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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这主要是因为从事科研活动并非从事公务,此时科研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科研人员真实地从事了科研活动、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进行和完成课题研究,就有权利获得相关资助经费;即使经费的取得采用使用虚假发票、冒名套取等不正当手段,也不影响获取经费本身的合法性。对于虚构项目、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对于科研人员违约拒不退还相关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可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套取并占有科研经费的刑法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国祥 《法学论坛》2016,(2):145-151
套取科研经费是现阶段科研经费管理中最突出的腐败现象.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进入国有单位管理的科研经费应属于公款,科研人员支取和核销科研经费的行为是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非法占有的套取科研经费,可以为现行刑法中的贪污罪所评价.套取的科研经费的行为不应一律入罪,在仍用于科研项目的情况下,则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罪的必要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只要违法数额或者违法次数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即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对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分别以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定性。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5.
彭群  王引 《法制与社会》2013,(12):287-289,296
高利转贷罪,是新《刑法》为适应司法实践而确立的新罪名。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角度言之,在转贷行为前存在的"牟利目的"支配下的"套取"和"高利转贷"行为互为一体,缺一不可。"牟利目的"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前;行为人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以"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前提;同时"高利"的标准基点也应该是原信贷资金从银行贷出时的利率,而不能以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样,高利转贷罪也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7.
李川 《法学评论》2012,(4):113-120
危险犯之扩张不可避免但需以谦抑原则加以节制。而危险"显见可能性"理论应因刑法谦抑原则,为危险行为入罪提供相对清晰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客观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立法上的入罪范围即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入罪问题与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即绝对酒精含量的认定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都由于危险之客观标准的模糊而产生认定困境。通过引入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可在立法上检视出危险驾驶罪已入罪行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范围过窄;在司法上发现绝对酒精含量标准偏离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应予修正,并且追逐竞驶之"情节恶劣"性质上应与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相契合。  相似文献   

8.
高利转贷罪是针对信贷资金的犯罪,其所要求的"转贷牟利"目的可以产生于套取资金之后,所牟之利也不仅限于金钱,亦应包括非物质利益.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非法取得、违反规定使用都属于"套取"行为;是否"高利"关键在于转贷的利率是否高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约定的利率;认定"违法所得"应限于获取的利息差.  相似文献   

9.
正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挪用千万元科研经费"一事,体现了科研腐败的病灶主要体现在经费分配不公和管理过度官僚问题上。经费分配不够合理是主因。我国科研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付,而行政化的政府却无法应对专业化的科研,政府没有能力判断应该将经费拨付给谁、支持什么选题以及课题最终成果价值如何。经费管理的过度官僚化是促进因素。在课题立项、经费拨付之后,许多学者面临课题经费"难花"、  相似文献   

10.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之实质标准的"公务",是一个与公权力相关且体现行为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的范畴。在宪法教义学视野下,权利与权力之间是互斥关系,解释者不能把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解释为犯罪,也不得将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界定为公权力。科研活动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和公权力无关的范畴,公民使用科研经费即使与国家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存在价值冲突,也不能因科研经费姓"公"而将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解释为从事公务,进而将科研人员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1.
朱正保 《法制与社会》2010,(13):255-256
本文从刑事政策的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的视角分析了聚众淫乱罪与自由主义、道德自律、刑法的歉抑性和法益保护等原则的冲突,根据有无犯罪被害人,提出了公然聚众淫乱罪和私然聚众淫乱罪差别入罪,并借鉴同类别的性犯罪的立法价值和技术,重新对淫乱行为进行了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12.
方文军 《法学评论》2024,(3):121-131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包括麻精药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并行论认为两罪并行不悖,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仍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排斥论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缩小了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对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本文赞成建立在排斥论基础上的折中论,即总体上肯定排斥论的观点,但当涉案药品为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可以采取并行论的观点。为落实折中论,宜尽快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批复,并适时修订《刑法》,明确规定违规销售这些特殊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3.
过去,中国科技投入不足,制约了科技创新。现在,资金到位了,但大量的钱却没有用在正事上,科研经费成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圈钱"法宝。中国科协一项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  相似文献   

14.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仅对涉"假烟"非法经营罪进行探析,对"假烟"能够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取得许可证但违规经营"假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论证,以期对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打击"假烟"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刑法各罪中存在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并且会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问题。兜底性条款不仅在立法用语上具有"包容性"与"模糊性",其规定的行为内容在本质上还具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将存在较大"变数"的兜底条款与其他各罪的竞合问题一律以"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存在疑问。区分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与想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摒弃"犯罪想象竞合一律从一重"原则进而提倡兜底条款"最后适用"原则,从犯罪竞合规则上调整司法适用与认定中的罪刑失衡,相比"纠结"于兜底性规范中规范的要素解释,可能更具有操作性,也能在树立总体适用原则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相关罪名间竞合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6.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入罪与否,既是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所关注的议题,也是集中体现民意的论域。社会危害性或法益等抽象概念虽然对解释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具有规范意义,但不足以成为行为入罪的具体标准,对于特定行为是否入罪的判断应当从行为本身性质出发加以考量。危险行为的入罪标准,既需要满足实体法上的正当性,也应当符合介入程序的合理性,以审慎的立法态度体现刑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机能与刑法的谦抑原则。具体到“毒驾入刑”问题,在论证毒驾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时,理由多集中在实体法上对其社会危害性与相似行为的类比判断,欠缺从程序角度进行的考量。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应当受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考察,程序性标准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公权力介入时机与效率等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7.
张昌民 《检察风云》2013,(12):10-11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犯罪的数量大幅增加,对于科研人才和资金管理敲响了警钟。科研经费被挪用和贪污的现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成功申请课题研究的科研人员,往往课题研究都是有经费支持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19.
谢莲  许志敏 《法制与社会》2013,(29):270-271
现行刑法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设置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案件,有些涉案行为性质十分恶劣,那么该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笔记从多年的司法实践出发,浅析该行为入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李琳 《法学评论》2014,(2):168-177
新型危害行为入罪已成为我国犯罪化立法的重要内容,但其呈现的民粹主义趋势令人反思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在结合法益概念与谦抑主义划定犯罪圈的理论指导下,以帕克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为基础,针对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后能够通过公平且不歧视的执行来认定、入罪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没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可以代替刑罚这四个条件为入罪标准,以解决"毒驾入刑"等争议性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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