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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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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外运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对于户外运动的参加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组织者未尽到其注意义务而导致参加者遭受人身损害,组织者应当负侵权责任。判断户外运动的发起、召集人是否为组织者,主要根据是否对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事前的准备义务、警告和告知义务以及活动中的谨慎行为义务。自冒风险是户外运动组织者责任的重要抗辩事由,应当根据风险层次的不同分为非极限性和极限性户外运动两种类型,分别适用基本型默示自冒风险和派生合理性自冒风险。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3.
论经营者服务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责任的性质取决于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以基础义务为原则,以附随义务为例外的。因此,服务责任就应当以侵权责任为原则。  相似文献   

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危险控制理论、经济分析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公平原理和合理信赖理论。实践中应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来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范围,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区分具体侵权种类确定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形态,以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相似文献   

5.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民法上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在这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文在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发展的历程及内涵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责任类型及责任承担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困惑,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和《侵权责任法》先后实施,直接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侵权补充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如何适用?希冀从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力图对侵权补充责任作以深入阐述,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立法,并从实证角度作了简要分析,认为应扩大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相似文献   

7.
尽管《侵权责任法》和《解释》都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且有规定不一致之处.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围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展开论述,主要阐述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重点分析了争议较大的补充责任,肯定了补充责任的创新性,同时指出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并对补充责任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法条未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证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之不合理。  相似文献   

9.
文章对我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深入分析,阐述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法律性质、法律内容,以及经营者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而地方法规各异。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设立的目的、性质和职能不同可以划分为职能组织型和社团组织型。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雇主雇员关系,应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承担使用人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关系,应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而地方法规各异。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设立的目的、性质和职能不同可以划分为职能组织型和社团组织型。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雇主雇员关系,应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承担使用人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构成社会活动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关系,应对志愿者的服务侵权行为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应根据经营场所的损害事实、经营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来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平衡社会利益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3.
猛兽伤人事件责任彰显格式合同下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之重要,要利用好现行法律指引受害者得到有效之救济。安全保障义务之法定性规制,猛兽园管理经营者具备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之完备注意义务,如非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对既成之人身伤害须承担侵权责任,违约侵权责任竞合下遵循自愿选择原则。  相似文献   

14.
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义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补充义务的规定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精神,有悖于先进国家的做法,且无法实现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故在此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全人保障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再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形下,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义务的规定违背侵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且不符合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故因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全人保障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7.
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8.
试析《合同法》中合同义务的扩张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民法理论、民事立法实践中对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的规定过于狭窄 ,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也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新《合同法》中对合同的义务进行了拓展 ,表现为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和保守商业秘密 )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性上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及其内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为顾客(乘客、客户等)提供一定服务项目的地点和场合,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于该类型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路:用一个专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专门规定此类型的侵权行为,并且,在此专条下用5款内容,描述和概括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侵权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20.
无论从公益性还是交易成本角度考量,学生校车服务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通过公共财政为学生校车提供安全保障应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站在公共产品的视角,通过对校车公共产品的分析和对国外校车安全保障中政府责任的考察,本文认为《校车安全条例》在政府责任方面仍有较大改进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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