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表述的离婚诉讼中,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还要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在离婚诉讼中应首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然后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讼。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一、离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适当的协议的前提下,经调解无效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的手续,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其中审查环节成为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的关键。审查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作出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当前处理离婚案件的一大难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精神,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18.
婚姻是一个亲属契约,可自由地结合也可自由地分离。国家为保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当事人利益,设置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协议离婚制度。但是,不可否认,过于自由的协议离婚对子女、家庭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由此,本文提出: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保护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往往要求实际上已经抚养子女的离婚当事人一方,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能够按照法院的要求,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但也有一些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故推拖,甚至转移隐藏子女,拒不履行。当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有争议,致使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人身的执  相似文献   

20.
于晶 《行政与法》2000,(2):42-43
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协议离婚的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综观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呈现的突出特点是简明、扼要,但同时存在着不严谨、过于简单,不易操作等问题,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离婚标准不统一。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因解决离婚纠纷采用的程序不同,而分为两种形式,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共同的,即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离婚后的经济帮助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为:1、婚姻双方当事人确实完全自愿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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