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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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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数据的概念范畴作为公共数据治理的基石,并未达至立法统一和学理共识。无论是当前立法采行的以数据主体要素公共性为核心的归属标准,还是学界提出的以数据内容公共利用价值为内核的用途标准,皆有所短。基于公共数据之事物本质与价值特征,公共数据的范畴勘定应当坚持“主体+内容”双重公共性的标准,即只有数源主体和数据内容本身皆表征公共利益的数据才能作为公共数据,并负担相应的数据处理义务。主体要素的公共性以公共资金保障或政府授权经营为表征,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则因作为公共产品供给活动的副产品而具备。根据主体要素与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差异,公共数据呈现为公共性渐次降低的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授权经营主体数据四类。  相似文献   

2.
王敬文 《法学》2024,(2):32-43
区域协同立法对解决地方立法间的冲突、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法治环境、促进区域内的深度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但在实施中仍存在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协同主体存在争议、协同权限不明确、协同形式未确定、协同立法效力未明确,以及协同的底线未划定等。应基于区域合作及协同立法的现实要求,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实施的法律规范供给,尤其要根据区域协同立法内容“一致性”或“互补性”及协同立法形式的“紧密型”特点,明确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协同立法主体地位和立法权限,鼓励创新协同立法形式,赋予协同立法文本更高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划定协同立法不能形成新的区域保护主义的底线。  相似文献   

3.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其重要保障,而科学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重在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弥补”生态功能区牺牲的利益而促使其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难题,主要是同我国现行体制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综合表征,其基础依托在于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组织体系之三个方面,其中立法创制与政策创新是关键。相关实践昭示,当前既要克服生态补偿立法上的缺陷,又要把握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契机,推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政府补偿政策机制的完善创新。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范畴的界定,阐明研究经济法范畴的重要性,并提炼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发展权,分配权( 公平权) 与安全权。然后以此为红线,进一步分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义务、经济法律任务、经济法中的责任等经济法范畴群,借此构筑中国基本经济法之立法框架  相似文献   

5.
城市群环境治理中的区域协同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38-47
近年来,城市群环境协同立法面临着许多困境,存在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的法律不完善,区域环境立法的合法性不足,现有环境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立法主体不明确,立法内容不统一,违法责任差异大,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城市群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存在中央授权立法、区域专门立法、区域合作立法等主要模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促进机制是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和保障。区域协同立法需要建立和完善立法组织机构,完善协同立法的府际协议,建立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对区域协同发展进行立法,为区域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引领和推动城市群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  相似文献   

6.
经济法立法概念的重新界定——兼论《宪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完善李建华一、理论认识和立法上的缺陷(一)理论认识上的误区:把经济立法等同于经济法立法我国理论上由于受到80年代初亦即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大经济法”①观点的消极影响,对“经济立法”、“经济法立法”...  相似文献   

7.
罗俊杰  易凌 《时代法学》2009,7(2):45-49
区域协同立法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立法体制创新。这一创新过程的实质是代表各利益主体的立法机关之间的复杂博弈,既有基于观念分歧的立法理念的“博弈”,也有基于利益冲突的策略型重复博弈。针对可能出现的博弈困境,应建立学习与交流机制以提升各方对区域协同立法的认知水平,并充分照顾到各方正当利益,以提高各方的协作意愿;应以促进区域市场有效运作为导向规范各行政区的立法行为,建立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逐步提升协同立法的水平。  相似文献   

8.
谈我国保险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我国保险法的几个问题石慧荣,许安平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保险立法却严重滞后,特别是人身保险还是立法上的空白,这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很不适应。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中的巨大压力必然增强主体的风险意识,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器”...  相似文献   

9.
加强区域法制建设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通过对我国区域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了以实施区域性地方立法和完善区域性行政协调为主要环节的我国区域法制建设路径。  相似文献   

