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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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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法官的培养,关系到一国法制建设的根本,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所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本文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对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现状作了简要分析。本文初步提出,我国的法官培养应采用以应用为主导的大学法学基础教育和大学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2.
英国律师培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的律师分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英国的职业律师也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基础。成为这两类律师要经历两个阶段的法律学习。  相似文献   

3.
法律职业化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入世"、全球化、法律硕士教育、统一司法考试等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迫使与之极不适应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应摈弃狭义的法学教育的概念,重新界定和建构法学教育的新概念,并对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相适应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相似文献   

4.
实行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走上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作为一项资格考试制度,它架起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改变了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这样会更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水平。同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现今的法学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原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只有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才能与培养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人才相契合。  相似文献   

5.
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当下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根源于法学教育定位不准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为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可以进一步认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密切而又紧张的关系。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应该以职业教育作为基本定位,虽然未必是唯一的出路,但这种进路可以对当下法学教育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较好的说明。  相似文献   

6.
特定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仅决定了一个国家法律人才的素质,更对国家的司法体系,法的生产方式及其发展,法的运行模式等等产生深远的影响。处于社会变革时期的发展中国家,选择一种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会对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变迁起到积极作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存在定位不清,课程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办学特色等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寻求相应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教育方法存在诸多弊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注重对法律操作能力的考察,为消除这种弊端提供了契机。法学教育应区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本科阶段适当兼顾司法考试,硕士阶段尝试联合培养,用走出去的方法引导教师积累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8.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化的资格性考试 ,它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提出新的促进要求 ;司法考试形式、内容等都影响到法学教育方向问题 ;高校法学教育为了适应司法考试 ,应加强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性教学、实务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和应试教学等。  相似文献   

9.
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彰显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程度,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个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之一,其中会见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保障的一项重要权利,否则律师难以完成整个诉讼阶段的实质辩护目的.完善律师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的突出亮点,虽然我国律师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利有所完善,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思考和适时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在新疆地区采取的特殊政策对新疆少数民族法学教育即是大好机遇也是巨大挑战。新疆少数民族法学教育模式应与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紧密结合,对少数民族进行法学教育双语教学为必要;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为根本;课程建设结合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为突破口。  相似文献   

11.
法律理性是法律与理性有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法的内在精神品质,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精神追求。法学教育应当强化法科学生以法律理性和人文精神为核心的法学学术和法学思想的培育,重视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品格的塑造,崇尚人类公平正义的法律信念,秉承法律信仰、塑造法科学生的法律理性人格。  相似文献   

12.
司法考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法科学生从事司法工作的“许可证”。司法考试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具有重大影响,已经成为检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成效的试金石。面对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唯有继续推进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改革,才能促进法学专业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韩国国家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概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有两个显著特征: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有严格限制;申请者的应试资格及考试次数不加限制.这引发了相互牵涉的许多问题,比如法律职业的规模非常小,法律职业的质量不高,韩国法学院的的法学教育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的同时,司法考试学校勃兴,造成了大量的人才资源浪费.为解决上述问题,韩国于2005年提出了旨在建立"法学院"模式的改革方案,这对于韩国法学教育及法律培训制度而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相似文献   

14.
2008年司法考试改革,准许在校本科生参与司法考试,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冲突变得更为显性。法学本科教育应兼顾司法考试,并对其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与形式应作一些调整。司法考试也应遵循本科教育的基本规律,并对其考试时间、考试条件、考试内容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5.
法制建设依赖于法律人才。对历史悠久的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对会有助于重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为二元结构模式更符合中国实际,在坚持固有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强化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改变目前法学教育制度的结构,建立对应的评价机制,以实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部分到整体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6.
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正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潮流,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其常成为法条解释性教育,甚至是应试教育,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司法考试对参加人员的素质要求其实仅是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才素质要求的一部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围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来进行,并通过教学方法的完善等来适应司法考试提出的要求。司法考试自身也要通过改革增强其主动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定位与法学教育的脱钩、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层次性与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模糊性、法学教育的单一性人才的培养与知识经济对复合性人才的需求、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趋同态势需要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8.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但培养法律职业者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唯一目标。法学本科教育既不能对司法考试置之不理,避免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避免学生在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课堂间疲于奔命;又不能对司法考试趋之若鹜,避免沦为应试教育和职业教育。就经济法学教学而言,应及时跟进经济法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开辟多渠道的第二课堂,让学生融入法律实践。唯此,既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又能兼顾司法考试。  相似文献   

19.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保证国家权力合法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重要宪政价值。律师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样态和运行特质能够促进正当程序的实现,即律师制度有利于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公开。  相似文献   

20.
国家司法考试给传统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法学教育也对司法考试产生了一定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过对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重新定位,理性看待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既有利于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又有利于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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