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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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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无烟立法的现状与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通过,在全世界范围之内掀起了一股无烟立法的浪潮,实现全面无烟的国家和地区与日剧增。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无烟法执行状况都较好,而无烟法执行较好的发展中国家也不乏其例。从目前世界无烟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可以总结出既有利于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同时又有助于无烟法有效贯彻实施的立法和执法经验。中国大陆的无烟立法发展迅速,但在立法的层次、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缺陷,执法不力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只有中央政府具备全面控制烟草的政治意志,中国大陆的无烟立法才能摆脱繁荣却无效的长期困境。  相似文献   

2.
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控烟立法被公认为是控制吸烟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控烟立法,已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在内容上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比也存在较大的差距。着重研究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今后我国的控烟立法进行展望,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3.
本文旨在以上海市为例梳理我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的发展历程,从法律角度分析对比各项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秦宁 《法制与社会》2012,(27):239-240
本文基于烟酒两种消费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嗜好性、快速消费等相似特性,由酒触烟,通过分析美国禁酒令出台背景、立法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最终失败的原因,吸取其经验教训,为我国的控烟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通过后,在我国乃至全球掀起了控烟立法的浪潮.然而,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控烟立法,各地方在没有上位法指导的情况下纷纷开始自行探索地方控烟立法.由于各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发展不平衡,立法工作呈现立法标准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状况.在整理了我国各省区市控烟立法和有关控...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成为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每年消耗的烟草占世界总销额的1/3以上,吸烟者高达3亿。据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估算,还有约4亿人受到被动吸烟的危害,因而我国约有7亿人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烟草的危害。尽管烟草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给国家带来了巨额税收,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控烟立法背景与内容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09年12月10日获得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简要介绍本次控烟立法背景,并解读本次控烟立法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仇逸 《政府法制》2008,(12):41-41
上海市有关部门近日透露,将通过立法,把禁烟范围从传统的“公共场所”扩展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并逐步消除边走边吸的“游烟”现象。  相似文献   

9.
孙立业 《法制与社会》2012,(20):112-113
从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出,对于渎职侵权犯罪一直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只有拥有一直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才能让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更上一个台阶。但是从当前我国实际现状来看,渎职侵权犯罪现象还很严重。对于渎职侵权犯罪不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中,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都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本文从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实践角度出发,通过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进行阐述,深入了解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并从阶段性立法概况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两方面对渎职侵权犯罪现状作出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最后从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建立多样化的侦查制度、引进新的侦查模式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完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建设。希望能有助于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闫海  姜丽 《海峡法学》2012,14(2):3-8
在现代社会中,吸烟者的吸烟自由与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权存在冲突,家庭等非公共场所中产生的矛盾可妥善处理,但是在公共场所中发生的相关冲突则应诉诸公权力的干预.各个国家及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公共场所禁烟制度,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相关立法堪为大陆立法借鉴.比较两岸三地立法,公共场所的界定是控烟的关键,管理体制的建立是控烟的重要保障,处罚机制的设计是控烟有效实施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产品的危害,而与此同时却也触及到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公权力介入烟草产品的管制,是否侵害了公民吸烟的合理权利?政府在控烟上的公权力的正当性源于何处?控烟立法与吸烟者“吸烟权”的边界又在哪里?本文将通过探讨控烟立法与“吸烟权”的界定,明晰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为政府合理运用公权力进行控烟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2.
论医疗立法(1)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医疗立法概论医疗法是卫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认为 ,医疗法是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关系、医疗协作与竞争关系和其他医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疗立法就是制定医疗法的活动 ,包括制定医疗法的过程和结果。从医疗立法的结果来看 ,医疗法可以是概括全部或者大部分医疗关系的法典 ,但通常还是表现为由分别调整有关医疗关系的单行法规所组成的医疗法体系。为了建立我国完整的医疗法体系 ,必须在理论上弄清医疗法的调整对象和医疗立法的分类。(一 )医疗法的调整对象医疗关系是医疗法的调整对象。所谓医疗关系就是因…  相似文献   

13.
论医疗立法(2)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三、我国医疗立法的简史和现状我国浩繁的史籍中蕴含着丰富的医疗法史料。从已发掘的史料看 ,早在周代 ,我国已建立一定的医疗制度。西周的法律典籍《周礼》 ,其开卷篇《天官》明确规定医是一种官职 ,并有专业分工和确定的员额。以后各朝各代的律令中 ,都有或简或繁的医制。医制的繁简往往与王朝的强弱兴衰有关 ,强大王朝的医制 ,甚至对周边国家的封建医制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在奴隶和封建制时代 ,各朝都没有医疗法的专门典籍 ,医疗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律书和典籍中。我国医疗法专门化、系列化始于中华民国时期。 1912年 1月 1日中华民国建立…  相似文献   

14.
《江淮法治》2014,(14):48-48
针对性交易问题,加拿大政府6月4日推出法案.准备禁止“买春”而不禁“卖春”。这一新法案实际上是去年底被最高法院推翻的反卖淫法的变通版.通过禁买不禁卖的方式绕过女权、女性安全等敏感议题。  相似文献   

15.
李祝用 《河北法学》2006,24(12):111-117
世界各国保险立法体例有分别立法与合并立法两种模式,分别立法体例为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体例之传统,但在分别立法的具体模式上又有德国式、日本式、意大利式三种.英美法国家保险立法体例不像大陆法国家那样,很明显地表现为两种立法体例.尽管如此,除判例外,合并或分立的保险立法体例在英美法中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存在的.中国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的保险立法均采分别立法体例.1949年之后先采分别立法体例,后改为合并立法体例.合并立法与分别立法各有优劣,难以取舍,关键在于立法者是偏重于实用型,还是更青睐科学性.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信息化立法所涉及到的信息化法律体系、立法需处理好的四个关系、立法时机、立法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立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相关行政许可设定分析、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八个方面,结合立法的要求和信息化发展的特点,进行了专门论述,提出了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7.
流浪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的立法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我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流浪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工作又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此项工作的专门规定,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视野、不断创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流浪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大胆探索。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信息化立法所涉及到的信息化法律体系、立法需处理好的四个关系、立法时机、立法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立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相关行政许可设定分析、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八个方面,结合立法的要求和信息化发展的特点,进行了专门论述,提出了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9.
包裹立法的中国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风景 《法学》2014,(6):110-119
包裹立法是立法机关基于一个共同的立法目的,将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的数个(或多个)法律文本,整合在一个法律案中进行小幅度变动的法律修改技术。在社会发展节奏加快、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包裹立法被赋予了重任。自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三次运用了包裹立法,透视这几次集成式法律修改的过程,可发现中国包裹立法的运行轨迹和发展趋势。包裹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立法统一、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当下,应以立法法的修改为契机,将包裹立法的经验定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20.
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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