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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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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似文献   

2.
干股型受贿是两高2007年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认定的一种受贿形式,对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仅达成合意收受股份,但股份未实际转让,并且没有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情形作为受贿未遂加以追究是完全适当可行的,数额以股份的价值计算即可。以明显低于股份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相似文献   

3.
郑通斌 《人民司法》2020,(11):76-79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股东优先权的保护,并不需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只要股权权利不予变动,阻止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成为新股东即可。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5.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6.
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  相似文献   

7.
叶金强 《河北法学》2005,23(6):30-33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定同等条件之受让人的权利,已足以维护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此之外股东应享有充分的股权转让权.股权转让中,应明确区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并将二者予以区分控制.在控制股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即足于实现正当目的时,没有必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9.
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10.
柳宗华 《法制与经济》2008,(10):94-94,97
股权转让制度也是平衡股东个人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的重要砝码。尤其是在人合性特征显著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伴随股权转让常常会引发人合基础的变动,因此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都以法律或章程的形式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徐浩 《北方法学》2013,(2):54-61
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尽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规定,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因此,公司实务中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仍不断出现。本期刊登《侵犯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两篇案例,均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希冀对读者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在公司章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时,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过股东会议上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剥夺或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无效。但股东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对外转让协议却未作股东名册或股权工商登记的变更并不影响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15.
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股权转让纠纷的不同处理。司法裁判倾向于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处分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将股权处分解释为准物权行为来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基于财产行为的分类,而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人合性,而非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未引入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因此对股权转让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缺乏理论和制定法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承担着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双重意思表示功能,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为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两个不同的问题。股权变动行为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同处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民法典》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民法典》和《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共同调整。《公司法》修订时应处理好与《民法典》的协调;应处理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2006年1月.某工商局根据某公司的申请和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的股东乐某等4名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宋某享有,乐某等人得知后,以该股权转让协议虚假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某公司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宋某伪造的,遂判决撤销区工商局的核准股权变更登记行为,第三人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司登记机关在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申请时,应对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7.
股权转让制度也是平衡股东个人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的重要砝码。尤其是在人合性特征显著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伴随股权转让常常会引发人合基础的变动,因此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都以法律或章程的形式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关于《公司法》第71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学界和法院常常将其与股权转让合同联系在一起并因此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而从功能主义角度分析,该条规定与其说是限制股权转让,毋宁说是违反该规定的对公司不生效力,从而不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换言之,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与该条规定是无涉的,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关于股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的做法也值得探讨.《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旨在解决股权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何时才会得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认可从而发生相应权利变动,而非股权转让本身.因此,借鉴国外的成熟规定和做法,我国有必要完善与该条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依据出资转让是否属于股东之间的自愿协商,分为两种情形: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股权继承是非协议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所以,实践中关于股权继承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该对继承人的继承予以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夏江皓 《法学》2022,(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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