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0,(3):77-88
目前,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适用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分歧,证明标准降低说与同等说展开激烈博弈。需立足"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与比较法视域,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及发展方向。在合理借鉴域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本土语境与司法诉求,以推动证明标准实践完善。基于职权主义诉讼价值追求,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决不能因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与法定证明标准,充分认识证明标准本身精细化、层次化构造之独立价值,以及在不同类型、阶段中可能被辨识的内涵差异。从体系化角度对证明标准进行合理的"层次化"解构,为认罪认罚各阶段证据认定提供指引,完善具体实践运用之层次化、类型化、精准化逻辑。  相似文献   

2.
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使得定罪问题不再具有严格的证明意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法,以提高诉讼效率;“认罪”与“认罚”究竟是捆绑还是分离,是否“认罪即可从宽”,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与被告人认罚后刑罚的执行问题息息相关;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应当将审判的重点落在量刑的问题上,凸显庭审中量刑的作用与功能,同时也能与证明方法相衔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繁简分流,对其前瞻性构想是应当设置微罪、轻罪和重罪划分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4.
吕瑶  王永强  陈成 《证据科学》2017,(5):526-53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5.
陈卫东 《证据科学》2016,(3):264-265
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跟证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研讨,并不多见。其实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我们从其整体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就是证据问题。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原本的意义的是有差异的,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仅仅包括证据裁判、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认证等在内的证据问题,它还涉及整个诉讼结构的变化。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原文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话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表述的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的研讨,甚至今后这方面的改革,重点都应该放在证据方面,而学者们所期待的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的改革暂时还很难做到。当然中央已经决定2016年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的改革能够在诉讼结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间职权的调整上作出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制度的具体落实,契合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该制度作为一项集合性的法律制度而言,落实到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应当有所区别。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需通过转变观念、细化制度、加强部门沟通等途径保障该制度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  相似文献   

7.
周长军 《法学》2024,(2):134-148
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火热场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状况颇不令人乐观,呈现出文本“热”与实践“冷”的反差。实体真实优先性的刑事诉讼观念、非正式性的纠纷解决传统、可控性的程序运作思维、行政性的审判管理方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遭遇困境的症结所在,法官对庭审实质化的心理排斥则是改革最直接的障碍。期望在维持案卷移送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审判机制、程序技术或证据制度的调整走出改革困境,实践证明很难成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进行宏观的制度性变革,构建中国式诉因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阻断侦诉卷宗信息对裁判结论的实质性影响,激发法官的内生动力,同时完善司法管理方式和问责机制,破解制约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8.
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永忠 《当代法学》2016,(6):129-13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间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与应然要求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辩诉交易,后者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不可能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提并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9.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即将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展开.笔者在对之前开展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中,欣喜地发现福清市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试点,为下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积累了经验.由此也引起笔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对刑事诉讼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诸多具体实体与程序制度组成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其中既有现行法律上已有的制度,也有需要探索建立的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而后者将是当前试点和将来完善的重点,需要处理好如何启动、如何协商、协商什么等重要问题.基于上述思考,笔者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应当确保律师参与,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确有事实依据,确保庭审方式简化但不违反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5):91-103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刑事诉讼的价值而言,效率与公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支撑点,但二者间的冲突在改革之初就蕴含着风险。通过对我国以往认罪错案的经验性考察,我们可以分析错案的性质、类型和诱因,对无辜者的认罪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无辜者认罪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这些工作对揭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潜藏的风险有所裨益。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过分放大对效率价值的关注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将认罪认罚的庭审重心向自愿性审查倾斜,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外设置明确的主观审查标准,并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11.
周新 《法学论坛》2022,37(1):140-14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进一步促进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审判效率,但也在挑战着传统的刑事审判规则。作为行使刑事审判权力的国家机关,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存在法检关系、审理程序、庭审内容、应对上诉方式等方面的转变,同时,还面临精准量刑难以推进、程序效率价值不明、庭审实质效果不足、对上诉权制约无力等方面的难题。对此亟需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提升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综合质效,其举措应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精准量刑的适用条件、健全分案和程序转化规则、明确庭审的审理重点和审理方式、确定并规范专门的上诉程序。  相似文献   

