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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激活了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现实价值。同时,其不完善之处也引起了人们对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争论,即“精英化”还是“平民化”的争论。面对现实实践中“精英化”趋势,本文认为,应当重温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初衷,抵制陪审员的“精英化”,以民主与理性并重为原则,实现陪审员“精英化”与“平民化”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决定》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对是否采用陪审制的决定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对陪审员的任期与遴选等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陪审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毁誉参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出台使得该制度有所完善,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实效的根本问题,即制度理念与制度设计脱节的问题并未解决。河南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在制度理念和制度设计的统一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从比较分析的视角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实现四个方面的回归:一是在陪审员的身份上,实现由精英到平民的回归;二是在陪审员的选定机制上,实现由常任到临时的回归;三是在陪审员的工作要求上,实现由专业到常识的回归;四是在陪审员的职责上,实现由包揽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到与法官实现一定区别的回归。  相似文献   

4.
很少有一种角色,像人民陪审员这样广受争议。随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实施,书面的争议弱化,口头的争议再掀高潮。陪审员都是居民委员会大妈,还是质疑者局限于理论上的假设?这项舶来的制度,在中国有哪些“本土化”的表现?这棵老树在故土正在经历着怎样的痛苦?一系列没有打开的问号,让我们产生了从“根”上了解这项制度的冲动。《撩开陪审员的面纱》一文,通过讲述4个陪审员的故事,来解读“谁有资格做陪审员”,“陪审员在法庭上下都做什么”;《编外法官入主法庭》从多侧面——包括法官的角度来评判陪审员的价值。接…  相似文献   

5.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自确立后,经历了曲折的历程。除了在个别时期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民主高涨,使陪审制度得到较好实施以外,在绝大部分时间里由于"极左"路线、政治和司法集权以及制度设计上的原因,陪审制度或者被弃之不用,或者其实施仅流于形式。2005年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仍存在很多问题,原因在于该制度对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不准,仍把陪审员定位于法官的参谋和助手,没有将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对职业法官的监督制约,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将保护民众的权利作为立法目的。在民众权利日益受到公权力和个别职业法官侵犯和威胁的今天,陪审制度应把保护民众的权利作为其立法目的,以民主和权力制约作为制度设计的理念,这符合时代要求和民众的愿望,这样才能使该制度免于重蹈覆辙。  相似文献   

6.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尚处“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并存的二元模式,未来发展方向将是完全过渡至“分职分权”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根基。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引入社会观念,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公正、促进法官说理。为更好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后续改革在遵循“分职分权”方向的同时,应保留人民陪审员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具体而言,应明确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的案件标准,以必要的法官指示提升陪审员参审质量,保证陪审员意见在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7.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优良司法传统、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发挥的机制弊端和现实障碍,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司…  相似文献   

8.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确保司法民主,具有监督、制约功能,保障司法公正.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作用不大、陪审形式化、陪审员产生方式混乱、缺乏陪审规则等缺陷.应进行如下改革:限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规范人民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确立陪审规则,等等.  相似文献   

9.
王星译 《法学》2023,(12):140-154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陪审流于形式”的弊象饱受诟病,而在制定法层面,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失衡”使“参审虚化”现象进一步加剧。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模糊地规定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义务,缺少可具操作性的程序指引。欧陆事实问题清单制度和英美陪审团指示规则并非解决我国司法顽症的最佳路径。法官指示的理论基础(或曰义务来源)在于实质真实发现,而非贯彻司法民主。为防止法官滥用指示权,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作限缩性解释,即指示内容仅限于与罪责实体事实、证据适用相关的特定法律问题;指示作出仅限于合议庭评议环节。同时,还应当确立判断指示是否适当的“形式+实质”的双重审查标准,并辅之以程序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0.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决》,更好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奖惩、日常管理等有关内,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见》;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法律,对推进司法民主、落实审判公开、提高司法效、改善司法环境、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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