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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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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见容于法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上海“孟母堂”因袭私塾的读经传统,倡行不同于现代中国教育的另一种教育模式,被上海市教委确认为违法办学。“孟母堂”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而私自办学,采取不同于中国统一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确实违反了中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不过,如果从“孟母堂”的学生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角度考虑,则“孟母堂”的非法教育实践自有其值得肯定之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该只是简单地加以禁止,而应该考虑将其纳入到现代法治的框架中来加以引导,使其能够合法地实践自由教育,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  相似文献   

2.
教育权之争——“孟母堂事件”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素一 《行政与法》2006,(11):71-74
“孟母堂事件”是一场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于教育权的争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国家作为教育权主体的地位,而未对父母的教育权做出具体规定。缺少制约的国家教育权力的膨胀造成诸多弊端。父母基于自然,有权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有权监督让渡给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权,家庭教育应有其合法的地位。当然教育权作为公民的自由权的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家庭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国家也有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实现。这样,父母的教育权利与国家的教育权力(利)之间应该互相制约,以保障受教育人受教育权的完美实现。  相似文献   

3.
罪犯受教育权利、义务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监狱法等法律和司法部规章及相关文件等。罪犯受教育权利、义务,根据其与监狱教育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罪犯受教育的义务——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罪犯受教育的权利——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的义务”和“罪犯受教育的义务、权利——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教育的权利、义务”等三种类型。在罪犯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数量上所体现出来的是受教育义务多于受教育权利,价值意义上所体现出来的是受教育义务为主要的、主导的方面,因此,罪犯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为“罪犯受教育义务重心论”。  相似文献   

4.
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行政与法》2006,(9):82-84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清晰界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形成义务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构建宪法的平衡精神,教育公民“讲权利的同时,讲义务,讲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18,(1):37-47
我国地方十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限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堕胎,力求缓解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调。立法涉及的妇女堕胎行为,性质上属于生育权范畴,通过宪法人权条款的价值辐射,落入《宪法》第37条之人身自由条款进行保护。从宪法角度看,这些地方立法形式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实质上不符合比例原则,并涉嫌违反宪法平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受保障条款,理应废止。地方立法的荒诞源于这样一种立法逻辑:在宪法计划生育义务指引下,妇女生育的义务性高于权利性从而使生育沦为立法工具,忽视了人的生育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实质上,计划生育义务条款是将义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宪法的人权保障取向并不矛盾,宪法既要实现计划生育义务,也要保障公民生育权。  相似文献   

6.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包括国家和公民之间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所存在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7.
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宪法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作“私法”适用,其原因是:避免不同性质的宪法权利在被“私”用时产生冲突;宪法权利的公法性质和“领域界定”功能决定了它不适合于私法适用。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宪法的“私法”适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主要因素包括:国家职能的结构性转移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团体的出现使私人团体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法不作为导致了宪法权利的虚置。在宪法权利的传统定位和现实社会的内在需求冲击下,各国相继出现了宪法“私法”适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中国应建构自己的宪法“私法”适用理论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田夫 《新法规月刊》2013,(6):152-158
“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宪法地位与性质进行了“双重界定”,即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界定为检察机关,将检察院的性质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学界对“双重界定”及其意义并无完整而清晰的认识,以致产生了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等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影响深远的错误认识。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制度层面证成与厘清“双重界定”。这一工作的意义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厘清“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不同的概念功能,唯有如此,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规范性来源,相应地,法律监督权概念既不存在于宪法文本中,又不源于对宪法的正确理解,因而是一个伪概念;第二,洞察“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意义支撑,唯有如此,才能透彻理解检察院享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原因。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齐玉苓案件”的分析对一些学者在讨论该案时所采取的“宪法司法化”的思路提出质疑,首先,宪法司法化指称的对象并不准确,宪法条文中可以“司法化”的仅仅局限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其次,宪法司法化是一个生造的概念,它既包含了违宪审查的味道,还有宪法诉愿的痕迹。从“齐玉苓案件”的本身性质来看,其中所涉及的真正问题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可以对私人间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以及如何提供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件”中所采用的直接适用宪法条文的办法是不足取的,德国学者提出的基本权利间接适用的学说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0.
学界通说认为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这种说法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是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性质的误读,是造成实践中宪法效力虚置的认识上的根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基本功能是控制权力,尤其是对立法权的控制。而“母法说”恰恰使宪法效力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权。宪法与普通法律并非是源和流的关系,用“母”和“子”的关系描述两者的关系不恰当。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当加强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  相似文献   