12.
李战亚 《法学杂志》2016,(12):118-12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保障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通过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实现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通过完善庭审公开让庭审活动剧场化、可视化;通过在刑事法庭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刑事被告人着装的去“标签化”贯彻无罪推定的理念.《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修改以落实庭审实质化为抓手,积极回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当前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存有分歧,但认罪认罚案件大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这类案件由于达到证明标准的难度较低所以程序相应简化,并非程序简化故而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强化审前"证明准备"使得证据组合接近,甚至达到证明标准,藉此在刑事诉讼之纵向构造上启动程序简化,而庭审中需要在控方完成"他向"之"司法证明"的基础上,着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和明知性.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7,(5):64-72
当下司法实践中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强化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对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合法、规范公检法行为、提升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意义重大。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使被追诉者的无罪推定权、辩护权、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权以及程序选择权等存在巨大风险,应从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被追诉者无罪推定权的关系、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外部保障、完善知悉权的保障、完善被追诉者认罪后的程序回转机制等方面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追诉者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存在因不同司法机关而有不同的认识与认识,以及对法庭审判重视程度的不一。检察机关身处刑事诉讼中间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与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密切相关。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内涵,准确研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工作产生的影响,有效转变工作思维、方式,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采信证据、保护诉权、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与人民法院一道推动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投机型上诉”“留所服刑型上诉”等现象。为抑制被告人滥用量刑上诉,检察机关以抗诉加以应对,引发学界及实务部门的广泛争议。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上诉违反诉讼契约,损害诉讼效率,可以推出其非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导致一审裁判错误,进而提出抗诉。然而,以量刑上诉推出非自愿认罪认罚不符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性特征,不能推论一审裁判为“确有错误”。抗诉既不符合抗诉对象回溯性的特点,也不符合抗诉理由法定性的要求,容易诱发报复性抗诉从而不符合抗诉目的正当性的要求,抗诉理由与上诉理由混同不符合抗诉理由独立性的要求。尤其是,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系不合理限制上诉,有违二审终审制以及上诉不加刑制度,不利于改善现有机制控辩协商不足的缺点,可能会掩盖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在保障上诉权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简化二审程序,以化解滥用上诉权所带来的诉讼资源浪费问题,比如建立上诉说理制度、实行有限审查原则、缩短二审审理期限等。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对认罪的被告人就定罪问题的上诉权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限制,但对其不服量刑的上诉权仍然给予保障;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分别通过立法或者实践对认罪协商案件中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条件与域外不同,现阶段不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但从发展方向看,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乃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律。在立法模式上,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允许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性规定;在立法修改以前,司法机关可以开展通过协议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试点工作,但应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8.
刑事错案多源于错误的事实认定,错案的防范应对事实的形成机理加以深刻的反思.侦查中心主义下,事实定格子侦查,无法实现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庭审证明形式化、证明标准虚置,辩方的主体地位及诉讼权利受到压制,冤错案的发生在所难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事实形成于庭上,审判中心主义下,重塑了审前与审判活动的关系,强化了冤错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实现庭审证明的实质化,确立了冤错案的发现、救济渠道;强化控辩对等,为冤错案的防范提供了对抗性制度的支撑.以冤错案的防范、救济为指向,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细化并落实庭审程序规则;以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重心,完善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以下五个矛盾:一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前提与压制型法之间的矛盾,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意基础与实体真实原则之间的矛盾,三是不规范的从宽处罚与刑事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四是“检察官司法”与法官中立裁判原则之间的矛盾,五是简化、速决的一审程序与续审制的上诉审构造之间的矛盾。出现这五个矛盾的原因在于,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环境的基础性诉讼制度不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缺乏系统思维和整体考虑,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要化解上述矛盾,必须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刑事程序正当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公正与效率总体平衡的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不因追求司法效率而损害司法的基本公正。  相似文献   

20.
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实质性参与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84-91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并经过试点运行、最后正式在立法上确立的旨在繁简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新诉讼程序。但诉讼程序的简化和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应以牺牲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之正当性基础,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使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前提。尽管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实质性参与还存在一些困境和障碍,但仍需探究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顺利运行,并维护被追诉人的正当诉讼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