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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引发了诸多争议。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和暂缓起诉制度本身的价值,从保护未成年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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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本文将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能够对规范我国暂缓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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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二000年以来,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某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笔者从介绍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入手,分析暂缓起诉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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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在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探索着试行暂缓起诉。我们需要在借鉴国际上关于暂缓起诉的立法和司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暂缓起诉的诉讼价值,构建中国语境下的现代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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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司法是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一个尝试。从2006年烟台市检察机关开始在全市确立平和司法理念,逐步推行平和司法程序至今,烟台地区各个检察院不断探索,深入实践,在平和司法与暂缓起诉制度相结合的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这些成果和经验对推动我国公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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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陆地区暂缓起诉制度的建构——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一项诉讼制度。鉴于暂缓起诉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我国大陆地区应通过立法,建立针对特定案件的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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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暂缓起诉应主要适用于轻罪,对重罪一般不予适用。当前,建立暂缓起诉制度须解决以下问题:暂缓起诉是否违法,暂缓起诉是否侵犯法院定罪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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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期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了报应型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许多国家通过对检察制度改革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暂缓起诉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是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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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在世界各国的实施显示出明显的优越性。本文对德、日、美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希望为我国大陆地区暂缓起诉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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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以暂缓起诉为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加之暂缓起诉制度的缺失,给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亟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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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诉讼效率和刑罚目的等功能。为迎合刑罚理念的变化,顺应起诉法定主义走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趋势,特别是在“人权入宪”和“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相关检察院试点改革的实证基础上,重新对公诉权进行配置,借鉴并创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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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Guang - san 《当代法学》2007,(6)
随着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化,在刑事起诉程序中运用高质量的犯罪控制策略,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促使人们积极行动并且积极合作;它还可以很好地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适当配置,从而实现诉讼效率。暂缓起诉的价值就在于它在起诉阶段将一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分流,使其不必进入审判程序,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的经济原则,同时国家检察机关通过暂缓起诉对刑事案件的介入处理,也可以达到弱化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从而实现犯罪控制的社会整体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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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本文在分析对未成年人实行暂缓起诉具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基础上,提出在实体条件、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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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0,(1)
起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逐渐被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接受,并被作为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重要方式。目前,这一制度可以分为检察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审查这两种模式,并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作为适用的前提,以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还容纳了企业在重建合规体系方面接受全程监控的机制。尽管在正当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符合各方利益兼得的基本原理,可以发挥替代刑事处罚的报应和威慑功能,并使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司合规治理中来,促进了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我国在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考虑确立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合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