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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法于2005年重新修正,刑法第55条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此种做法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段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牵连犯理论其实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所以大陆刑法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取消牵连犯,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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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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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往观点对于牵连犯的赢弱说理致使部分学者渐次转向了牵连犯取消论的立场,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29条的修正使得牵连犯的问题再一次进入解释者的视野中.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域外国家及地区不存在牵连犯这一概念的事实并不直接彰显其本身的谬误;取消牵连犯后的替代方案亦会致生更为严重的疑障.基于科刑一罪的法理,"纯粹结果犯"原则上不与其他罪名存有牵连关系,仅可于"举止关联犯"中筛查牵连犯的证立.至于立法者将本应为数罪的情形拟制为一罪的缘由,也可视为是对部分罪名中存疑的刑期设置的一个婉转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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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中罪数形态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牵连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罪数形态其他内容的区别界限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等。我国刑法中无牵连犯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理论却占有一席之地。近来,有学者建议在我国修改刑法时增设牵连犯之规定,有的则认为不必发展牵连犯理论,有的甚至主张废止牵连犯提法。事实上,牵连犯理论现正面临种种挑战.笔者拟作如下分析,以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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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无明文规定,而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又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并且对有些牵连犯又未规定如何处理,因此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中均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所以进一步研究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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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介绍了结合犯理论及其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概况 ,分析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结合犯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冲突 ,以及结合犯与我国罪数形态理论中相关罪数形态的矛盾 ,并进一步联系我国新旧两部立法 ,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牵连犯条文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提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应取消结合犯理论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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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概念和惩罚原则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牵连犯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这不仅表现在对牵连犯的概念上,而且表现在对牵连犯适用何种惩罚原则上,可谓众说纷纭。理论上的分歧导致立法上的混乱,致使我国刑法对牵连犯处罚不仅存在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而且存在并罚原则。理论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混乱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尽快明确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不仅是立法上的要求,而且也是正确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牵连犯的概念分析 刑法学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最早对牵连犯概念作系统、完整表述的是德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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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与经济犯罪相伴而生。但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之间的牵连关系又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给司法者执法办案造成了困惑。本文在梳理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渎职犯罪中牵连犯的处罚,应当从有利于实践掌握和判断,按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罚,对-t-,;Jz-~文规定的,应当时其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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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在我国立法上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不能达成共识。本文对牵连犯的内涵、特征及处罚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法学界的各种观点,经过考查认为对于牵连犯仍然适合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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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牵连犯如何处罚,学者对此作了很多研究,理论界众说纷纭。大体而言,有四种学说,即从一重处罚说、数罪并罚说、区别说、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说。这四种学说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同时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它们共同活跃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由于学者们对此没有达成一致,理论与实践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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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不能犯理论有一个从纯粹客观说向较为主观的印象说过渡的过程;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上较为通行的是具体危险说,理论上的有力说则是客观危险说.在我国台湾地区“修法”之前,对不能犯的处罚,在立法规定上与德国较为接近.但是,在“修法”以后,可能需要有一个客观化的转向.通过上述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对不能犯的研究,不能脱离刑法条文.德日两国对不能犯的不同规定,塑造了德日两国不能犯理论的不同品格.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不能犯从罚到不罚的改动,表明立法者从主观未遂论到客观未遂论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犯的理论也应作出适度调整,从而使刑法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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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数罪应当包括牵连犯在内,在形式逻辑上,异种数罪属于种概念,牵连犯属于种概念下的子项,因而异种数罪与牵连犯两概念不能并列.异种数罪可以划分为牵连异种数罪与非牵连异种数罪两种.牵连异种数罪(牵连犯)处罚原则的通说观点应予否定,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不实行按一罪从重处罚.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部分非牵连异种数罪也规定了按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导致了处罚原则上的混乱状况,有必要采用数罪并罚原则来统一解决非牵连异种数罪的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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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其中多数属于结果犯,加强对结果犯的研究对理解和适用新刑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从犯罪既遂的角度理解结果犯这一概念,并且根据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既遂的特点不同,把结果犯分为普通构成的结果犯和特殊构成的结果犯。针对不同类型的结果犯和犯罪行为自身的特点,作者对新刑法规定的结果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普遍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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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法第399条第4款与刑法第385条的关系引出话题,得出两者应是牵连关系。但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处断规定不统一,有从一重、从一重从重处罚、数罪并罚,这样规定对司法实践和研究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引起立法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应当时牵连犯统一实行并罚。第399条第4款是一个例外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由于立法缺陷造成的,建议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完善。在立法修改之前,对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的或索贿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几种情形,提出了几种处理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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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原本是德国、日本刑法中的一种立法现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是民国时期《中华民国刑法》在台湾地区的延续,在立法上,由于受到德日刑法的强烈影响,在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上与德日刑法一脉相承,甚至将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技术发挥到了极致,含有客观处罚条件的罪名远远超过德日刑法,但有关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定位,台湾学者之间争议特别大。由于我国大陆犯罪论体系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大陆刑法中不存在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但存在刑罚权发动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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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按照未遂处罚,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危险犯进行处罚?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在德国刑法理论上,是肯定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即以实施一定的危险行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过失犯,而且在《德国刑法典》中也有关于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定。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过失犯的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