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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西蒂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蒂尔公司)与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岱尔公司)两原告诉称:西蒂尔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ITEL"商标。1996年7月8日,西蒂尔公司在中国合资成立西岱尔公司,并允许西岱尔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以及"CITEL"商标。BHS2500v是两原告独家使用的产品规格名称。"CITEL"是原告西蒂尔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2002年12月起,两原告在市场调查和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中发现,被告华格公司未经两原告同意,非法生产、销售印有"CITEL"商标的BHS2500v产品,非法占有应属于两原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BHS2500v产品的客户中对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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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审理的影响最大、国内外关注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6000万美元的调解对价成为我国已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中所涉金额最大的案件;法庭的两头,一头是世界市值第一的公司,一头是濒临破产的企业,却引发业界一场以小搏大的世纪经典之争。这就是著名的苹果诉唯冠iPad权属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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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200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上海分公司)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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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200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上海分公司)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价格标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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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杜家鸡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行为人往往会提出不侵权抗辩,抗辩理由主要为非商标性使用、合理使用、善意在先使用等。对以上问题的认定应当注意,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意义,就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合理使用的证明责任由被控侵权人承担,证明标准应采取严格条件;一般情况下,善意在先使用不能构成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可在赔偿责任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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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裁判摘要】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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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审判]20世纪80年代初期,个体工商户年广九注册登记成立私营企业芜湖市傻子瓜子总厂(以下简称傻子总厂),并将“傻子”文字申请商标注册,使其成为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2000年8月4日,年广九与其长子年金宝即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傻子公司)法定表人、次子年强即现傻子总厂法定表人三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8.4”三方协议)约定,年广九(甲方)将其拥有的“傻子”注册商标及正在办理的“年广九及其肖像”注册商标转让给傻子公司(乙方)和傻子总厂(丙方),转让价100万元,乙方承担55万元,丙方承担45万元;“傻子”注册商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由乙方负责办理受让手续。“年广九及其肖像”由乙、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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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纠纷案中的“商标淡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并没有商标淡化的专门立法,但近年来的70例域名纠纷案表明,我国法官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中的"商标淡化"的理解正在形成之中。在此类域名纠纷案中,判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和最高法的两个司法解释。而对于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在对象为驰名商标和注册域名为驰名商标的简单复制或者音译上没有太多分歧,但在是否域名注册行为就已经足够还是需要使用、是否需要有恶意这两个要件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此外,此类纠纷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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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裁判摘要】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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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确立防御商标概念,但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对于商标权人注册防御商标并未给予否定。其他很多发达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防御商标制度,例如日本等商标法。如何才能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防御保护是中外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以"鳄鱼"案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中日防御商标制度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商标法中防御商标制度的引进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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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产品自身形状或包装的形状所构成三维标识之显著性的认定是各国商标法的共同难题。我国的相关实践也处于不断演变之中,2010年以来的法院判例正在尝试依据两个理由一概否定此类标识的固有显著性:一是认为商品形状或包装形状不会被相关公众当然认知为商标;二是认为此类形状在设计上的独创性与其显著性无关。第一个理由存在论证的逻辑缺陷,竞争政策考量失当,对作为其认定基础的市场实践缺乏证明;第二个理由对于独创性之于显著性认定的作用认识有误,该作用的本质是通过与常用标识的对比来认定显著性,而审查机关应对常用标识承担可行的举证责任。此外,一律否定前述标识固有显著性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相较政策性强而法律论证弱的美国判例规则,欧盟的立体商标审查规则的法律论证更为严密,政策考量得当,对中国更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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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株式会社迪桑特在第25类运动鞋、运动服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今日都市公司经营"嘀嗒团"网站,其与走秀网公司签订《推广合同》,由今日都市公司提供限时团购平台,为走秀网公司推广"LE COQSPORTIF(▲)"品牌的运动鞋.今日都市公司在嘀嗒团网站上发布了以下团购信息:"今日团购:……99元包邮抢购原价480元走秀网法国公鸡Le Coq Sportif旅行鞋一双.100%正品保证!……商家将于团购结束后48小时内发货,有关产品咨询和发货的问题请拨打走秀网全国客服电话,走秀网竭诚为您服务."该网页上还发布了上述运动鞋的照片,并标注了(▲)标识.共有1858人参与购买.旅游鞋的包装盒带有与(▲)商标相同的标识;鞋盒一侧贴有法文商品标签,并标有中文的"走秀编码1005684市场价480";鞋面印有(▲)标识和"le coq sportif"标识;鞋垫贴有标签,标注"出口商Distrinando S.A".株式会社迪桑特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5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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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01年修改之后,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这不仅使中国掀起了一轮立体商标注册热,也给商标主管当局和法院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立体商标的基本概念,再对美国、德国、日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作了初步探讨,最后阐述了我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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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2)
原告:赫司特舒灵艾格福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甘贝塔街163号75020。 法定代表人:克洛尔·阿兰,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鸿志,赫司特舒灵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淳西镇宝塔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该厂厂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