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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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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晓虹 《当代法学》2011,(6):118-126
主权财富基金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提出了挑战。作为受限制的投资者,它们比私人投资者面临更多的说服成本、更多投资审查和更高的政治风险。事实证明主权财富基金像理性的经济投资者一样为风险回报的目的而非政治动机所驱动。西方国家应放弃政治偏见,给予其公平待遇。它包括尊重主权财富基金的多样性、与私人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和东道国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其的公平待遇的关键是确保东道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的投资审查不构成对其投资的武断的和隐蔽的限制。这很难在单个国家层面解决,所以目前最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OECD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指南》。  相似文献   

2.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支日益重要的国际金融力量,其特殊性对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美国与阿联酋、新加坡达成的监管主权财富基金多边协议的核心是美国接受SWF投资,但SWF必须接受美国苛刻的管理.在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方面,主要是严格限制涉及国家安全与产业安全的投资,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比重加以限制.完善监管的方向是:加强主权财富基金的准入审查和运行监测;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强透明性;加强主权财富基金并购活动的监管;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  相似文献   

3.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已引起许多投资东道国关注.美国对此尤为敏感,并强调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监管主权基金.其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对主权基金施加了相对更严格的特别监管.我国主权基金受到美国国会格外警惕,国会的政治化倾向将使我国主权基金对外投资面临更多阻力.我国应注意自己受到的影响及因应对策.  相似文献   

4.
周晓虹 《当代法学》2012,(6):127-135
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当下国际关系的结构转型这一背景和多维的双重治理架构决定了主权财富基金的治理的特殊性。"去主权化"不应作为主权财富基金治理的重心,因为将私人投资者作为主权财富基金的行为模板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是有问题的,而且这将导致忽视主权财富基金成立和运营的经济逻辑和治理的其他向度。在获得国内和国际合法性、商业优势、对成员的声誉产生积极影响,协助成员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方面,透明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治理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透明度依然是一个自我实施的问题,透明度要求不应违背平等和适度的原则,透明度与基金投资的经济动机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  相似文献   

5.
何彬 《法制与社会》2012,(25):66-67
在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争端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争议事项提交依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去解决。《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ICSID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规定非常具有特色。  相似文献   

6.
中投从事境外投资并购,必须重视东道国的监管环境。欧洲公司一向是主权基金的主要目标,中投对欧洲也有很强的现实投资需求。根据英国、德国、意大利三国不同的监管倾向和具体措施,中投采取了股权直投、搭伙间投、组合投资等相应模式。对于包括中投在内的主权基金以及被投资国而言,存在着“双向去政治化”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方法是采用一种更为中和的思路。尽可能地利用法律技术的手段,在彼此信任和均可接受的范围内开展合作,寻求共赢,防止规避和反规避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相似文献   

7.
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各国尤为关切,适当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化有助于主权财富基金更好的发展,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投资国、投资接受国以及国际组织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张庆麟  练爽 《时代法学》2012,10(2):91-100
近年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活动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然而关于其投资准入的国内法及国际法规范却凸显局限和缺陷。美国等国设立了专门机构和特别规则以严格限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领域及其准入审批标准,而我国目前尚未设置此种专门机构和审批规则,亟需完善;BIT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准入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OECD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较之更为完备,表现出相关国际法规范的缺位和不统一。这些都影响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流动,故而世界各国需要共同努力完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准入规范。  相似文献   

9.
主权财富基金难题:争议、方案与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权财富基金(SWF)的投资有助于稳定东道国的金融秩序、提高外汇储备的收益、优化全球资源配置,但SWF投资也有可能因为背离商业目标而最终扰乱资本市场机制,削弱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在国内法层面,东道国的私法不足以防止主权财富基金滥用其股东和投资者的权利,但是"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又容易引发新保护主义与新重商主义之争。在国际法层面,就SWF制定"硬法"旷日持久,当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最佳行为规范"等"软法"的制定和推行方面。在国际金融秩序重塑之际,中国有必要采取多边的规范主义视角,发挥规则制定者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11.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12.
主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资金性质上看,主权投资基金来源于财政盈余或央行储备,分别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两个法律范畴;从法律主体形式上看,主权投资基金可能构成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国有企业法人.现有的主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包括国内法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层面,其中母国的专门立法、主权投资基金作为主权豁免适用之例外以及东道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发挥着核心作用.目前国际监管合作缺乏实质效力,其完善尚需时日.  相似文献   

13.
彼得 《法人》2007,(11):95-95
自2006年初以来.主权财富基金已投资约350亿美元.入股银行,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信号表明.政府支持的投资机构正在金融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摩根士丹利分析师估计,仅在过去6个月,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淡马锡等主权财富基金就已投资约260亿美元。  相似文献   

14.
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15.
王淑敏 《法商研究》2013,(5):102-111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已成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梦魇"。发达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的歧视肇始于不公正的国内立法和投资条约。所谓此类交易与我国国有企业的关联性以及与国家安全的因果关系的指责其实是法哲学上的悖论。为避免我国企业陷入"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的泥潭,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在并购初期积极配合东道国的审批程序,主动报备和签订减缓协议,如遭遇"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立法的阻挡,则应利用"越权无效原则"或主张间接征收索赔来进行救济;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在加快国内商主体规则修订的同时,转变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就国家控制企业投资的谈判策略,并适时启动类似主权财富基金谈判的国有企业多边谈判。  相似文献   

16.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外国投资(简称“外资”)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而且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也密切相关,因而它又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其制定的国内法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对  相似文献   

18.
李帅  屈茂辉 《法学评论》2022,(4):148-160
数字货币的技术风险、国际流动性风险和国际利益冲突风险,各国难以独自监管,出路在于建立国际监管法律秩序。应当确立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平衡、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接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信用统一的监管法律原则;应当制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协定,数字货币常规业务、技术、违法犯罪国际监管机构组织法,以及交易平台国际行业协会、国际纠纷仲裁庭组织法。基于拥抱数字货币、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和数字财富的时代新潮,我国应立定国家数字货币的使命,适时调整民间数字货币的禁止政策,并引领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法律秩序的建设。  相似文献   

19.
本文所称的国际投资主要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外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企业 ,涉及生产要素的直接进入 ,投资者对所投入生产要素的使用和经营过程的管理拥有直接控制权力的投资。国际投资待遇标准即通常所谓的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 ,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际上尚无统一而具体的规定 ,在学说上也有不同理解 ,主要有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标准待遇、差别待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非常普遍 ,国际投资…  相似文献   

20.
<正>主权财富基金(SWF)成为关注的焦点与近期国际金融形势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在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迅速席卷全球,并重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同时,以国家控制为核心特征的SWF全面深入各主要资本市场,直面各主要国家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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