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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在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诉讼或提出请求。第二条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缔约一方的法院和主管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对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缔约另一方国民,不得令其提供民事诉讼费用保证金。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1995年8月29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姜恩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10月17日在雅典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相似文献
3.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古司法协助协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和古巴驻中国大使何塞·阿·格拉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民事、商事和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2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肖扬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6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更加密切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双方”),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在司法和法律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 认识到促进最广泛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需要; 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深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98年10月19日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2)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12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愿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议定以下各条: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愿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9)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6月5日在华沙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13)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蔡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1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并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肖扬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4月25日在尼科西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