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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叶名怡 《法学家》2022,(1):172-190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2.
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7,25(5):134-144
我国给付障碍统一构成要件规则来自于德国"不履行"理论,但合同法并未统一法律效果,也未根据法律效果结构请求权基础,履行不能的制度功能并未因为统一构成要件而消失.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上,由于免责事由规定过窄,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的情形,而且没有规定对待给付当然消灭规则.在履行不能类型上,没有规定自始不能、部分不能、暂时不能、人身不能等规则,对此需要通过理论继受加以补充,在法律上还要明确经济上不能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不能与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  相似文献   

3.
自始不能责任的学理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始不能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上的杰尔苏规则,对其的正确理解应当是仅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而不是整个合同一起归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应当向债权人赔偿积极利益。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在目的上并不存在根本不同,因此应当为二者规定相同的法律效果。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在准据时点上存在着偶然性,因此同样应当为二者建立相同的责任后果。为此,应当以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允诺解决传统框架下体系违反与学理不规则的问题。立法与学理应当通过互动而实现统一,单纯地突出学理的服务功能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4.
在有关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的国内法制度中,有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的,也有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的.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但各国可以利用条约保留机制处理国际条约与宪法或法律的冲突.在国际关系中,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削定或实施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产生国际责任.关于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在其本国国内的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违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或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得克减保障义务的强制性条款的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当是自始无效的.  相似文献   

5.
协力行为于承揽之债履行中地位显要,然而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设计却显得体系性不足,关于法效果的规定漏洞丛生。藉由类型化方法,可提炼出协力义务违反的“排除—迟延—瑕疵”之类型谱系,体系化地完成法效果塑造的任务。协力义务被排除的类型又囊括定作人任意解除、拒绝协力、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等具体形态。任意解除伴生的赔偿请求权是“披着损害外衣的报酬请求权”。拒绝协力及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的案型会产生《民法典》第584条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而非部分报酬请求权。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时,可类推部分报酬请求权确定法效果。协力迟延的案型中,时间徒然流逝和资源无端保留构成对承揽人给付能力的占用,承揽人赔偿请求权应采“增加费用+利益逸失”的内涵构造,但要承认司法裁量权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协力行为瑕疵履行时,须区分合同交换计划是否因此被排除,再参照协力行为被排除或迟延的案型确定其法效果。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银行可自行调整利率的约定,系权利性条款,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亦不存在危害金融安全或金融秩序等无效情形。该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应通过客观上利益是否明显不平衡,主观上银行是否滥用己方优势和对方的毫无经验判定。相对人对银行利率调整权的质疑,是行使请求权的方式,银行有权进行抗辩,但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7.
买受人拒绝履行契约时,应当赔偿出卖人履行利益的损失。但在出卖人将标的物转售的情形下,买受人是否可以因此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对出卖人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通说认为应当如此。与美国相关法律及判例比较,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存有疏漏,相关立法亟需完善补缺。  相似文献   

8.
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旭霞 《法律科学》2012,(5):138-145
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是一类新兴的合同,其法律规制关系着对作为新型消费者的用户之权益的合理保护。就性质而言,用户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其条款规定应具有"明示"性。除以增进用户利益为目的,运营商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协议条款。运营商应负有服务说明义务、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应有区别地对待不同情形下免责条款或禁止性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在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禁止性、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条件下,仅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者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无效。法律制度是理性构建的产物,也是利益平衡的产物。用人单位仅未履行法律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法律规范本身特性和潜藏在法律规定背后的制度利益作出判定。另外,根据劳动关系具有的继续性和人身性特质,规章制度无效不宜适用自始无效的效力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颁布的《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具体的成立以及生效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具有的效力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使部分格式条款由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以及内容进行制定,最终属于无效,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滥用格式条款的行为,并保护了合同双方具有的合法权利.本文主要讲述了格式条款的具体成立以及格式条款具有的效力,其中包括格式条款有效以及格式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11.
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论述了论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问题。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预先拟定"降低缔约成本,提高缔约效率。但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利己条款,相对人只能附从概括地接受。法律在赋予提供者"特权"的同时对其施加限制,"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遵循公平原则",有效地填补缔约机会和缔约能力差异,使相对人有更多机会了解合同内容,同时,对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进一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格式条款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已占到合同总数的99%以上。在格式条款是否成立和有无效力的问题上,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只有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并从我国不同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出发,才能准确地界定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关于自始履行不能致合同效力的理论和立法逐渐改变,趋势是自始不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这种与传统理论相反的观点能很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和无责任方的利益。我国立法未直接规定自始履行不能,但目前的立法对该类合同的规制是有效的。立法没有必要引进该概念,但需将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时的责任方式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在特定情形将违约收益作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之一,值得肯定。违约收益归入并非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而构成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现代私法中,将其纳入归入权更为恰当。其正当性证成涉及多种价值冲突:如禁止行为人从不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与禁止重复赔偿;禁止机会主义违约与许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违约。若我国法未来承认违约收益归入权,应设置严格的构成要件,如违约系故意、债权人无法请求实际履行等。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首先应排除不当得利、违约损害等既有规则可以涵摄的情形,其次其适用类型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委托合同的行为、特定情形的“一物二卖”、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无法通过减价请求权弥补损失时的履行不能等。基于不法行为产生的归入权在现代私法中呈扩张趋势,其法律效果虽可一体化,但其产生原因无法一体化。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从构成合同义务的法律强行规定、法律的任意规定及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三个层面,依次剖析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探讨影响该种效力的一些特别因素,以期有益于这些问题的研讨与解决。  相似文献   

18.
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统括于其中。保险人免责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相对人的违约或其他过错有关,也可能是国际通行的业务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结果。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笔者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应限制其适用范围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陶丽琴 《法学杂志》2006,27(2):67-69
依我国现行制度,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保险金只享有间接的请求权,法律规定的保险金物上代位效力实现途径为任意性程序。应在物权法草案中完善我国抵押代位制度,并进行消费信贷的高位阶立法。  相似文献   

20.
从构成合同义务的法律的强行规定、法律的任意规定及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三个层面,本文依次剖析了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探讨了影响该种效力的一些特别因素,以期有益于这些问题的研讨与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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