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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近日,某银行将追索一笔逾期贷款的债权有偿转让给一个非金融机构的行为,在业内引起了争论。赞成者认为,此举开创了一个不良资产变现的新途径,应该得到肯定;质疑者认为,银行追索逾期贷款的债权是金融债权,我国是金融特许经营的国家,金融债权不能随便转让给非金融机构。那么,该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是否应该得到肯定呢这个问题的研究,是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一、是否存在一种特殊的金融债权的问题民法理论上,是从债的角度进行分类的,明白了债的分类,也就清楚了债权和债务的分类。债的分类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从债的发…  相似文献   

2.
资产证券化是指某项基础性权利通过转换方式、偿息方式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中的转让来源于民法的债权转让制度,但是在SPV的资格、转让的通知性和将来资产确定性的选择上,两者有一定的差异。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是债权流动性本质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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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5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  相似文献   

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这一重要问题。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面临三种路径选择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自治的法律、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或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意思自治虽能促进债权转让的商业效率,但不符合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过于机械和片面。相对来说,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最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能满足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涉外债权转让应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我国新立法虽无此规定,但法解释的道路是畅通的。  相似文献   

6.
王海勇 《政法论丛》2008,2(1):87-91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款即是我国当前法律对债权转让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债权转让中通知制度的设定价值及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时间、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使债权转让制度更合理地实施,以真正地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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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月至2008年9月,北京市法院共受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金融不良债权的一审和二审案件638件,诉讼标的额近94.13亿元。其中,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打包"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26件,诉讼标的额7.74亿元,涉及资产包金额总计191亿元。  相似文献   

8.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现在对于国际保理的研究,特别是应收账款转让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本文着重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界定和其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应采取折衷说,即既需要宽容对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又非无条件地全部承认,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认这种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殷雁双 《河北法学》2004,22(6):75-78
国际保理,概括而言,是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国际保付代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各国出口商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对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保理业务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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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琪 《中国法律》2014,(3):14-17,73-76
P2P是当前火热的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身又具有多种不同的业务形态,但几乎每一种业务形态都涉及债权转让,有些P2P业务形态甚至完全围绕债权转让展开,还有一些所谓的线下P2P企业也以债权转让作为主要业务通道,却深陷资金池的舆论漩涡。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债权转让制度作一个较全面的梳理,并结合当前P2P各种业务形态中债权转让的适用作分析探究,为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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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贸易结算方式,集短期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资信评估、账款催收于一身,在当今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保理的实质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规制是国际保理立法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就该问题分三个部分进行了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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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2号3.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  相似文献   

14.
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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