10.
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忽略了法治与主权的关系,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区域的范围也难以准确划定,而且概念内涵也无法与地方法治进行有效区分。目前区域法治的研究带有强烈的问题导向,但无论是发展意义上的区域法治,还是协调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抑或是地方法治意义上的区域法治,都没有能够在法学视角下把握区域问题的本质。区域问题集中在区域合作、区域竞争和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等三个领域,它表明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区域关系事实上已经处于紊乱状态。因此,需要从中央立法、地方联合立法、区域行政和区域纠纷解决等四个方面加快区域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1.
欧洲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是欧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欧盟法律制度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可直接获得司法救济,只要后者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可归因于共同体机构或雇员。与大多数国内法相关实践相同,欧洲法院在涉及作为公权组织的共同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方面,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到共同体机构的立法行为往往涉及经济政策的选择,欧洲法院就可归因于共同体立法行为之赔偿责任确立了一般性标准。  相似文献   

12.
未来我国区域发展和经济合作的一大趋势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快,大城市圈将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武汉作为我国中部地区唯一的特大中心城市,加快建立武汉城市圈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针对武汉城市圈区域经济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障碍和发展难题,尝试从立法制度、财税体制和市场机制等方面入手,就如何建立起一体化的法律平台来积极推进城市圈的发展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3.
郑派 《法制与社会》2011,(24):149-150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近年来长三角海域环境的总体恶化已然成为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本文在论证长三角海域进行区域环境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之基础上,依托现有制度并借鉴国外经验,探讨长三角海域区域环境管理的立法方式与制度构想,为其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4.
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配置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的不足需要政府发挥对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体,要充分利用自有优势,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通过制度创新。使地方政府问形成良好的协调合作机制,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5.
新中国70年人权理论研究根植于社会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经历了以实质平等为导向,由实践到规范研究的蓬勃开展到革命话语下逐步遮蔽的奠基阶段;从思想破除遮蔽到以问题导向对话和沟通的探索式研究初创阶段;从生存权和发展权提出到理论争鸣实现人权入宪的研究深入阶段;从主体反思和论域扩展到人类命运共同体阐发的人权体系成熟阶段。这一历程中,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贯穿于主体塑造、价值追求、破除藩篱的理论探索,党带领人民不断解放思想形成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实践面向,人权理论面向古今中外渊源生发机制反复追问,逐步成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三大支柱。新时代人权理论研究面向三大命题: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和民族化的深化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美好生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阐释和话语表达,古今中外人权理论研究成果的交流互鉴。  相似文献   

16.
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一直是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此专门通过立法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扩大至“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该立法解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建议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17.
辽代法制建设得失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张志勇一、辽代法制建设的得失。从辽代法制建设的成就而言,首先,辽圣宗为了实现“锐意于治”的目的,明确地提出了“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的深刻立法思想。即使是辽代比较昏庸残暴的穆宗和道宗,也都对法律的作用有...  相似文献   

18.
宋云博 《时代法学》2010,8(4):99-105
在全球经济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冲破经济的藩篱,推动现有形式各异的自由贸易区向着综合性自由贸易区方向发展已成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发展经济与自由贸易的重要思路与途径。结合我国“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区”和“台海经济圈”等区域经济的发展,中部的崛起、西部的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等问题,对内国综合自由贸易区的构建与立法原则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及监管模式经历了“详述性”立法、“命令与控制”模式向“概括性”立法与“合作监管”模式的转变,前者具有要求明确、便于遵守与适用的优点,但会导致法律过于繁杂、过于依靠监管、抑制了义务主体能动性等缺陷;而后者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前者的缺陷,但又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过于依赖义务主体的自律,因而可能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在某些方面过于原则,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我国“命令与控制”式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模式也存在一定不足,今后的立法或修改法律应当将激发义务主体的能动性作为重要目标、采取“综合性”立法模式并调整现行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20.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目前在立法上存在浪费立法资源、制度设计不严谨、适用条件与司法投入不对等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量极少、“双规”等变相监视居住方式大量使用等问题,需要从适用条件、适用阶段、适用主体、适用场所、适用时间等方面对监视居住进行全面改造,将无法律依据的“双规”也纳入监视居住的制度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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