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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9)
<正>晋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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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8)
正皖政办[2019]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4月24日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方案。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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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24)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8-0029甬人社发(2018) 135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经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经信部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 125号)精神,我市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同时,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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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3)
正甬政发(2020) 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疾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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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8):28-29
今年5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有六大调整,涉及众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解读。调整一: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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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略有一点区别,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其他职工是个人也要缴他本人工资的1%,但农民工不用缴,这是一点差异;第二点差异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农民工同样非本人意愿原因失业了的话,他可以一次性地把他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其他职工必须按月领取。所以在参保缴费的费率上有差异;在享受的方式上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这是因为考虑到他个人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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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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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0)
<正>本刊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降低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原来的0.5%降低到0.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低到0.8%,据悉,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据了解,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南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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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40):69-70
<正>京人社保发〔2022〕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灵活就业缴费人员: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869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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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0)
<正>渝府办发[2015]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2%。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后的最高费率由7%调整为6.6%。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调整为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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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5)
正(2016年7月1日)沪府发[201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2%,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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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这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