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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抢劫罪、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罪,均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物。财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我国刑法学界权威的观点认为只有动产才能成为抢劫、盗窃的犯罪对象,如高铭暄等主编的  相似文献   

2.
从《是否构成惯窃罪》一则案侧中的全部事实看,我认为,杨×应定盗窃罪,而不应定惯窃罪。所谓惯窃罪,就是犯罪分子以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只有以盗窃为常业或以盗窃的财物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行为,才能构成惯窃罪。而杨×是在校学  相似文献   

3.
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4.
盗窃车牌与勒索财物是两个行为。车牌只是车辆使用凭证载体之一,与其所代表的上路行驶权是分开的,其本身价值甚微,且无法单独流通,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单纯盗窃车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盗窃车牌也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方式,是区分财产犯罪罪名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点在于后续的索财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此类案件构成"多次敲诈"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前面的盗窃车牌与后面的索财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5.
盗窃、诈骗、抢夺几种犯罪,均属侵犯财产罪。即行为人故意违法地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据为已有。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滥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用欺骗手段,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将财物骗归己有的行为;抢夺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分子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盗窃犯罪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不妥,应将盗窃珍贵文物犯罪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章节。其理由是:一、盗窃珍贵文物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珍贵文物对国家具有重要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是国家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历史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宝贵财富。因此,文物不同于一般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受  相似文献   

7.
李绘 《法制与社会》2010,(32):75-77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盗窃车内财物犯罪呈逐步蔓延之势,发案数占盗窃案件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本文从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案件的概念、作案手段入手,深刻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详细阐述了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重点、分析研究案情的要领和采取侦查措施的方法。期望此文能为打击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8.
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客体,无可非议。但是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可以成为该罪的直接客体呢?由于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放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因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既包含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又包含非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贪污犯罪侵犯的是本单位公共…  相似文献   

9.
入户盗窃型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但是在学理上对该种犯罪类型的分析却有争议,在实践及学理上都存在着诸如入户盗窃行为的定性;以及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关系;及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等等问题。本文将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这类问题,进而研究其背后的理论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1.
盗窃犯罪是刑法上最古老的罪种之一,也是研究比较成熟的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盗窃罪在理论上没有问题。恰恰相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盗窃犯罪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态势,很多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关于盗窃罪的客体,学者们通常表述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样的说法固然没有错,但在某些案例中的说明却存在一定的误差。如,在《刑法学原理》中所列举的案例,“某甲盗窃了某乙家的人民币2千元,在这里某甲的盗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某乙对人民币2千元的所有权。”①在此案例中,能否把犯罪客体具体到某乙对人民币2千…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对“财物”一词的解释应该做文义解释.当前学界讨论的问题是这里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不动产,即不动产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本文结合理论和案例,从“犯罪是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个论断出发认为不论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理所应当的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不动产行为应当构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4.
论危害环境罪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害的行为。这样表述,主要是考虑到危害环境罪对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造成的重大损害这一结果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造成的结果有着比较相近的地方,既能与刑法保持一致,又能区别于其他犯罪。下面,笔者拟从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及与刑法有关条文的区别二个方面来分析探讨危害环境罪这一新课题。一、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因危害《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省盗窃犯罪比较突出,在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盗窃约占一半。因此,探讨如何依法处理盗窃案件,对于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根据审判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管见。 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盜窃罪构成的基本条件。那么,盗窃财物究竟多少才是“数额较大”,这很有必要加以研究。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省际、市际之间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很不一致,有的省、市之间,差别很大。因  相似文献   

16.
与流氓罪相似,寻衅滋事罪作为单独的罪名从流氓罪中分离以后,就一直遭到学界的诟病。不仅是因为与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损财物等罪名类似的客观行为,更是因为寻衅滋事罪在主观问题上的认定。基于此,本文从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问题进行浅显分析。  相似文献   

17.
近些年来,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情况不断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军队形象和声誉,妨害了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正式入刑,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完善,也是维护国防利益的重要举措。本文在界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概念的基础上,简要梳理了此类犯罪的立法沿革、概况,按照刑法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探讨了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政策界限,并对处罚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8.
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9.
反盗窃斗争正在全国城乡普遍开展,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我们发现,盗窃犯罪一般都伴有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相当严重,造成成千上万的财产损失。以往对盗窃犯罪中破坏公私财物的一般作牵连行为不单独定罪量刑,损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也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当前,盗窃犯罪十分猖獗,盗窃犯罪中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面广量大,日趋严重。如对这种破坏行  相似文献   

20.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2,30(11):30-35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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