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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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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文彪 《江淮法治》2011,(15):51-51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称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10.7万亿元。专家称,总体看,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相似文献   

2.
王姝 《政府法制》2013,(25):6-7
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全国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于8月展开。据人民网消息,与2011年的第一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相比,本次审计将更彻底、更全面,将由第一次的“三级审计”(即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地方政府),延伸到“五级审计”(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五级政府)。据此,本次审计将摸清全国政府性债务“详单”。  相似文献   

3.
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也逐渐的开始显现,目前存在着法律、偿债能力、信用等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有涉债法律制度不健全、《预算法》监督体制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完备和融资运作平台不规范四个方面造成的.因此,本文建议通过积极建设中央、地方事权及财权划分法律制度、健全法律监督体制等措施一一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4.
政府性债务包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一些其他相关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而审计并非第一次。审计署曾于2011年3月至5月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及所属市(地、州、盟、区)、县(市、区、旗).二级地方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相似文献   

5.
由于地方债务规模的剧烈膨胀,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较大。地方政府面临的债务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短期内的流动风险、违约和信用风险以及财政风险等等。防范地方政府债务法律风险应当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健全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债务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6.
王世涛 《财经法学》2021,(1):86-100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理应当遵循宪法逻辑,即政府与公民是一种信托关系,只要公民权利的需求仍在,政府就没有破产的理由。因此,地方政府破产只是财政破产但行政不破产。在地方政府破产重整程序中,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于地方债的债权,因为前者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权。诉诸民主体制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的发债权进...  相似文献   

7.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将可能引发债务危机,必须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债务预警系统,同时控制新增债务,逐步消化旧债,建立偿债基金,实施综合管理。  相似文献   

8.
为了应对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各国纷纷扩大政府支出以刺激经济,中国政府也出台了4万亿元的经济投资刺激计划,以达到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目标。其中,为了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自身投资的能力,国务院于2009年1月下发了《关于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制订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计划。2009年4月3日,我国首只地方政府债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  相似文献   

9.
在美国,地方政府因公益而不倒,又因宪法明文禁止州立法修正契约义务,故当地方政府陷入债务清偿不能的困境时,往往只能借助联邦《破产法》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复兴赢得时间。通过破产法框架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固然有其优势所在,但也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加之地方政府债务困境的复杂成因,因此要解决部分城市所出现的系统性危机,必须将联邦层面的破产法机制与州层面的积极财政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目前愈演愈烈的地方债危机的化解可在相当程度上参酌美国的成熟经验。以中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为着眼点,未来我国要注重构建法定的地方政府债务调整程序以及建立出现地方债危机时上级政府的应急介入机制,从而把地方债的治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相似文献   

10.
王旭坤 《中国法律》2011,(6):41-43,99-103
财政部2011年10月20日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赋予地方政府完整、合法的举债权,可以迅速地解决债务问题,但其衍生意义远远不限於此。如果说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仅仅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那麽问题未免被简单化了。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急剧膨胀,有分税制改革不彻底、举债及担保禁令刚性约束以及地方政府缺乏硬预算约束等法治环境原因。国外地方政府性债务应对的法治机制警示我们:有效管控次级政府及地方政府债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机制与国家结构形式、分税制完善程度及资本市场成熟度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控应当以满足地方正当公共投资为目标。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长效机制为构建以《地方财政责任法》为核心的财政分权法律制度体系;在此之前,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多元行政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长期以来对地方政府债务采取行政控制,但效果不佳.自分税制改革以来,虽有预算法明令禁止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绩效考核决定官员升迁,但因地方人大弱化,举债无风险、高效益的潜规则等促使地方政府官员肆意规避预算法等法律,滋生巨大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因行政控制惯性和国务院地位及其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仍由国务院主导、实行行政控制,但实践经验表明行政控制效果差,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转轨,从行政控制转向规则控制路径,实施法律监管,完善债务信息公开、风险预警、责任追究等方面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政府临时雇员制度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辅助性"、"灵活性"和"临时性"是该制度的重要特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赋予行政首长的用人自主权,短期雇用人员以应付辅助性、临时性事务。然而,我国政府雇员完全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结果,其在制度目的、适用范围、薪酬水平、考核与管理、权利义务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存在较大差异,甚至背离了制度本身的设计初衷。因此,需要在检讨现行地方政府雇员制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统一政府雇员法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雇员制。  相似文献   

14.
财政分权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逻辑起点。只有财政分权体制下,才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分权及其决定的分权式治理,构成了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基本路径,决定了财政分权作为债务治理的制度根基地位,以及分权式治理作为债务治理的制度主体地位。夯实债务治理的制度根基,应当实现地方事权配置的合理化、法治化,重构地方税体系和地方税权,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且积极推进政府投资的法治化。确立分权式治理,应从基于举债权控制的权力配置、以债权人为主体的市场约束,以及以纳税人为主体的民主监督三个方面,构建分权式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现存问题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芦刚 《行政与法》2006,(5):22-24
我国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理论上和认识上、制度和体制上、技术上和方法上也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16.
林森 《法制与社会》2014,(9):143-144
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在我国明显提升,中央下发了一系列指导规划,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地方政府合作的探讨,对实践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消除区域经济差异,改善区域循环发展有着较大的帮助。但是在实际合作中却又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因此,如何合理的协调、促进地方政府在区域发展中的合作成为了当今行政管理领域研究值得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周苗苗 《法制与社会》2013,(11):134-135
近年来我国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数量虽多,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本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能,却因环保问责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甚至以牺牲环境来铸就一时政绩,给当地的环境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本文剖析了我国地方政府环保职能缺失的原因,并探寻其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18.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或上一级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执行者与组织者,其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当地乃至一个国家政府的效率和发展。所以,提升地方政府能力就成为广大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然而,地方政府能力的提升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诸多障碍。这些障碍既有来自政治、经济、文化与意识方面的,又有来自政策、管理、行为与利益等方面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地方政府信用水平的实证调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研究在对浙江大学30余名MPA学员的现场访谈基础上,采用七点量表的方法,设计了一份“我国地方政府信用水平”的问卷调查表,对浙江大学300余MPA学员和行政管理专业的研究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⑴我国目前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乡镇四个层级的地方政府信用水平都明显偏低;⑵我国地方政府信用水平的加权得分随着政府层级(由省级政府到乡镇政府)的降低而降低,即地方政府信用水平与政府层次两者之间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相似文献   

20.
姜朋 《法学》2009,(5):88-93
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是企业的外派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各驻京办事机构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房产、车辆,还下设提供住宿、餐饮的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级别。异域驻京办展示了完全不同的情形。日本全国47个都道府县均在东京设有办事处,它们是日本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的一个典型机构,但各会馆只是个办公机构,根本没有设招待所之类的设施。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也都在莫斯科保留或设立了办事处,各办事处都是纯粹的政府机构,被严格禁止参与商业性的经营活动。德国各州政府驻柏办只是一个政府性质的宣传文化服务机构,其人员属于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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