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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40号中,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表述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择取与工伤保险机构不同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作出有利解释,有助于保障立法目的实现、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弱势者权益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扩展效果以及增进民众积极依法维权的意识等。但是,地方法院在参照适用保护弱势者权益倾向的指导性案例做裁判时,还需注意有利于弱势者解释的限度,具体包括:以文义解释为首选解释方法、在个案中细致甄识弱势者身份、确认保护弱势者的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类似,以及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司法共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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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3):11-15+93
法律漏洞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法律适用的个案之中,填补法律漏洞成为司法实务中重要的环节。目的性扩张是填补法律漏洞、实现个案实体正义的一种法律续造方法。由于目的性扩张效力的规定较为模糊,且与法安定性特征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导致其适用带来巨大的风险与挑战。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为例,通过司法案例进行正当性探源,促进适用程序的规范化和证成标准的统一化,并设定目的性扩张的适用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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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约束与制定法规范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这与公平、正义并无矛盾。非正式规范与制定法将长期共存,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条件,在两者间寻找平衡点。当两种规范发生直接冲突时,应以制定法为基准;发生隐性冲突时,应通过个案分析,对两种规范在具体纠纷中所保护的价值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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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文本解释学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已经显露了学术流派的端倪,其中,以韩大元教授为代表的文本解释学派是其重要代表,文本解释学派主张以文本作为宪法学研究的中心,围绕文本形成宪法解释学,该学派认为对文本的否定和怀疑不是宪法学人的主要任务。文本解释学派与其他学派对于文本和规范之具体理解和解释存在分歧,在学理上厘清文本、规范与价值的关系是文本解释学派要面对的理论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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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解释颁布后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是对法律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的细化,是对法律规范本身含义所作的说明,在解释过程不能创建新的法律规范。法律解释的效力应以溯及既往为原则,以不溯及既往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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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视野下格式条款之司法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2):57-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格式条款争议确认为公益诉讼适用对象。该诉讼机制因不受"主观权利"和"意思自治"的束缚,而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具有"提升程序启动频率""扩大个案裁判辐射面"等独特优势。然上述突破并未获得相关实体法的及时策应,由此衍生出"格式条款无效溯及力困惑"。建议将《民法总则》第155条修改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就民事公益诉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在以《合同法》第40条为代表的格式条款无效规范原有内容中增加"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所作无效判决无溯及力"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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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7,(6)
基于扩大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能够区分、扩大解释具有必要性的认识,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扩大解释具有正当性。但这一观点值得质疑。认真审视通说关于扩大解释是正当的具体论证,可以发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无法实现罪刑法定要求的罪刑预告功能、相对的罪刑法定只允许保障人权的刑法解释、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存在距离而无法为扩大解释"正名",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通说提出的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不能有效区分二者,事实上,扩大解释的内在结构也决定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根本无法区分;罪刑法定时代规范供给不足、刑事立法需要保持稳定性、扩大解释可以便利及时地保障个案正义,并不能推导出扩大解释具有必要性。扩大解释并不正当,应当禁止一切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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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够直接用于法律裁判,必须通过危害性概念这一内容"连结点"和实质解释论这一方法"连结点"才能够被引入法律论证。关于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罪名说"与"罪刑说"的不同解释反映了刑事政策的不同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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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石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20(6):76-79
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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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法律解释功能的研究呈现出一种标准不一的列举倾向,此种研究路径往往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借鉴哲学上知识的获得需经历"发现"与"证立"两个阶段,我们可以把法律解释的功能在逻辑上划分为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作为法律发现的法律解释主要解决的是事实与规范的获得,而作为法律证立的法律解释则主要是论证事实与规范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难以清晰地区分二者,但这并不构成对其所具有两种功能的证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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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个案监督产生的原因分析 个案监督 ,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并不太正常的监督形式 ,颇具有中国特色 ,其产生也绝非偶然 ,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1.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司法公正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也为维持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所必须。博登海默曾说 :“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 ,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 ,而且这些创伤日益增多 ,也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但是令人遗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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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求超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解释框架,以宪法为方法,实现对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纳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纳入,既体现为宪法序言在历史事实层面将香港重新纳入中国主权范围,也体现为宪法条文在制度规定层面将特别行政区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基于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纳入,将宪法第30条和第31条作为一个整体,有助于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内重新定位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从宪法确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二元行政区划出发,第31条规定的涵盖范围不仅限于香港和澳门,而是为更为一般性的“特区制度”提供了规范基础,相比基于基本法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有更为广泛的规范内涵。国家治理体系意义上的“一国两制”,不同于两种社会制度意义上的“一国两制”,是一种超越具体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普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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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的是公正廉洁执法问题,其生命力在于其外部建设的效能和力度。执法规范化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并非相互独立的系统和工作内容,两者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具体的执法规范化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之间,在规范化阻碍创新和创新不合规范两个方面仍然存在紧张关系。必须以科学化引领,以"规范合法为本,管理创新为用"进行调适,在规范化力度、规范创新、政策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等层面,研究确立科学化的规范管理创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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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外出经商务工是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谋生途径,立法上应予以肯定并严格规范,我国多省市县对此进行了大量立法探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的新规定实际上否认了该现象的可能性,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故必须予以修正。未来《社区矫正法》应肯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经商务工权,并制定分类管理、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委托监管、异地管理等规范细则以解决"脱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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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2):93-106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与"保护债权人的虚假功能",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支持第24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确立了除夫妻合意外,一方负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才能构成共同债务的规则。在适用该解释时应注意其并未确立"共债共签"原则,部分内容有待完善,需要正确处理该解释与第24条的适用关系以及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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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政务的多种功能中,提供给民众与生活相关的服务,对民众而言应该是最具有价值的。电子政务的未来发展应朝向帮助人民解决生活中大小事的、以民生为中心的服务为优先。这类功能与服务必须是整合的、单一窗口且全程、个性化的,由个案经理加以辅助,并搭配专家系统的使用,以帮助民众花费最少的精力与时间在处理和解决生活中必须与政府打交道的大小事上。本文提供实际案例,说明现在已经和正施行的以民生为中心的电子政务服务的雏型应用。摘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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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高扬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共有制度之一是第三人制度,但两部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第三人制度内涵和外延的差异,具体体现在第三人的设定目的、范围、种类、法律地位、权益救济等方面。行诉法解释第97条为我国行诉法准用民诉法第三人相关制度提供了适用的规范依据。我国可以通过建构科学的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和种类体系,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将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行政诉讼第三人介入本诉的理由等方面对现行行诉法第27条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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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犯中前置性规范的界定,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排除在外,是对《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孤立、片面理解。相较之“立法委任说”,“构成要件解释说”深刻揭示了行政犯中援引规范的本质,因此应将具备解释功能的全部行政规范作为要素纳入行政犯中前置性法源系统。在该系统内部,因诸要素的功能、作用与地位不同,根据前置性规范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以及解释力度的强弱标准,需要对其进行结构性、层次性构建。法律、行政法规因效力较高,可以直接援引,可归入第一阶层的“补充规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对“补充规范”的进一步具体化,对刑法规范也有间接解释作用,但效力位阶偏低,可将其作为第二阶层的“次补充规范”。在前置性规范的援引中,应当坚持“补充规范——次补充规范”的适用逻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