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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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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该双核心的复合法益为指导,实质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并限缩其司法适用。“暴力袭警”限于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应达到通常情况下能够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程度,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为前提条件,同时,“暴力袭警”必须产生导致警察职务不能或者明显难以执行的具体危险,而“暴力袭击”违法执行职务或者职务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的人民警察的,则不构成袭警罪。  相似文献   

2.
人民警察执法权保护问题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建议刑法应当明确人民警察的职务防卫权,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遭遇暴力抗法者的袭击,有权利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防卫,以示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应增设袭警罪,明确规定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和具体的量刑标准,使暴力袭警行为在刑罚适用上罚当其罪,以实现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增设了袭警罪,拓展了对于警察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暴力袭警的性质、袭警罪所适用的主体范围、民警是否具有民事方面求偿权等,均遭遇了不同的理解和一定程度的争议.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袭警罪.  相似文献   

4.
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件,警察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袭警罪的立法化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所谓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致使正在执行执法活动的人民警察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6.
袭警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独立罪名,在实务和理论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梳理目前存在的争议,应当看到,本罪保护的是复合法益,其内容应具体为警务行为的顺利进行与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本罪的暴力行为以“突然性”为必要,并应将其客观化的理解为行为对法益危险性的升高;对“人民警察”范围的解释仍应当从身份论出发,直面突破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妥当解释将合适范围内的警务人员纳入本罪保护范围;在罪责问题上,应注重把握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不宜将罪过限定于直接故意,同时注意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职务合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别,将其以不同的后果对待。  相似文献   

7.
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件,警察权威受到严重挑战,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袭警罪的立法化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维护国家法律权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所谓袭警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致使正在执行执法活动的人民警察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置了袭警罪,回应了保护人民警察利益、树立执法权威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呼声。该罪不仅保护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秩序,还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该罪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人民警察伤害危险的作为有形强制力的暴力袭击行为,行为对象不仅包括具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也包括合同制的辅警,危害结果在犯罪成立的意义上仅要求危险结果。该罪与妨害公务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但是当行为不构成袭警罪时,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相似文献   

9.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已施行5年,新“袭警罪”也即将施行。在改革方向既定的情况下,应全面调查原有暴力袭警犯罪现实状况、评估犯罪治理效果,以求为新“袭警罪”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实证调查发现,暴力袭警犯罪总量逐年上升;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量刑普遍较轻;被告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被告人职业分布差别大;被告人绝大多数具有认罪、坦白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往往针对民警本人,多导致轻微伤,财物损失较少;持械袭警与驾驶机动车袭警占比不高,但后果严重;常见区域分布明显;警察执法不规范是常见辩护意见,但极少获得法院支持;对轻微袭警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存在较大争议;仅出于反抗或逃避执法目的而袭警的,一般仍认定为暴力袭警罪;醉酒一般不影响犯罪构成。暴力袭警犯罪治理的难题在于法律争议影响适用效果,“从快从轻”弱化立法原意,法治意识薄弱浪费治理资源。因此,需要细化暴力袭警犯罪的刑罚等级,厘清暴力袭警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完善暴力袭警犯罪的处置机制,构造暴力袭警犯罪的源头防控系统。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愈发具有现实物理空间的诸多属性,传统罪名体系在网络空间适用时开始呈现出不适应性。近期网络空间性侵儿童案件频发,如何发挥刑法的功能有效规制这类犯罪,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务界存在困惑。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厘清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同时,基于法教义学的检视,需要从立法、司法层面系统地提出对策,这主要有:对网络空间中的性侵儿童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适度扩张本罪的行为类型;明确本罪中"聚众实施"和"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认定规则,以破除其在司法适用中的难题,也避免本罪适用范围过于限缩。  相似文献   

11.
"暴力袭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两种解读,前者认为,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警察作为暴力实施对象的特殊身份;后者认为,从重的依据在于"暴力袭击"这一妨害公务的行为手段,突出警察身份只是迫于袭警案件多发的社会现状而作的立法宣示。经对该条款立法背景、文本涵义的分析,该条款的设置仅仅是通过在立法中将"袭警"明确列举出来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因而注意规定的解读更符合立法原意。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实践中对"暴力袭击"应作相对严格的认定,只有具有主动性、攻击性的暴力才被能认定为袭击,为了摆脱警察控制而实施的不具有攻击性的轻微暴力则不能构成。  相似文献   

12.
关于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法律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目前我国对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焰的重要根源。袭警这一危害国家安全、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是对警察生命的威胁,对司法资源的破坏,更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感。在我国《刑法》增设袭警罪可以保护警察执法权威和权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权。  相似文献   

13.
合理界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边界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寻衅滋事罪边界的界定应从侵害法益、主观动机和客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认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应该界定为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动机应该为寻求非正当精神刺激;对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应该重视“随意”的认定,“强拿硬要”应该包含一定的暴力、胁迫因素,网络空间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   

16.
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对于公民住宅的侵犯的犯罪,在现实中,何种程度侵入住宅的行为在刑法上侵犯了什么样的刑法法益,是学者和司法判例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在规范刑法学的视域下,在研究国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应该将其保护法益认定为保护个人住宅的安宁,并且,在分析个案时,必须结合规范违反的判断。  相似文献   

17.
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警察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关于袭警行为是否应当单设罪名予以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声音。面对非理性的犯罪,需要的是理性的立法。因此,应对袭警行为的规制进行全面反思,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提出应对暴力袭警的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强迫交易罪是新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对于其构成特征和司法认定,学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通过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胁迫、商品、服务”等词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对本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警察在正当执法中遭遇无理取闹,被谩骂、殴打、恶意投诉,甚至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应分析暴力袭警致使警察权益受损的原因,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严惩袭警行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合理界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边界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寻衅滋事罪边界的界定应从侵害法益、主观动机和客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认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应该界定为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动机应该为寻求非正当精神刺激;对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应该重视"随意"的认定,"强拿硬要"应该包含一定的暴力、胁迫因素,网络空间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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