11.
限制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现象,目前在全国的部分地方依然存在,这不仅影响国家宪法秩序的稳定与统一,而且剥夺和限制了农民群体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本文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了宪法文本上“农民”的涵义及农民报考公务员权利的性质,提出了以宪法为基础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中“新职权主义”的动向分析   总被引:12,自引:3,他引:9  
刘荣军 《中国法学》2006,4(6):181-187
针对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限制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回避审判责任的现象,文章称之为“新职权主义”,并就其表现的与传统职权主义的不同特征、对中国司法及诉讼制度乃至宪政制度的影响及其理论依据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13.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question: Do persisting disagreements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ffect the legitimacy of “the democratic system as a whole”? According to both Michelman and Waldron, the epistemic indeterminacy of interpretation—that is, the fact that principles do not possess stable meanings beyond, and independent of, their application to concrete cases—puts its finger on a point of the contractualist and prevailing political theory. But, if neither the legitimacy of any democratic order nor the standard of internal criticism can be founded on a broad background consensus on 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 “what else makes a deliberativ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and adjudication a generator of legitimacy so that citizens are induced to accept controversial results as ‘worthy of respect’?” The route pursued goes beyond all views that require legitimacy to be based on sharing a set of “thick” ethical beliefs. In this perspectiv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performative meaning of constitution‐making “provides a thin yet sufficiently strong base,” which corresponds to the minimal requirements inherent in the very practice of framing a constitution.  相似文献   

14.
宋格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4,26(4):104-109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的实施细则。格的性质的变化,其内在原因是编敕的刑法化。由于宋格成为令的实施细则,原为令的实施细则及公文程式的式则成为纯粹的公文程式。由于编敕、格性质及立法功能的变化,使得宋朝的立法模式也发生变化,即由宋初主要通过编敕进行立法的模式,变成对敕、令、格、式统一编订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一国两制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初诞生以来,大体经历了从政治构想和外交承诺到宪法制度、从宪法制度到法律制度现实、从法制到法治三个发展阶段。这是认识论“实践—认识—实践”的过程,是由理论物化为制度的过程,是不同意识形态、法制和法治理论和理念、法律传统和技术、法律文化和方法不断碰撞和冲突的互动过程,是理论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并不断充实、丰富发展和展示其顽强的适应力和生命力的过程,也是一个推进中国法制和法学理念发展和创新并直接促成了一国两制法学兴起的过程。一国两制的法治实践也同时证明了,一国两制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作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一个分支,不但是现实的要求,也是理论发展的必然。一国两制给中国法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中国法系”理论则可能是中国人21世纪对世界法律文化的贡献。  相似文献   

16.
This work considers how court‐connected parent education programs can assist parents to access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es that best suit their families’ needs, in a manner involving appropriately curtailed levels of state interference with parental autonomy. After reviewing traditionally accepted limits on state interference with family functioning, the increased concern for children's emotional well‐being, and data relating to one parent education program,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providing mandatory “basic level” informational programs to all separating parents seeking access to the family law regime is a warranted level of state intervention. “Skills‐building” programs aimed at achieving demonstrably changed parental practices should be available on a voluntary attendance basis.  相似文献   

17.
钱大群 《北方法学》2015,(3):124-138
在分析唐代法律体系及唐律性质的史籍中,《唐六典》及《新唐书·刑法志》的有关观点曾起了不同的导向作用。《新唐书》由于错误地以“四刑书”概括唐代法律,违反了唐人“文法有四”的正确概括;《新唐书》的“四刑书说”促使后代有些学者提出了唐代法律“皆刑法”的主张;“四刑书说”与其自身对唐四法的界定,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与汉、北齐、唐、五代、宋、元各代政治家与史学界的概括之法相乖违;支持“四刑法说”之观点与方法皆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18.
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自我、事前控制形式,是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存在根本性制度障碍的前提下,先行激活法律案的合宪性审查对于提升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水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立法法》设定的审议程序(包括“前置性”审议程序与正式审议程序)蕴含着对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契机。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在内容构造上的特点,立足于本国立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经验,将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锁定在法律草案在内容上最有可能涉及违宪的某些具体事项上,如此才能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较为具体的审查事项,立法机关需要创造性运用“抽象公益条款的禁止”“平等原则的过滤”以及“比例原则的审视”等方法,有效地排除法律草案中的违宪情形,稳健地推进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19.
许建良 《现代法学》2006,28(3):28-36
韩非认为,无论是人的素质,还是人性的现实,都处在不甚完美的境地,因此,施行“以法为教”的德化是必要的。在营筑德化的具体过程里,韩非重视的不是微观问题的辨析,而是宏观视阈层面上机制的建设。在内在的方面,依据万物“有所宜”而因循万物特性的方面受到推重,因循不是简单的消极行为,在“因物以治物”的二维动宾语言结构里,它仍然体现着行为主体的积极主动性。在外在的方面,通过在“形名参同”的实功、实效轨道上,设置了由因能以任、称功赋禄、赏罚组成的互动链,为万物“宜其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并为万物“有所施”创造了条件,同时在动态上又为万物“处其宜”形成了自然的驱动力,并最终完成德化活性化的追求。其意义积极而深远,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20.
王海军 《法学家》2022,(1):1-14
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乃是在借鉴和理解苏联的检察机关定位、监督职能和“检察监督”概念之基础上形成的。苏联法中的“检察监督”,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下,以一般监督为核心,以垂直领导为组织保障所形成的概念。基于对“检察监督”的认知,“法律监督”在中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转型。“法律监督”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后,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生成新的意义,最终获得宪法上的内涵并具有了中国化的理念和制度内涵。在强化诉讼监督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在职能维度成为一个具有宪制基础并拥有广泛监督职能的专门制度,是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法律监督”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但职权配置方面依然处在动态演进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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