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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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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淀区大部分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按照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制定的《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成立了保健室并配备了儿童保健人员。同时,国家对于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执业活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通过对海淀区托幼园所保健机构和人员现状分析及对策的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2.
问:最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我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即从事医疗活动,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封了我的诊所,并没收了价值一万多元的医疗药械。请问个体诊所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吗?答:这是一个老问题了。本刊去年第三期曾就"医疗机构是否要进行工商登记"作了专门回答。今年3月30日卫生部以卫政发(1995)第7号文再次重申了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已经明确了。1951年2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51)财政私字第20号  相似文献   

3.
正近年来,浙江省苍南县全面实行"典型曝光、连带追责、积分管理、绩效捆绑"四步问效,打出在编不在岗清理规范"组合拳"。据统计,通过清理规范在编不在岗人员,每年可为财政节省资金3000多万元,有效遏制了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吃空饷"问题。该县出台责任追究及警示办法等文件,以激励机制明确单位和相应领导干部的责任,促成领导抓,常抓不懈。典型曝光抓个人。在苍南电视台、《今日苍南》、苍南作风建设网等载体开辟曝光台,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在编不在岗、返岗不返工、在岗炒股玩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5.
首先我们应该脱下"抚养费"神秘而尴尬的外衣,明明白白把它放于无影灯下的手术台上,才有可能实现"病灶"科学剖析,时症治疗,解决争议问题。社会抚养费,目前主要通过一部法律和一部国务院办法作为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墩纳社会抚养费。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执行由地方按各自具体人口规划实际确定标准:用途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相似文献   

8.
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工商部门组织力量对个体诊所普遍进行工商登记发证。他们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医生们对此反应强烈。在目前形势下,我们对此事把握不准。一方面,根据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颁布的《医师、中医师开业管理办法》,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等政策法规,均未涉及个体诊所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发证的问题,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就这一问题专门以办字(1990)25号《对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22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作了明确答复:"开办个体(私人)诊所应由卫生部门统一核发开业执照,统一监督管理"。但另一方面,国家新出台的税制体制改革政策,对个体从事医厅的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个体诊所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诊所是否要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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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34-34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卫生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卫生部9月27日发布《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规定》提出了内部审计的职责与任务、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农场、森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免许制度,但应当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其确立了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则。关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缘起于"齐二药"案。"齐二药"案的判决需要进一步反思,《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负面的后果。考虑到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及人类健康的福祉,免除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问:我们是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和诊所的开业医生。最近,我们收到镇税务所送达的《限期纳税通知书》,要求我们缴纳1994年度税额500-2500元,并限于6月26日前入库,否则将按日加收5‰滞纳金。但通知书上面既没有税种,也没有税率。据我们了解,国家对医疗机构一直是免征工商业税的,我们的理解对吗?答:在我国,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单位。虽然医疗机构种类不一,性质也不同,但国家一走采取了积极扶持的特殊政策。早在五十年代初,我国就确立了对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的制度。1950年11月27日政务院财经委财经计(财)字第5442号文规定,国家对"公立医院诊所免纳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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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2013,(5):29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上海市开展新闻记者证2012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检察风云》对已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现将本刊已通过2012年度新闻记者证年检的记者名单予以公示:曹春、靳伟华、程新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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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知识读本》由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编写,作为全国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学习的统一教材和规范读本。本书注重实用性,根据我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的特点,从基本法律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医疗技术服务管理、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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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医技术鉴定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药物依赖治疗院(站、所)及其他诊疗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甘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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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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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5,(1):i016-i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吴仪2005年2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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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2007,14(1):51-51
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施行。  相似文献   

20.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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