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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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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各国尤为关切,适当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化有助于主权财富基金更好的发展,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投资国、投资接受国以及国际组织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已引起许多投资东道国关注.美国对此尤为敏感,并强调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监管主权基金.其2007<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对主权基金施加了相对更严格的特别监管.我国主权基金受到美国国会格外警惕,国会的政治化倾向将使我国主权基金对外投资面临更多阻力.我国应注意自己受到的影响及因应对策.  相似文献   

3.
中投从事境外投资并购,必须重视东道国的监管环境。欧洲公司一向是主权基金的主要目标,中投对欧洲也有很强的现实投资需求。根据英国、德国、意大利三国不同的监管倾向和具体措施,中投采取了股权直投、搭伙间投、组合投资等相应模式。对于包括中投在内的主权基金以及被投资国而言,存在着“双向去政治化”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方法是采用一种更为中和的思路。尽可能地利用法律技术的手段,在彼此信任和均可接受的范围内开展合作,寻求共赢,防止规避和反规避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相似文献   

4.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支日益重要的国际金融力量,其特殊性对法律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美国与阿联酋、新加坡达成的监管主权财富基金多边协议的核心是美国接受SWF投资,但SWF必须接受美国苛刻的管理.在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内监管方面,主要是严格限制涉及国家安全与产业安全的投资,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比重加以限制.完善监管的方向是:加强主权财富基金的准入审查和运行监测;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强透明性;加强主权财富基金并购活动的监管;加强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  相似文献   

5.
周晓虹 《当代法学》2011,(6):118-126
主权财富基金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提出了挑战。作为受限制的投资者,它们比私人投资者面临更多的说服成本、更多投资审查和更高的政治风险。事实证明主权财富基金像理性的经济投资者一样为风险回报的目的而非政治动机所驱动。西方国家应放弃政治偏见,给予其公平待遇。它包括尊重主权财富基金的多样性、与私人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和东道国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其的公平待遇的关键是确保东道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的投资审查不构成对其投资的武断的和隐蔽的限制。这很难在单个国家层面解决,所以目前最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OECD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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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8.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
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是当前令学界与实际部门都很纠结的问题.“国家安全”的概念虽然存在模糊性,但学界对其制度规范具有经济法律规范有限确定性之本质属性并无争议,我国经济法学界理应在这个领域深耕细作,应对筹划.从直接投资的实务流程考察,以行业范围和影响程度两个维度为基准来确定国家安全风险识别的考量因素是适当可行的.在这个框架下,相关的立法完善才会有规矩可依循.  相似文献   

10.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世能案”等案例显示,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司法审查面临质疑和争论,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从相关国内法院对案涉投资条约的解释与适用的视角出发可以发现,司法审查法院解释与适用投资条约的主体资格正当性不足,对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公正性存疑,对条约法相关原则有所悖离。可见,一方面,因为完全套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法院对于相关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有关国家法院的商事化立场又加剧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对非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改革,不应忽视其司法审查中的条约解释与适用问题。我国作为投资条约缔约国的具体应对建议包括改进投资条约关于非ICSID仲裁的仲裁地选定程序的规定,在投资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对条约的联合解释应约束仲裁的司法审查机关,推动建立全球性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审查机制或上诉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9,(6):194-209
2019年3月,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框架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正式生效18个月后施行。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欧委会多边、双重外资合作监管和安全审查模式正在形成,也是欧盟首次从关税联盟层面对外资进行规制,从而使外国赴欧投资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法律环境。欧盟拟通过新立法,对内提高外资安全审查的协调性,对外增加国际条约谈判的主动权。这种方式呈现出内外平衡、监管趋严、一体化与差异化并存的特点,对于完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基于平衡博弈理念,积极应对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并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强化执法监管。  相似文献   

13.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法律纷争在事实上说明了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此,在金融法律制度变革方面需要扩大对证券法律概念的界定,厘清公募与私募的法律界限以及重新理解信托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4.
在司法去行政化的潮流中,佛山中院等数个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不少亮点,亦有不足。本文以佛山中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实践为基点,在分析佛山中院改革后仍存在法官积极性保障存疑、公开透明度模糊、财政不独立和相关配套体制不完备等不足后,提出改良法院编制、调整法院财政来源等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与产业安全保障存在差异.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应具有产业安全保障的功能.基于此种功能定位,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除了包括一定规模以上的经营者集中以外,还应当包括"获取涉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控制权"和"获取我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控制权"的外商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标准可以归结为.外资产业控制力是否显著增强".  相似文献   

16.
“奥德赛”案对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和应对在美进行的国家及财产豁免诉讼具有借鉴意义。长臂管辖与推定管辖是美国法院行使国际海底打捞对物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但由于奥德赛公司打捞的沉船为西班牙军舰,美国法院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认为不仅军舰本身,而且军舰所载私人货物也享有豁免。因此,美国法院的对物诉讼管辖权被国家豁免排除,未进行实体审理即直接驳回奥德赛公司的诉讼请求。假若进行实体审理,美国法院不但不应支持奥德赛公司的财产权请求,而且对其因擅自打捞行为而主张的打捞费用和报偿也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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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法领域的程序与实体关系经历了"主从论"、"独立论"和"互动论"的话语变迁,这种话语变迁折射出中国语境中程序与实体关系的时代特征、观念转型、制度基础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9.
2010年7月21日,被称为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经奥巴马总统签署后正式生效。它标志着美国从此开启了与新自由主义分道扬镳的金融监管路径。美国大幅收紧监管尺度,其原因可以从SEC监管证券市场失利中寻找到部分影子。汲取SEC监管失败的教训,我国亟需走出证券监管的唯美主义迷思,信守监管的基础价值;完善冷冻期规则以降低裙带关系对监管绩效的侵蚀,合理配置惩戒及监管资源以缓解执法捉襟见肘之不利态势。  相似文献   

20.
2012年美国对双边投资和保护协定(BIT)范本的修订体现了其在BIT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TPP)谈判中所要倡导的国际投资新规则.该规则要求东道国提供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将保护环境和劳工权利与投资挂钩,对透明度、政府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管制提出更高要求,在金融服务领域强调东道国管制的合法性,并且不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即可采用国际仲裁解决争端.对此不应一概批判,而应积极利用其中对我国有利的条款.鉴于我国既是吸引外资大国又是对外投资大国的双重身份,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接受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以及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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