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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对于监狱行刑与罪犯改造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监狱一贯实行罪犯劳动有偿制度。我国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虽然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作出了确认,符合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也具有重要意义。但《监狱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对于我国监狱法在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构成及使用等方面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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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监狱工作实践的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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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劳动报酬权是罪犯基于劳动生产而要求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报应刑思想的存在和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干扰,罪犯的劳动报酬权还没有真正的实现。虽然,罪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法律并没有剥夺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他们在付出劳动成果之后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我国罪犯的劳动报酬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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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罪犯劳动报酬问题.建议细则中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发给报酬,并确定最低工资,即罪犯基本生活保障和卫生医疗所需费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鼓励积极劳动,多劳多得,体现罪犯参加劳动的改造手段功能,使罪犯摒弃好逸恶劳的恶习,从获得劳动报酬的刺激中激发劳动兴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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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受到种种限制,该制度在监狱工作实践的执行中,明显滞后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引发了许多矛盾。笔者最为一名监狱实务工作者结合,X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探索概况,就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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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监狱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运行还不规范,不利于刑罚执行的统一。文章借助恢复性司法的有关理论,通过对罪犯劳动属性的分析,较为合理的建构了罪犯劳动报酬的组成结构,提出了设定罪犯劳动报酬水平的标准,明确了罪犯劳动报酬各组成部分的发放方式,有利于规范劳动报酬的应用,确保监狱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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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出台之前的几十年里,罪犯在监狱里都是无条件地进行各种劳动。尽管也不同程度地获取一定的报酬,但大都表现在伙食、衣服、医疗、文化生活的改善等方面,有的监狱也发给一定的零用金、奖金、技术津贴等,但各地很不统一。1994年12月29日,我国通过并公布了《监狱法》,其中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该条文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罪犯劳动报酬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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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监狱生产的历史功绩 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当代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特色之一。我国监狱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监狱生产作为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的载体曾经为新中国监狱的发展作出特殊的贡献。 (一)监狱生产为监狱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诞生之初,在经济上所继承的是一个十分落后的烂摊子。“1949年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现代工业产值只占17%,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统计,1949年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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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企业就是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建立的、专门使用罪犯劳动力的特殊企业。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监狱企业是一个以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特殊企业。因此,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并在劳动中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监狱企业的主要责任,而经济责任则是监狱企业的一般责任。监狱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和咎舍责任,都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作保障,因此,国家应将监狱企业的社会责任从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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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背景下,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已贯穿在监狱依法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行刑,保障法律明确授予罪犯的权利是监狱的法定职责,但是在罪犯权利的保障方面,并不适用“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赋予罪犯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时,不能破坏民众的法律情感。依法行使监狱职能时,要注意解决好安全、警察建设、警囚关系的和谐这样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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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中国监狱劳动的性质是什么?多年来一直为学术界所关注。1992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到了贯彻执行。”为什么我国监狱劳动是改造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为什么不能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给以明确回答。本文拟对此做些探讨。一、监狱劳动性质的演变监狱劳动的性质,经历了一个从惩罚奴役手段到改造手段的发展过程。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监狱劳动都是作为惩罚和奴役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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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应朝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罪犯实行的基本上是供给制政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但是事实上我国罪犯是享受劳动报酬待遇的。1995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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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物质报酬权利。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监、加快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贯彻首要标准的客观需要,是彰显现代行刑理念、努力适应监狱体制改革形势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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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同时又成了维持监狱生存和发展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在实行监狱职能单一化,彻底切断监狱生产与经费保障联系的过程中,监狱必须结合实际,通过调整投资结构、产品结构和罪犯劳动组织形式,一方面,以适应强化监狱职能需要,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罪犯中的手段作用;另一方面,以大力挖掘监狱生产潜力,充分发挥监狱生产对监狱经费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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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罪犯分类的现状和原因罪犯分类对中国监狱来说并不是新课题。1954年,政务院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犯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各类罪犯分别编队、分别关押、区别对待,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1991年,《司法部劳改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提出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明确“横向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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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生产是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长期以来 ,监狱生产却承担着改造罪犯与维护监狱发展所需经费的双重任务。几年来 ,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 ,监狱生产遇到了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罪犯改造和监狱的发展。因此 ,监狱生产体制改革就提到了重要议程。改革应当坚持监狱是国家的专政机关的性质 ,坚持监狱法规定的罪犯劳动要以改造人为宗旨 ,从我国实际出发 ,有计划、有目的地逐步调整我国的监狱政策 ,逐步实现监狱生产及经费逐渐由国家统管、统拨的方法 ,彻底切断监狱生产收益直接与干警福利、监狱建设挂钩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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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报酬权法律虽然有明文规定,但过去一直没有贯彻落实,在监狱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情形下,罪犯劳动报酬权有了从应然化到实然化的现实基础,需要我们重新厘清罪犯劳动定位及其在实然化背景下该如何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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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南监狱课题组 《中国司法》2011,(10):35-37
1、“5+1+1模式”的雏形。司法部于1995年6月14日下发的司发通【1995】065号《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中“第三条:……生产任务不饱满的监狱,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实行每周劳动5天,集中学习1天的制度。”“第四条:监狱保证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周休息1天。”根据上述两条之规定,监狱在生产任务不饱满的情况下,报经省、自治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