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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基于宪法人格尊严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国家对用户数据处分负有保护义务。从私法赋权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但普遍性地要求企业实现用户数据可携带将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创新,难以符合比例原则,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未明确其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难以发挥实质保护功能。在不宜“一刀切”地划定用户与企业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可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市场力量自发地保障用户数据自由携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将用户数据携带行为明确为企业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之例外,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经营者正当且必要地获取他人控制的用户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引入第三方市场力量化解用户与平台之间技术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在市场公平竞争监管中,为弥补反垄断执法的局限性,在数字市场构建事前管制制度,强制“守门人”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并为用户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携带服务,重启企业在平台开放层面的竞争。  相似文献   

2.
企业并购是厘定个人信息权利与经营者权益边界的重要场景之一。在单纯的股权收购、企业的合并、分立与形式变更等情形下,原则上不产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资产收购的情形下,则涉及个人数据的转让,但此时应考虑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在美国法与欧盟法上,对于资产收购均存在数据传输无需用户同意的例外处理机制。这些机制的核心是数据主体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衡量,一方面从数据主体的利益出发,考虑在资产收购后数据原本的使用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则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考虑其对于数据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利益。在并购双方对于用户数据转让存在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应允许企业在并购中转移个人数据,但应给予用户事先或事后作出相反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非法抓取、窃取、破坏数据库数据的行为使得数据企业与用户承受了巨大损失.在用户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数据安全法》第27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但如何对用户进行损害赔偿尚不明确.在用户数据权利尚未被立法确认的前提下,可以以《民法典》第1197条、1198条为请求权基础,结合数据经营实践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违反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标准,构建用户数据权益救济框架,使违反义务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黄锫 《中国法学》2022,(6):175-196
元宇宙是新一代全真互联网形态,用户、数据、算法是元宇宙时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三个重要支点,三者之中都存在着诸多风险,包括:因元宇宙用户身份匿名化导致阻碍人们之间深入合作的风险,因元宇宙数据集聚化导致对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国家数据安全的侵害风险,因元宇宙算法权力化导致的信息数据再中心化、经济活动垄断化、社会观念操控化的风险。这些风险难以通过市场力量自行化解,需要行政规制的力量予以防范。具体的行政规制路径包括搭建统一的元宇宙身份认证平台、组织类用户实行准入与单一身份认证制、个体类用户实行多元身份认证制等身份真实性规制,实施强制性用户数据脱敏、限制元宇宙平台企业利用商业数据从事同业竞争、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等数据安全性规制,以及算法透明规制、算法伦理规制及算法问责规制等算法向善性规制。  相似文献   

5.
<正>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产、供、研、销、用户被纳入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范畴,大数据时代给企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挑战是如何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升企业价值。如何通过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给企业带来价值呢?  相似文献   

6.
目前,云计算用户数据迁移面临很大的障碍。反垄断法律制度、格式合同无效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云服务商限制用户数据迁移的侵权行为提供事后救济。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不能解决云服务不兼容造成的用户数据迁移障碍。应通过法律手段、标准、政府采购、企业并购审查等政策手段推动云计算产业采用兼容性技术标准。  相似文献   

7.
毛宁 《法制与社会》2016,(6):101-102
随着我国信息化程度加深,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在大数据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电商企业通过对网络用户信息大数据的利用进行精准营销,成为打破传统营销模式的新趋势。网络上的精准营销虽然满足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我们应从加强保护意识、法律建设、网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来防范电商企业精准营销给人们隐私权带来的侵害与风险。  相似文献   

8.
伴随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融合,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业态和方式已由传统低科技的产品零售竞争步入以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为核心的生态型竞争,用户与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之本,数据和算法及其运行技术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创新商业模式。  相似文献   

9.
徐娟 《河北法学》2023,(2):102-117
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时代,不同场景中的用户画像技术根据不同的用户信息抽象出标签化的用户模型。用户画像技术让数据具有了价值,凸显了大数据时代人的“数字属性”,也型塑了数字时代的公民数字身份。然而,用户画像技术在给人类带来舒适、便利和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造成了限制公民自主权、侵犯公民知情权、隐私权、平等权及对人的过度监控等方面的人权保护困境。鉴于数字时代人权侵犯方式的技术化和自动化,立足用户画像中人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需要与时俱进更新人权保护理念,从构建个人赋权、平台责任与国家监管的权益平衡机制、构筑用户画像中的人权协同保护体系、保证用户画像中的数据公正和第三方身份的技术监督四个方面,探索用户画像中的新型人权保护策略,加强和促进用户画像中的人权保护。这无疑是数字时代人权保护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企业公平、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下列电信网并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相似文献   

