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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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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相对发生率大约是3%,即每100件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案件中约有3件是以医疗事故罪进行刑事追究。刑事裁判文书反映了本罪的难点在于认定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判定没有明确指出违反了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的论述未能体现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双重属性。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总体呈轻缓趋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从轻情节,行医证明不健全是从重情节。起诉和审判以及两级审判之间的偏离反映了区分医疗事故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缓刑的适用是实践之争点所在。坚持司法上的谦抑和谨慎应当成为我国医疗事故刑事责任发展的基本动向。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 ,应采用客观说 ;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 ,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张爱艳 《证据科学》2003,10(4):210-214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应采用客观说;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相对发生率大约是3%,即每100件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案件中约有3件是以医疗事故罪进行刑事追究。刑事裁判文书反映了本罪的难点在于认定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判定没有明确指出违反了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的论述未能体现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双重属性。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总体呈轻缓趋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从轻情节,行医证明不健全是从重情节。起诉和审判以及两级审判之间的偏离反映了区分医疗事故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缓刑的适用是实践之争点所在。坚持司法上的谦抑和谨慎应当成为我国医疗事故刑事责任发展的基本动向。  相似文献   

5.
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是医务人员违反了客观注意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注意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具体标准,也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抽象标准。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应重点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等事项。违反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具体进行某一案例的鉴定时,其核心工作就是围绕上述标准展开审查和分析、判断,要避免陷入"并发症免责"这一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徐微  张敏 《证据科学》2004,11(2):100-104
本文指出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应包括其他一些因医方医疗行为所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承担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来讨论医疗民事责任,主张引进“善良注意义务”的医疗判断标准;将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与一般的告知义务,认为医方只对违反了必须的告知义务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认真研究一下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及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有效地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防止错误地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过失地造成病人残废或死亡的行为。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发生病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重要条件。但这决不是说,凡是发生了病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因为病人的重伤、死亡,有许多是疾病本身的自然结果,而疾病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影响是极为复杂的。受现代医学发展的局限,目前对有些疾病在临床医学上仍然是无能为力的,医务人员往往尽了最大的努力,也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相似文献   

8.
本文指出医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应包括其他一些因医方医疗行为所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承担医疗违约责任和医疗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来讨论医疗民事责任,主张引进"善良注意义务"的医疗判断标准;将医方的告知义务区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与一般的告知义务,认为医方只对违反了必须的告知义务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医疗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做到高度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医疗损害鉴定中,诊疗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个体化医疗考虑患者的不同因素,体现相同疾病的不同患者的不同注意义务,是主观标准,且要求更高。个体化医疗中未能考虑不同患者的个体化因素,是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主要原因,但过度严苛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反而会使过度医疗问题更加严重。过度医疗超出患者病情的需要,增加患方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医疗公平,恶化医患关系。用适度医疗的标准评价个体化医疗之注意义务,考虑地域、医院、医生、患者等因素,有利于医疗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10.
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常以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了5例有关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并对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时如何判定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浅议骨科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医疗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在判定医疗是否存在过失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本文从当前医疗注意义务的一般理论着手,结合骨科临床医疗中常见的失误,对在骨科医疗行为中应尽的医疗注意义务避行初步的分析和讨论,并对在实际鉴定工作中运用医疗注意义务原则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客观的讨论.  相似文献   

12.
丁春艳 《证据科学》2007,14(2):102-115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一项关键要件。由于医疗事故案件的案情纷繁且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如何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本文围绕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的过失判定问题。考察其医疗过失的标准、医疗过失的一般判定方法和特殊判定方法(即鲍勒姆判定方法)和与医疗过失证明相关的事实自证法则,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和学理发展提供比较法意义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3.
谭晓莉 《证据科学》2007,14(2):122-126
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14.
冀桂清 《山东审判》2006,22(2):58-61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目前在许多问题上还有较大的争议和分歧。为了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完善医疗法制建设,本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探讨。一、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刑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医务人员的概念,而对医务人员的概念如何掌握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医务人员是指一切在医疗机构工作的…  相似文献   

15.
论医疗技术规范在认定医疗过失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认定的重要要件,这可以从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得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相似文献   

1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医患双方争议焦点之一。通过对126例违反医疗说明义务的裁判案例并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分析,提出违反说明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从医务人员是否履行说明义务、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未履行说明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未履行说明义务是否影响患者选择权等要点进行判断。在责任比例的认定上,需综合原因力、过错程度、证据规则等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7.
一、对于“医疗事故”概念使用之局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单从这一界定来看,对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似乎是清楚的,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杜邈  徐志 《中国检察官》2010,(24):28-29
早在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已作废)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属于附属的刑法规范。为加大对医疗责任事故的惩治力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该罪采用了特定主体加业务过失结果的立法模式.以医务人员为主体要件,  相似文献   

19.
一、医疗过失与医疗技术规范 (一)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认定的重要要件,这可以从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得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相似文献   

20.
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过失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一项关键要件。由于医疗事故案件的案情纷繁且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如何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本文围绕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的过失判定问题,考察其医疗过失的标准、医疗过失的一般判定方法和特殊判定方法(即鲍勒姆判定方法)和与医疗过失证明相关的事实自证法则,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和学理发展提供比较法意义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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