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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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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民冲突”现象乃法律规范竞合之一种,惟在宪法的调适下方有合理解决之可能。宪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为协调刑民冲突之规范基础,它确立了刑法规范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绝对优先适用地位,但是也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干预私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设置了宪法界限及行为准则。在“刑民冲突”案件中,司法机关当以宪法规范为依据,依循“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尽量形成规范内涵、规范意旨协调一致之解释。  相似文献   

2.
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离不开宪法视角,解释宪法需要考虑文本、结构和历史。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既相像又有所不同。美国宪法文本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应承担的宪法义务,但由最高法院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我国宪法文本规定了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美国采用"不得立法"模式,禁止立法剥夺,法院可直接援引宪法;我国采用"经由立法"模式,先将宪法言论自由具体化为法律,然后法院援引法律。美国宪法属于"差别保护",公共言论的保护优于私人言论;我国宪法承认这一区分,但具体化为法律后消除了这一区分。中美两国宪法均承认人民主权,这为我国言论自由条款的重新解释提供了可能。民法和刑法有关言论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3.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是一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没有法律边界的无秩序任意发展。现实中,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因社会物质条件、价值取向等因素影响,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冲突。此时需借助庞德的利益分析法对二者进行法理分析,寻找出解决其冲突的原则与方法,从而实现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4.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方式宜作扩张解释。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被害人不一定是最后损失承担者。刑法上认定合同诈骗成立,不必然导致民事领域该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房屋产权归属,应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同一案件中,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可以并存。刑法侧重于对反面破坏行为的打击以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民法侧重于正面的设计制度以引导交易安全、高效进行,这种差异导致在财产犯罪、重婚罪、合同诈骗罪等领域出现刑民冲突的表象。刑民调整方式各异,但最终之价值目标却相同。  相似文献   

5.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该传统办案模式缺乏规范依据,实质上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首先要考虑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否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已经实现,就无须再从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反而会发生违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遭受更大的损害。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诽谤罪的研究应立足现有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和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公民言论自由,从诽谤的对象、诽谤行为以及诽谤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陈少青 《法学家》2020,(2):57-72,192,193
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权利外观实施表见行为,第三人对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向行为人给付对价并取得相应财产,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民法对第三人财产予以保护,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但是,刑法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强行转换导致的处罚漏洞,阻断了将该理论适用于犯罪认定的现实可能。在规范层面将财产损害分为损害发生与损害分配,刑民对损害发生的认定相互契合,均将第三人作为表见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与此同时,刑法对损害分配不作评价,在法律事实的相对性层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隐瞒自己并非真实权利人的事实,致使第三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8.
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民交叉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和疑难的一类案件。从法律技术运用层面上进行分类,刑民交叉的案件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一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只能通过刑法的前置法来加以解决,无需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评价;二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包容重合关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已超出刑法前置法的量的限制性和已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司法实践应当需要采取"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通过社会危害性的量和刑事违法性的质两个方面的评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案件在外形上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形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混杂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同位并列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事实现象,它们需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分别评价和处理。  相似文献   

9.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此类案件容易混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因此,应当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正确区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形式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刑事犯罪行为;(2)形式上看似刑事犯罪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刑事犯罪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民法是形式思维,强调法律关系。但刑法与之不同,具有实质判断的性质。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方法上的差异。  相似文献   

10.
周甲禄 《中国律师》2005,(11):34-35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新闻侵权诉讼逐年呈上升趋势,进入21世纪甚至被一些人称为新闻侵权的第四次浪潮。新闻报道失实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由过去行政解决变为现在的司法解决,这是法治的进步。然而,考察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涉及具体的侵权诉讼时,法官往往忽略宪法对言论新闻自由的保护精神,而只从民法对名誉权保护角度出发作出裁决,结果导致在媒介的言论自由和公民或法人名誉权保护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观念与实际判决中存在巨大反差,二是在诉讼举证责任上存在不公平的分配。一、法律观念与实…  相似文献   

11.
博客是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许多问题我国的法律尚处于空白地带,因此,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本案就属于新型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我们认为,保护名誉权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以牺牲第三方的正当权益为代价。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陈堂发在主张保护自己名誉权的同时,至少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证实文章中提到的名字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如果原告连这一最基本的义务都不履行,而只是一味地要求被告删除文章,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对于被告而言,为博客提供平台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但如果只课以义务和…  相似文献   

12.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并列的关系,各有其不同的目的、程序、标准等,独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互不干扰,自成体系。因此,刑民交叉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总结。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刑交叉案件,在民法上与刑法上均有独立的意义,这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就会发生一定的牵连。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民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13.
德国刑法学者克劳斯·罗克辛指出,"刑法与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确区别,是19世纪法学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们认为此项严格区别是一个错误观念,刑法与民法的再接近实有必要。"罗克辛的观点无疑给我们指出了刑民关系的历史演进线索:诉讼制度从刑民合一到刑民分离再到刑民融合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程序技术性、科学性逐渐增强的过程。  相似文献   

14.
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概念,它更多的应用在诽谤法和隐私法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承认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理兴趣的考量,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非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应被完全剥夺,与社会利益完全无关的私密生活信息、私人生活场所、私人通信秘密应受到法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应从范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方面和认定原则五个方面加以考虑,文章提出了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5.
谢宇 《法制与社会》2010,(34):367-368
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宪政秩序和保障人权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一项权利的行使往往会与其他权利出现竞争利益的冲突,而言论自由的行使往往也会涉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等。但个人言论自由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害(即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本文通过揭示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原因,方式以及危害,从而反思国家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范与限制。  相似文献   

16.
田宏杰 《华中电力》2023,(1):129-144
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存于一案的案件,以解决同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依归。因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既要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又应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规范冲突范式和目的冲突范式从抽象的法秩序统一层面提出的“排除冲突”标准,有失空泛、笼统,既不能信服地回答规范冲突之问,也不能有效地开出目的冲突解决之方。只有立足于刑法与其前置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的生成与认定机理,才能为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另辟理论路径,进而捍卫刑法的保障法定位,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17.
叶名怡 《时代法学》2007,5(1):69-78
不法性不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由过错要件吸收。过错本质上为主观范畴,但其衡量标准可以客观化。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法律应慎重处理二者冲突的情形。名誉权侵权中应区分不同的行为人主体和被报道对象而作具体分析。其中,过错具有独特含义:就故意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对该言论的虚假性明知或对其真假完全的漠不关心;就过失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未尽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享有除真实性抗辩外的多种无过错抗辩。  相似文献   

18.
金逸帆 《法制与社会》2013,(22):124-125
本文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以司法适用为目的,提出类型化的界定方法,对行为在刑法上的构成和民法上的限制两方面解决刑民交错案件难以定性的顽疾,弥合民法与刑法的不衔接及隐性冲突,同时丰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提供一个看待刑民交错案件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19.
传统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通过确立其知情利益,同时通过民法基本原则衍生出经营者的附随义务的模式来实现的,经济法则采取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并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 “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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