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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 1 994年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拓展了政府的内涵 ,扩大了协议的适用范围 ,要求缔约方为预见人提供法律救济 ,给予采购实体使用限制性招标方式更多的自由 ,严格规定采购合同的估价原则 ,进一步健全缔约方争端的磋商解决机制。加入该协议 ,将对我国产生积极影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这在政府采购及其招标的范围、政府采购招投标适用的法律、招标限额等方面存在缺陷 ,应当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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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5):26-3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在合同的授予和合同的履行阶段发生性质不同的争议。考查WTO《政府采购协定》及美国、欧共体的政府采购立法,可以发现,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各立法均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我国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可以借鉴境外的经验,规定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不同的机制,以适应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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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权利救济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主要有询问、磋商、质疑、公证人怂监管和调解、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规定了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但还有不足;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方面应当完善,以便于在法律上使之更加完善,在实践中能够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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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包括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法律的救济渠道不健全等。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这是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是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需要。对于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由政府和具体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招标采购过程合法但施工过程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政府在一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方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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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处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地位,它对于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而言,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也只有通过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属性,才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程序、适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重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讲,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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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还是特殊的行政合同。本文从支配政府采购的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益目的和政府在采购合同中的特殊地位进行分析,得出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行政合同,而立法中的保守也是导致合同性质不明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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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对于任何一个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而言,仅仅进行采购规则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我国《政府采购法》专门规定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其与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论制度一起构筑成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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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和救济途径的分析,提出应在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非讼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方面予以完善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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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7,(8)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已有四年多时间,但早在该法制定前到立法过程中直至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位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的观点有"民事论"、"行政论"和"混合论",此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亦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结合以上三种主流观点,并分析政府采购合同立法本意与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在经济法调整范围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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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订约错误属于合同错误的范畴,但其错误情形已不限于传统合同错误,出现了电子输入错误等电子通信中的特殊合同错误。电子订约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子订约中输入错误之法律救济的特殊性。既有立法已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理论,我国合同法应当借鉴相关立法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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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法律实施机制内涵 ,以法律实施机制的内在要素为视角分析了WTO《政府采购协定》实施机制 ,并认为 :缔约国承诺是WTO《政府采购协定》实施机制的基础 ,双层救济体制是《政府采购协定》实施机制的核心 ,缔约国立法与司法保障是《政府采购协定》实施机制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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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正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政府采购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由商业道德规范上升而来的民法准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采购活动,遵守诚实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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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工程采购合同。就其性质而言 ,公共工程采购合同及由行政机关决定执行特定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其他工程采购合同为行政合同 ,其余为民事合同。从发展趋势看 ,作为民事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占较大比重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合同中行政合同种类可有可无 ,而是特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公共利益优先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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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纷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一章中没有其它特殊规定或说明,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对此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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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有政府采购应当对中小企业优先的规定。政府采购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不同,在追求采购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负载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的规定有相当的合理性,已经为许多国家所运用,称为“合同的治理”或“合同顺从”;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该优先规定也会带来许多新的弊病。通过政府采购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未必是最合理的选择,我国政府采购在对中小企业优先时只能作有限性优先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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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对WTO《政府采购协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清、采购范围过窄、法律供给不足、采购方式程序不规范、纠纷解决制度不合理等问题.因应加入GPA,应合理界定采购范围,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规范采购方式程序,完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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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政府采购腐败和高价格所致政府采购价值落空问题备受理论界的关注,学者们从制度视角对其进行了多方位反思。制度层面的审视将症结归因于政府采购主体、质疑投诉、合同等具体制度之缺失。其实制度的不足与其背后深层的立法思维模式、立法力量主导模式、政府采购权体制结构安排更具关联性,深层地看其根源亦在于此。由是,根本解决政府采购现实问题之策略应为:促进政府采购立法思维模式从片面吸收国际先进法制向注重中国语境基础上与国际法制接轨转换,立法力量主导模式要由行政主导向立法博弈转换,采购权体制结构设计模式需由侧重监督向侧重制约转变,进而依统一立法模式、循采购权制约理路对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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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程序,并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50条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