11.
在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与中小商家则难以利用数据。为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试图赋予用户以数据访问与利用权,美国注重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交易,我国则强调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然而,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对于商业主体数据的利用,应强调市场自治与竞争秩序公平。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应从“个人—企业”“个人集合—企业”两个关系维度构建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对于公开数据的利用,应克减平台企业的数据控制权,赋予平台内商家以有限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保障平台内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携带权,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2.
李晗 《当代法学》2016,(4):118-127
大数据时代,数据被收集、分析,成为决策判断的基础,数据的价值不可估量,用户的信息和资金均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上银行,一旦被非法窃取,将对用户信息和交易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设定最低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是最基本的途径.规定网上银行对用户信息的使用规则,可以防止网上银行滥用用户信息.明确网上银行承担的责任能够防止网上银行将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转移到用户身上;完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交易安全,首先应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采用有效的认证方式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防线.区分经授权和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能够减轻用户资金损失的风险.  相似文献   

13.
<正>视频监控产生了海量的信息数据,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平安城市、智能交通、智能建筑等行业的崛起,大集成、大联网推动安防行业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不仅正在成为企业、社会和国家层面重要的战略资源,而且成为加速安防领域发展的巨大力量。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在于对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随着算法的突破,可视化的兴起,加上物联网的发展,2016年,安防大数据将趋于更加成熟、更加准确。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的出现 ,在使人类社会带来变化的同时 ,也带来一些问题 ,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秩序进行规范。互联网的发展给国家信息安全带来的一些问题。信息安全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运行系统安全 ,包括 :法律、政策的保护 ,用户是否有合法权利 ,政策是否允许等 ;物理控制安全 ,包括硬件运行安全 ,操作系统安全 ,数据文件保护 ,电磁泄露等。二是指系统信息安全 ,包括 :用户口令鉴别、数据存储权限、方式控制、审计跟踪、数据加密等。目前 ,对我国信息安全的主要威胁有外部的和内部的 ,前者如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 (包括外国情报部门的攻击 ) ;后…  相似文献   

15.
关于数据财产化问题的探讨,在是否赋权(正当性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情况下,业界应着重探讨选择何种赋权(合理性问题)、怎样进行赋权(可行性问题)。数据财产权的创设,旨在为私法领域调整数据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提供新的制度产品。其界权起点为,受保护数据须为“经合法收集和处理,聚合而成的可公开利用的商业数据”,客体适格性包含数据的技术特性和法律属性等构成要件;其赋权形成,可采取数据制作者权(有限排他效力的财产权)和数据使用者权(用户及其他同业经营者的访问权)二元权利结构;其确权效力,应在权利保护的同时注重权利限制,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优先保护、为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数据访问和管理、数据合理使用、数据强制许可,以明确数据财产权效力的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16.
一、案例及风险分析A公司系一家综合性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对国外承包工程业务资质,同时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17项一级资质。连续多年被国家、省、市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AAA级资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企业A级"企业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先后荣获"全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全国先进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ENR"中国承包商60强"。然而事实上,即便  相似文献   

17.
正智慧安防正在成为安防行业发展的主旋律,但究竟如何建设,也成为当前用户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在2019年第十五届中国安防论坛上,安徽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处处长祝占魁从四个方面,介绍和分享了安徽公安机关在大数据条件下,建设智慧安防的一些思考和实践。以下是他的演讲。深入认识建设智慧安防的时代意义和科学内涵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国家领导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大数据发  相似文献   

18.
正大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和各个城市在IT基础领域下一步的重点发展方向。大数据是最近最为火爆的技术概念,尤其是在贵阳召开的大数据博览会之后,大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和各个城市在IT基础领域下一步的重点发展方向。不论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在关注如何采集数据,以及如何从数据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进而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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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是物联网的时代,随着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发展,以智能手机、智能家电、可穿戴设备为代表的智能终端的普及,通过各种智能终端上传和收集的用户数据将越来越多,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及利用,将是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所在。蕴藏和巨大价值的用户数据的性质及使用规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张牧君 《法学研究》2022,(4):112-131
在数字商业模式中,跨国经营者通过用户对免费数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占有了用户价值,但没有通过纳税实体取得货币价值,这突破了传统所得税法的规范逻辑,使得国家无法依托所得税法对用户价值征税。用户价值不只是用户数据的价值或用户忠诚的价值,用户所在国可以将其规定为用户加入用户网络的价值或用户数字劳动的价值,主张经营者的收入由本国用户创造,以数字商业模式中的付费交易总额为税基进行数字税立法。为了减少国家之间的规范冲突,追求最低限度共识,OECD放弃对用户价值定性,转而采取定量规则,将部分剩余利润拟制为用户价值。我国根据“支柱一”方案的逻辑进行数字税立法时,需要制定法人合并计税规则、境外交易视同境内发生规则、剩余利润计算规则以及对境外交易进行税收征管的规则等。同时,应当认识到“支柱一”方案定量逻辑的缺陷,明确市场、市场价值等与用户之间的联系,促使数字税立法回归对用户价值的定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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