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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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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八五年,我国出口贸易额为二百五十八亿美元,比一九八四年增长百分之五点七;一九八五年,我国进口贸易额达到三百三十四亿一千万美元,比一九八四年增长百分之三十一点八。这些经济贸易往来主要是通过相互签订经济贸易合同或协议进行的。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伴之而来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一方不按交货时间交货,或在质量、数量、包装上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纠纷的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我国法院对该案件有否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WTO与中国的法治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中国加入WTO后对涉外经济贸易案件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而言,会形成对中国经济发展以及涉外经济贸易案件更为有利的态势.  相似文献   

3.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数量将呈上升趋势,案件的复杂程度亦会随之加大  首先,各类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会逐渐增加。伴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对外经济交往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频繁,关系更加密切,体现在民商事案件方面就是涉外案件增加,诸如涉外国际货物买卖,涉外婚姻、继承,外商投资股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涉外侵权、劳务纠纷、破产还债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其次,新类型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呈多元化,新类型案件必然增加。入世以后,我国涉外民事主体将逐渐增多,主体的权利范围将逐步扩大,由此产生的新…  相似文献   

4.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降低风险投资,保障债权实现,往往要求提供担保。涉外担保就是境内机构向涉外经济合同的境外债权人或境内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一项保证措施。当涉外经济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负责履行;或者由债权人以抵押物或留置物作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担保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实践表明,它大量运用于货物买卖、借贷、融资租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以及工程承包等涉外经济合同中,涉外担保纠纷因此而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担保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这类案件的正确审理依赖于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对管辖权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下面仅就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1.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或仲或审原则.在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立案时,要坚决贯彻或仲或审原则.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其合同中明确表示发生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即订有仲裁条款的,如果当事人就其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就不应审理.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和终结并不影响原仲裁条款的效力,其处理纠纷的方式仍按原涉外经济合同的规定.如果原涉外经济合同变更或终结,对于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原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仍由仲裁机构解决,原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可以诉讼解决的,人民法院方可受理.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6.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在涉外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我院。  相似文献   

7.
一、经济审判庭受理哪些案件?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人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的依法应该由法院受理的有关经济方面的行政案件。所谓行政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务行为引起的,涉及到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案件。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向国家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内地当事人与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技术合作不断得到加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受理此类案件8件,1990年29件,1991年56件。我们在对这93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中方当事人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内地当事人在订立涉港澳台经济合同中,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这里,我们仅就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9.
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1983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中第9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陪审制度”删去。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如何具体实施又缺乏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故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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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在中国解决民事、经济和海事纠纷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许多法律,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最近还正在筹建行政审判庭。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经济纠纷诉讼日起增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而审理的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好涉及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就此谈点浅见。 涉外经济纠纷的诉讼管辖,是国家从审判制度方面行使独立主权,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一种体现。应该管辖的案件而疏于管辖,有损于国家主权的行使;不该管辖的案件而越权管辖,会引起国际民事争端,有损于国家声誉。因此,正确确定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对维护国家主权,顺利裁判案件,至关重要。总结几年来的审判实践,审理好这类案件,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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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和解的意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即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了,其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二审案件只作了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还有人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否进行调解,要受到一审判决的制约:一审判决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可以进行调解;一审判决正确,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其撤销,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问一审判决正确与否,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调解,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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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指定管辖赵保升,王文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乃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定概念。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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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法院依申请移送无管辖权案件的规定,笔者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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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在法院审判阶段,即使案情等发生变化,人民法院也不能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只能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自行作出决定,这一立法的实质是将刑事案件控诉的意图完全交给了公诉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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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已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该法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选择规范。人民法院处理涉外继承案件将根据这一规范,确定用以决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准据法。由于涉外继承案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加上《继承法》对涉外继承只作了一般性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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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总结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疑难侵权案件的经验,研究和总结疑难侵权案件中的客观规律和社会问题,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审理能力,积极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作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2011年8月25日在天津召开。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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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日益频繁,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本文针对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须慎重处理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这里提及的涉外经济纠纷含国内当事人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1.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哈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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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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