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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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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俊 《法制与社会》2014,(4):151-152,154
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我们可以此为契机不断深化改革,破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顽疾,并逐步完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发回重审制度等,构造规范、合理的上下级法院关系。  相似文献   

2.
何帆 《法律适用》2012,(8):15-19
职权配置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上下级法院的职权配置问题。从改革路径上看,只有明确职能定位,才能精确配置权力。目前,我国共有3115个基层法院、408个中级法院、32个高级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除了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执行工作上的统一管理关系,尚存在司法政务、司法人事、司法保障、审判管理、教育培训、司法统计、司法警察、司法协助、档案  相似文献   

3.
龙宗智  袁坚 《法学研究》2014,36(1):132-149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如何构建,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各方面在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后则隐藏着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现实状态的不同判断以及对我国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张和期待。当前,"去行政化"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乃至于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取向。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行政化",而是审判权运行秩序的紊乱。长期以来法院内独任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以  相似文献   

5.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侯学勇 《法学》2014,(4):56-65
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权力运行中行政化思维根深蒂固,学者们有针对性地提出许多去除行政化、提高法官独立程度的改进建议,但司法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依旧令人堪忧。理论建议难以被实践采纳的根源在于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缺失,不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价值观念的支撑,而且现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对这一价值观念的贯彻与保障。唯有进一步完善司法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欲去除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思维,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必须在加强法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的同时,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真正贯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去,才能有效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8.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应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去行政化”也即在于实现法官独立,去行政化的过程亦是实现法官独立的过程,所以去行政化与法官独立之间实属平行关系.改革的内容应当与存在的问题相匹配,才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法官审判不独立的问题包括法院内外部两方面对法官独立的干涉.上海方案的法官独立改革内容与去行政化的改革任务之间,只是一种充分不必要的关系.上海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五个方面实现:实行员额分级管理制、细化法官终身责任制、明确上下法院关系、改革外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实体证据规则制度.  相似文献   

9.
陈华 《法制与社会》2016,(4):203-204
司法体制改革最主要的任务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地方化、法院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难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要想实现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要以法官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的独立性为基础,捋顺法院纵向指导关系,健全法官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合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要求的法院管理体制,有效实现法院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 :制度理想与现实流变对于上下级法院关系 ,我国《宪法》第 12 7条第 2款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7条也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很明显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理想 ,是要将上下级法院关系界定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框架中 ,从而有别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模式。然而 ,在“司法行政化”的宏观背景中 ,这一制度理想发生了诸多现实流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司法…  相似文献   

11.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海事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为接近,是改革不容忽视的本土性资源。海事法院在跨区域管辖案件、人财物统一管理、法官队伍精英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面临着地位边缘化、存在合理性、管理混乱化三大危险。本轮司法改革应重构海事法院的权力体制,修改宪法及法院组织法,并进行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等配套制度改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可借鉴海事法院的经验。  相似文献   

12.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我国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完全地方化和行政化,这是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根源。构建新的法院管理模式,必须符合改革价值定位、符合中国特殊的司法国情、遵循法院管理的一般规律等标准。依据此标准,文章提出:借鉴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的外部资源获取方式,成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财物等管理决策;借鉴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实行法院内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以此两点为基础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并对司法委员会人员构成、运作方式、法官选任、司法预算等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需要修改法律扫除改革法律障碍、调整司法管辖区、理顺与地方党委管理、调整地方人大监督法院方式、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成立专业化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法院系统党组织、改造审判业务庭为单纯专业化审判组织等项改革措施进行配套。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官员额制度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相交叉、管理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并严格选任法官的程序,同时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与专业化,满足社会对司法审判的需求。  相似文献   

14.
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我国司法领域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出现问题较多的领域,从而也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如何构建良好的科学的上下级法院关系,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尤其是201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对规范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进行了一次制度化构建。《意见》在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方面有哪些进展?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还有那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约请国内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知名人士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从各个方面为我们提供更深入细致的解读。  相似文献   

15.
现代司法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组织安排表现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系统垂直结构的审级构造模式,这种审级构造在制度原理和技术规范上可以概括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职能分层、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三方面的内容。中国司法改革应以现代司法的审级构造原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改变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运作的非正式制度,通过合理的职能分层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机制,确立合理的终审审级制度以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相似文献   

16.
从几个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的样本出发,总结出中国法院系统绩效考评制度数目字管理、各级法院考评同构性和同一法院考评双轨制等特点。不仅展示当前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的现实合理性和政治正当性;更借助司法理论、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论证绩效考评的双轨制抑制司法比较制度能力的有效发挥和架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基础。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无视初审和上诉审职能分工和审级差异的绩效考评同构性和数字化管理更使得一套量化的考评指标不仅无法有效测度法官工作的努力度和廉洁度,更在很大程度上有损审判独立、程序价值等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17.
刘中华  刘恒振 《山东审判》2006,22(3):104-108
勿庸置疑,法官培训对目前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我国法院新职能发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肖扬院长甚至将“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素质”提高到法官职业化建设庞大系统工程的四项关键之一。①然而,法官培训如何切实回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时代需求,真正胜任“提高司法能力的方法与途径之一”的重要社会角色,我以为有必要系统梳理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历史和现状,查摆法官培训机制、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方面存在之不足,以先进司法理念和严谨实证态度探寻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新的思路。一、存在问题2001年前的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因以…  相似文献   

18.
于群 《河北法学》2006,24(10):117-118
公正合理的审级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职能和法律价值目标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法院缺乏独立性;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法官的不独立;再审制度导致裁判的不确定和司法权威的下降.现行司法的审级制度影响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影响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改革.对民事审级改革中各审级法院审理的范围方式,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 :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 ,通过修改法律 ,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 ;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 ;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 ;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 ,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 ,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20.
现实中,二审裁判缺乏充分、有效的制约,而一审法院对二审的监督是最有力的方式之一。本文在不改变当前上下级法院"柱状"结构的前提下,意图通过厘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不同关系、逐步弱化考核指标等"技术设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案件请示、改发程序、裁判结果异议等制度,使上下级法院在坚持审级独立的同时,自身权力也处于制约之下,形成一种双向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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