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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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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从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入手,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盗窃、盗划信用卡行为的定罪做了区分。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教义学,利用合同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然而,司法实践却突破教义学的框架限制,将网络合同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这一突破教义的现象,源于司法者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从严从快"刑事政策的误读."从严从快"刑事政策仅针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的普通诈骗罪,不能扩张适用于网络合同诈骗.在互联网场域中,利用合同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定性必须立基于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  相似文献   

4.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捡拾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劫、抢夺、诈骗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对象是否包括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三个疑难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诉讼欺诈定性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诉讼欺诈的案发率日益增高,但刑法理论界对该行为的定性尚存争议。认定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欠缺充足论据,而且该行为对诉讼制度的破坏更为直接更为严重,因而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应及时增设诉讼欺诈罪,配以适当法定刑,以更好的遏制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7.
97’刑法改变了用诈骗罪"包办"所有诈欺类行为的立法技术,将部分涉金融的诈骗犯罪单独设置一节。然而,同样是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刑法却仅在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如此,"非法占有目的"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超过要素,其中,除了信用证诈骗罪中的"骗取信用证"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其他类型均是断绝的结果犯。对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单纯使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过于单薄与粗糙,文章通过"三破除,一反思,一肯定"的方式,提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8.
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不悖。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欺骗手段的考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骗取贷款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具体定性。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骗取他人担保的形式,获取并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9.
在利用网络酒托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中,被害人对处分行为的内容具有合理的认识,只对处分财产的原因发生错误的认识,但学界普遍认为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仅限于处分财产的动机上,如此便产生诈骗罪和无罪两种对立的结论。行为准确定性的症结在于对认识错误内容和财产处分关系的不同理解。应当肯定的是,只要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与处分财产意愿相关的错误认识,都符合诈骗罪的认识错误。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认识错误和处分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二者所导致的被害人心理意志上的“自愿性”,唯有三个要件都满足,才能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手机支付平台普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后,通过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观点:第一,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当包括借记卡;第二,直接操作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三,通过手机支付平台与外部设备交互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无论是与人交互还是与机器交互都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四,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构成法条竞合,当案件未达到刑事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相似文献   

11.
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定性,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涉及诈骗罪、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媒介和支付工具,不具有信用卡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区分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直接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类犯罪;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2.
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难点问题在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范围;使用伪造、变造的非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定性;对“使用”的理解;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行为定性;使用作废的银行存单诈骗的行为定性。这些疑难问题的解决应仰赖金融与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是以排除沟通的形式从外部对被害人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诈骗罪是以欺诈这一特殊的沟通形式,使被害人基于动机错误从内部对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决定诈骗罪罪质的是以处分财产为危险内容的欺诈行为本身。处分意识作为一个实行后因素,对欺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不会产生影响。"处分意识必要说"并不是从诈骗罪本质所得出的先验结论,更不要说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合理性。以欺诈方法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行为类型的固有特征,当诈骗罪与利用被害人错误的盗窃罪间接正犯发生"竞合"时,前者应排斥后者而成立。  相似文献   

14.
"蚂蚁金服"无发放信用卡之权限,"花呗"不能被视为一种"虚拟信用卡"。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应排除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对冒用他人"花呗"消费或者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应肯定服务商能够被骗,不宜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此类行为具有三角诈骗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冒用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16.
对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厘清和认定,要注意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分析视角,对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辨析。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完成,此时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目前学界争议颇多的偷换二维码案系新型支付方式下衍生的财产犯罪的典型表现。对其定性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观点,其中诈骗罪内部又存在普通诈骗说、双向诈骗说、三角诈骗说等分歧。在顾客扫码支付之前或之后,商家从未取得对钱款的占有,且行为人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取得对钱款的占有,因此不成立盗窃罪。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使受骗人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其钱款,且使自己遭受了损失,应采普通诈骗说(顾客被骗人说),为此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18.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如何适用法条存在争议。有观点主张有限度地坚持重法优先,有观点则主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理论上的学说争鸣不同,审判实践中特别法优于一般的做法得到了较好地坚持。以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竞合关系入手,通过对2014-2015年内审结的案例进行研究,在对集资诈骗罪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发现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三类,其中两类没有适用重罪(诈骗罪),第三类应属于诈骗罪范畴(该类行为虽具有集资外观,但其欺骗性与对侵占财产的故意都与诈骗罪一致),但法院对此类具有"集资"外观的行为,大体上仍适用轻罪(集资诈骗罪),因此司法实务还是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没有得到审判实践认同。  相似文献   

19.
"蚂蚁借呗"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兴起,为大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实践中冒用他人"蚂蚁借呗"侵财行为的认定较为混乱,有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争。主要争议在于"机器"能否被骗、"蚂蚁借呗"资金提供方的法律属性、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等。"蚂蚁借呗"资金提供方可以认为是受骗的机器,其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蚂蚁借呗"资金提供方的法律属性是金融机构。因此,冒用"蚂蚁借呗"获取钱财应当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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