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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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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平发展高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和平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魏伟、白伟南京(北京)丰达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丰达公司)原告和平公司北京分公司诉称: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在引进德国某公司同类产品的基础上独立开发研制了一种“检测仪”,魏伟、白伟参与了该产品的开发研制及选定加工单位的工作。该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于1994年底全部完成。1995年9月对日,魏伟、白伟利用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与“检测仪”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将5000只“检测仪”销售给河北省长城科工贸总公司(简称长城公司)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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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 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 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晶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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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主要事实1989年2月,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与德国巴斯夫公司合资设立了金陵巴斯夫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巴斯夫),随后德国巴斯夫公司通过合同向金陵巴斯夫树脂有限公司转让七种不饱和聚脂树脂的技术,其中包括P61-972不饱和聚脂树脂(以下简称P61-972)的生产技术。1996年10月,德国巴斯夫公司将其在金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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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唐纳德是麦基公司的一名高级主管。麦基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1991年5月,麦基公司组织人员开始开发通用商业管理程序软件,代号为 D_(-3)软件,唐纳德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同年12月,就在软件开发至最后阶段,唐纳德突然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辞职,并且出具了医院证明。麦基公司只好准予了唐纳德的辞职请求,并奉送了一笔优厚的退职金。麦基公司另外任命了一个负责人继续进行"D_(-3)"软件的开发工作。1992年3月,麦基公司发现市场已有类似于"D_(-3)"软件的名叫"L8"的软件出售,软件中的内容几乎与麦基公司正打算推出的"D_(-3)"软件中的内容一模一样,麦基公司十分泄气,但又觉得很奇怪。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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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班克区布纳·威斯特街500号。委托代理人:李静冰、于哮峰,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述新,社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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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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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翠 《科技与法律》2010,84(2):57-61
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促进知识经济、完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规范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保障。本案审判的启示意义在于,在审判初期固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一个关键环节。审理过程中,要帮助、引导权利人准确、具体地筛选、归纳出技术秘密点,准确厘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由被告对原告的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进行举证,比由原告举证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更为直接合理,更接近客观真实,也不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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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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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2006,(2):43-44,112-114
2004年1月26日,刘雪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苏宁中心购买了由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後的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妆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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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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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许昌市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光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兰,河南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学生,男,32岁,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郭江华,河南省许昌市求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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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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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2006,(4):43-44,112-114
1991年7月18日,黄耀林、刘建国在香港注册成立绿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绿谷公司)。1994年6月1日,郝晓荧、吕嘉东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绿谷公司)。1996年,香港绿谷公司的股束变更为黄耀林、黄光明、刘欣然、郝晓荧、吕嘉东五人,每人占20%股份,董事由黄耀林、黄光明、刘欣然、郝晓荧、吕嘉东、赵晶晶六人担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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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订立该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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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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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林英,女,86岁,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董沙贝,男,57岁,住日本国神奈川县。原告:董沙雷,男,55岁,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霍尔茨瓦特地区。原告:董一沙,女,47岁,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桃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夏燕月,该馆馆长。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泰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因与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北京工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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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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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二、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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